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5号)。全文如下: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第五条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组合类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施行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三)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四)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六)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七)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
登记交易平台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登记交易平台报送组合类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明细、产品资产负债表和投资者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报送产品募集信息、分红信息、终止信息、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收益分配、费用收支、投资经理履职及任免、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组合类产品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一)封闭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开放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低于产品开放频率;
(二)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披露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结果;
(三)定期披露组合类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组合类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足90日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不编制组合类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按规定开展内外部审计并提高审计的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第十三条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组合类产品信息登记规则以及数据报送规范,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三)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
(四)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六)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评级,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则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三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
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产品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三个细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规定登记时限,明确相关方责任。系统梳理三类产品现有监管规定,精炼规则内容,突出规范重点,删除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内部职能等操作细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健全后续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要求相关登记平台持续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
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
三、三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
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
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三)《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四、三个细则的制定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有何影响?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
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三是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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