最近几年,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也开始在农村积极推动农村的土地改革,来解决这些年农村存在的一些土地问题,在这一次的农村的土地改革中,农民朋友的土承包经营权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土地确权登记使农民朋友承包地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也无法将他人的承包地占为己有。
在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期权达到60年,到2057年到期,这就更加稳定了农民承包地的权益。但是,人有生老病死,在这60年的时间每一年都有人新生儿诞生,也将会有老人离开,那么,这些新生儿还死去的老人,他们的承包地要怎么办,新生儿要不要新分配承包地?死去的老人的承包地要不村集体回收呢?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其实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农村家庭为单位来进行土地承包的,以每个家庭的户主为土地承包的主体,家庭中的每个成员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共有人进行确权收益,同时也共享收益。在确权登记时,以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划分时的土地作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这样既可以保证,家庭有新生人口时保证其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益,也可以保证家庭中有成员死亡后,土地承包权益也可由其它家庭成员继承。
农村居民在承包土地经营权上,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家庭中有新增成员时,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时也不减少承包土地数量,总结一句话就是:无论家庭成怎么变化,只要家庭主体还在,确权登记的土地数量不会发生变。村集体没有权力对死亡人口的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收回。
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一种情况村集体是可以适当调整农民的承包地的,就是村集体经组成员(全体村民)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是可以适当从新调整分配农民的承包地。
还有一种情况,村集体是可以收回农民的承包经营土地的。那就是,承包农村经营土地的家庭主员又没有家庭成员时,也就是农村说的绝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没有人可以再继续继承所承包的经营土地,这就代表着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已经消失,土地承包关系自然也就随着承包经营的主体消失而自然解除了,这种情况将会有村集体收回所承包的经营土地。
那么这些因家庭承包主体消失,而由村集体收回的土地将怎么处置呢?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农民朋友最关心的问题。这些被村集体收回的土地,将会纳入村集体的机动地管理,机动动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为以后可能进行的承包地调整而预留的土地,也就是说暂时会有村委会统一管理。这些由村集体回收的土地还有一种情况是可以在从前分配给其他家庭主体的,那就是通过村集体组织的全部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这样,就可以根据当地村里的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再进行二次分配的。
总结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家庭有新增成员或死亡成员时,承包的经营土地权益和土地数量不变;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主体消失时,承色的经营土地由村委会回收统一管理;这些由村委会回收统一管理的机动地,在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成员同意后,可再次分配。
好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一些问题就分享到了,如果,你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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