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中,调查登记一般是在拆迁前期进行的工作,调查登记的结果会对后续补偿产生直接影响。调查登记结果中房屋的性质,面积,装饰装潢信息等都会影响最终的补偿总额。如果调查登记存在缺项该怎么办?今天,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一起2015年内蒙古高院公布的拆迁征收典型案例为你解读调查登记是怎么回事,对拆迁补偿到底有哪些影响?
基本案情
樊先生、韩先生通过转让方式共同取得了某国有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河区政府)提出在包括樊先生、韩先生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土地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临河区政府有关部门经调查、论证、审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程序,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但在其公布的征收调查表中,并未载明樊先生、韩先生的土地及相应房屋信息。
2013年5月,临河区政府未经补偿便将樊先生、韩先生的部分房屋拆除。樊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临河区政府征收及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临河区政府征收及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临河区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临河区政府在未给樊先生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拆除了樊先生的房屋并占用了樊先生的土地,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损害了樊先生的合法权益,征收行为违法。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临河区政府在陈述其未对樊先生主张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签订补偿协议,是因为樊先生与韩先生及某房地产公司正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土地使用权份额及侵权等纠纷,尚不具备签订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由此可证实其认可了樊先生所主张的土地及房屋未经补偿就被征收和拆除的事实。
圣运律师说
拆迁部门对房屋产权状况的调查登记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通过行政调査对待拆迁房屋的状况予以固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调查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并且依据调查登记结果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调査人员还应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査登记。如果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不服,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政府作为征收人,就在未向权利人樊先生、韩先生公布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实施了征收拆除行为,违反了征收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征收拆除行为违法,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为2015年内蒙古高院发布的拆迁征收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之意。
在此还要提醒被拆迁人在调查结束后要及时查看调查结果,实践中公布的方式可有多种,常见的可以是发放传单也可以是张贴公告。若拆迁部门未及时公布拆迁户可以主动索取,拆迁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免费提供。对于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拆迁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拆迁部门调查登记结果的详细程度对拟定拆迁补偿方案的可行性有直接影响,被拆迁人切不可忽视,如遭遇复杂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杨鑫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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