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 案 说 法
2020/10/16
雨山 法院
马鞍山一奶厂车间女工私藏牛奶带出厂外出售,超市老板明知是偷来的,不仅低价收购还在自家超市出售。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女工小婷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超市老板小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
情
回
顾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小婷利用其在马鞍山某公司鲜奶生产车间打工的便利,多次窃取该车间生产的某品牌鲜牛奶,私自藏入自己的电动车内并带出厂外,共计盗窃鲜牛奶725瓶(其中1L容量的142瓶,250ML容量的583瓶),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牛奶价值人民币5267元。事后,小婷先后向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超市老板小尚出售盗窃的鲜牛奶二十余次,然而小尚明知其所收购的鲜牛奶是小婷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仍低价收购,并在自家超市售卖。
2020年3月25日下午,小婷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小尚与被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发生纠纷,并于27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5267元,最终小尚、小婷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小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267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小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十次以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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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
官
提
示
监守自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件时有发生。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很多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认为顺点东西顶多罚点款,也有明知道是赃物,仍贪图便宜而购买,因此获刑。在这里提醒:人人都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切忌因为一时贪念触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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