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探1929年“版税风波”的原因与性质
在梳理了双方各时期版税支付往来的大 致脉络后,不得不将目光再次转回1929年8 月的版税纠纷。鉴于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不再论述这次纠纷的过程和结果,而把关注点放在纠纷的原因和性质之上。
以往研究多将此次纠纷的原因归咎为北新书局方面的拖欠版税,并把此次纠纷的性质定义为“欠账还钱”,无论是作为当事人和调解人之一的郁达夫,还是后来的众多研究者均持此说。不可否认,此次纠纷的背景确实是北新拖欠鲁迅版税,这也是鲁迅能够在 这次纠纷中占尽上风的根本所在,但却未必是此次版税纠纷的根本原因。
北新书局自成立起至此时,从未如数支付过鲁迅的版税,对此,鲁迅并非毫不知情,而他为何偏偏在此时才发难?与北新书局一同被扶植的,另一具有出版发行性质的机构未名社在停止活动前甚至从未支付和 归还过鲁迅的版税和本金,鲁迅又为何在 1931年未名社将其账务转移至开明书店前从未催还?种种线索都在表明,此次版税纠纷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纠纷。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另外的看法:
“归根结底,鲁迅之所以要对北新提起诉讼,主要原 因即在于李小峰的远离新文化出版理想,而非欠账还钱这般简单”“因此版税事件不仅 仅是一个法律事件,更是一个富有经济意味 的文化事件。”而“最直接的导火索是1929 年7月份北新书局的怠慢发展至不付鲁迅版 税的地步,这让依靠版税生活的鲁迅忍无可 忍,终于决定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 己的经济利益。”
此观点的意义在于,其注 意到版税纠纷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的区 别,并认为此次事件绝非“欠账还钱这般简 单"。但具体来看,仍需论证两件事情:其 一,版税纠纷时的北新书局是否如上所说, “远离新文化出版理想”;其二,北新书局是否在1929年7月左右“不付鲁迅版税”,以 及鲁迅此时是否“依靠版税生活”,以至于因 为版税而“忍无可忍”,遂向北新发难?
第一个问题确实很难回答。因为这牵涉 “远离新文化出版理想”的内涵和性质。这 可能有两个指向:书局商业化或者转移出版重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仍然重视新文艺书籍出版的前提下,书局的商业化不应等同于“远离新文化出版理想”。因为二者并不完全矛盾,比如商务印书馆是比较典型的商业性书局,但仍然通过《文学研究会丛书》等书籍的出版推动了新文化的发展。因而, 要关注的是,北新书局是否在此时放弃或者 转移了新文艺出版这一业务重心?但这仍然很难回答,主要在于北新书局确实从某段时 间开始将出版重心由新文艺书籍逐渐转移至 教科书及儿童读物方面,因而很容易让人将 此事同鲁迅就版税一事向北新发难有关。然 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笔者根据《中国现代 文学总书目》中的记录,对1925年北新书 局正式成立以来至1936年鲁迅去世之间,其 在创作和翻译两方面的新文学书籍出版情况 作了统计,相关结果见表四:
可以看出,北新书局出版新文艺书籍的 鼎盛期处于1926 - 1930年间,1929年更是 达到了峰值,单年文学书籍出版量(文学作品 类创作和翻译之和,尚不计文学理论类创作和翻 译)超过了 50部,即使在1930年也仍有33 部问世。因而,根据表四及胡砚捷的《北新 书局研究》中附录的《北新书局书目》,我 们会发现,北新书局真正有意识减少文艺书 籍出版量并增加教科书等教育类书籍出版量 的举动要始于1931年,即北新在该年被封门 解禁之后,而这与版税纠纷爆发的时间点即 1929年8月并不相符。因而,认为1929年双 方版税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北新书局“背离 新文化出版理想”的论断尚需推敲。
至于北新书局是否在1929年7月左右 “不付鲁迅版税”,以及鲁迅此时是否“依靠 版税生活”,以至于因为版税而“忍无可忍” 这一问题则要容易回答得多。根据《鲁迅日 记》和《鲁迅家用收支账》记载,从鲁迅到沪后到版税风波前,北新在上海方面平均每月 支付鲁迅200元左右。重要的是,在版税纠 纷之前,北新的支付行为并没有间断过,这在 1929年版税纠纷前北新书局在上海方面支 付鲁迅版税的记录中不难看出,详见表五:
由表五不难发现,在版税纠纷的当年,北新方面一直有规律地支付着鲁迅的版税:每月支付两次,总数不少于200元。7月份的支付略显异常,为鲁迅催促后始得,但仍属拖延而非拒不支付,性质完全不同,且拖延时间未超过一月。总体来看,在8月15日鲁迅拒绝接受北新方面的版税之前,北新书局方面 基本按照鲁迅到沪后的数额(每月200元)按 月支付,未见异常。尽管鲁迅此时的实际版 税应高于北新所支付的数额,但“不付鲁迅版税”的情况终究并未出现,双方发生纠纷时的版税收支情况相比之前(鲁迅到沪后直到 版税纠纷事发)也未见变化。这说明北新书局拖欠鲁迅版税并非此次版税纠纷的直接原因。
此外,鲁迅在1927年10月到达上海后, 于当年12月开始接受国民政府大学院的聘 请出任特约撰述员,直至1931年12月,每月 薪资为300元。换言之,鲁迅此时尚未完全 成为自由撰稿人,亦不完全依赖版税过活。 此时段,鲁迅每月所收特约撰述员薪水以及 北新书局的版税实有500元之多,这一数字 要高于其任教厦门大学和中山大学的工资 (中山大学的工资虽达500元,但为小洋,且掺杂国库券),而这还不包括他此时在其他书局及刊 物上所获得的版税和稿费,收入不可谓不足。 而鲁迅此时写给友人的书信也能看出其当时的经济情况并不困窘,“我生活经费现在不困难,”“经济倒还安定的,自从走出北京 以来,没有窘急过。”特别是后一信,其写信时间接近于版税纠纷的时间。与此相对应,未见鲁迅在此时有经济窘迫情况的任何相关记载。尽管8月份版税纠纷时,许广平即将生产,但这并未给鲁迅造成突发性的经济负担。根据《鲁迅日记》记载,许广平生产 前后并未花费太多费用,鲁迅后来也曾说, “生今之世,而多孩子,诚为累坠之事,然生产之费,问题尚轻,大者乃在将来之教育”。 此外,鲁迅的书帐花销也能够说明他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情形如何。根据鲁迅日记记载, 他到达上海之后的1928年和版税纠纷所在的 1929年,其书帐花销分别为47. 9元和73. 866 元,到了 1930年,在收到北新书局的旧欠版 税之后,其每月的书帐花销竟然达到了 200 元之多曲。这说明此一时期的鲁迅在经济上着实并不困窘。要知道,鲁迅在离京之 前,因为教育部的欠薪及购买西三条房产等原因,经济并不宽裕,其在1925年的每 月书帐消费甚至只有13.26元,即使在厦 门和广州任教的1926年和1927年,其书 帐开销亦分别只有33. 36元和25. 645 元。实际上,经济原因也是鲁迅在京时同时身兼数校教职,以及日后赴厦门和广州任教的重要原因。然而即使在鲁迅经济相对困窘的这一时期,他也并未就版税事宜向北新书局发难。反而还拒绝将北新出版的书籍转由别家出版:“在厦门、广州时, 曾有另一书店托人和先生磋商,许以优待 条件,要先生把在某某书店(按:指北新书 局)发行的全部著作移出,交给那家书店出 版,先生也未为所动。”幽厦门一广州时 期,北新书局除开按月向鲁迅留京家人支 付生活费用,以及将广州北新书屋所得款 项作为鲁迅版税之外,没有再向鲁迅支付 过任何版税,单从经济上考虑,鲁迅本可 以另寻合作伙伴,然而鲁迅并没有这样做。相比之下,北新书局在上海时期给鲁迅的待遇至少要好于厦门一广州时期,而鲁迅在不同时期截然相反的举动恰好可以 从侧面证明,1929年版税风波的根本原因并不在版税本身。
综上所述,1929年版税风波之时,鲁迅并不单纯依赖版税过活,经济上也并不紧张。 北新方面在版税支付上也一如既往,始终未 曾出现“不付版税”的情况。至于数额上的拖欠自从北新创设之初就存在,这实质上是鲁迅为在北新书局所持特权而默认的让步和妥协,至少不是此次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此可以看出,此次版税纠纷中,北新拖欠版税既 不是“根本原因”,也不是“导火索”。
那鲁迅究竟为何突然向北新发难?鲁 迅对北新不满之处如果不是版税,又是什么?这就需要结合鲁迅此时对北新的评价和态度,进而做出综合性的分析。为此笔者摘录了版税纠纷前后约一年时间里鲁迅 与友人通信中涉及到北新书局或北新老板 李小峰的评论性文字,并按照时间顺序整 理如下表:
根据上述鲁迅对北新书局和李小峰的相 北新编辑《奔流》,因北新校对不可靠而亲自关评论,不难发现这段时间里北新书局最让校对,为此占用了太多时间;鲁迅不满北新拖鲁迅不满的不是版税,而是以下几点:鲁迅为欠《奔流》作者的稿费并对自己的询问置之不理,这使他在《奔流》稿件作者和出版方之间陷入两难;鲁迅不满北新书局懒散糊涂的工作状况和经营态度;北新书局未能向此前一样继续发表或出版鲁迅绍介的文章或书籍;李小峰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 回复鲁迅的信件,且与鲁迅极少见面,对鲁迅有所冷淡;为重视刊物和书籍的校对 工作以及出版《游仙窟》等事,鲁迅曾多次向李小峰提出建议,但均未被重视;鲁迅对北新书局近来的商业化习气表示不满; 鲁迅对潘梓年等论敌介入北新,并成为北新股东表示不满。
由此看来,如果说版税纠纷的直接原因 是北新书局拖欠《奔流》作者稿费并对鲁迅 多次就此事的催促置之不理的话(参见表六中 290811致李小峰信),其根本原因则要复杂得多。从上述鲁迅对于北新书局的态度和评价来看,其大致可归结为两点:一是北新书局迁 移上海之后商业化气息明显,愈加以营利为 目的,成立之初那种对于新文艺出版的无畏 和牺牲精神已然不再。二是鲁迅在北新的地 位每况愈下,原有的话语权已几乎不复存在, 建议不再被采纳,自己也渐受冷落,而潘梓年 等论敌的介入更让鲁迅不可忍受。而这两点 实际上也可以归结为一点:鲁迅对于北新书局出于常规合作之外的特殊要求,即以北新为试验场进而改良出版界的尝试以及将北新 作为自己的园地进而实现诸多出版理想的期望,在同人色彩原本浓厚的北新书局不可避 免的商业化和正规化面前,无法继续得到满足。因而只能退而求其次,争取自己应有的经济权益,这便是此次版税纠纷的根本原因。
原本属于北新书局内部同人并且拥有重要话语权的鲁迅,在面对北新书局逐渐淡化 直至无视自己以牺牲部分经济利益而换取的特权和话语权时,通过版税纠纷做出了针对性的回应,要求对方偿还自己此前默认牺牲的部分经济权益以弥补自己因特权和话语权被剥夺而造成的损失。而更为深层的含义是,在面对北新书局将自己由北新内部同人 转为普通商业合作伙伴的局面时,鲁迅通过 版税纠纷亦将北新书局作为普通的商业合作 方予以对待。既然已经是普通的商业合作 方,那么“还我版税和此后书上要贴印花两 条,其实是非’照’不可的”溟要求自然也就 顺理成章。实际上,鲁迅同北新书局关系转 变的深层内涵可以追溯到鲁迅在1925年6 月13日写给许广平的一封信件。在该信中, 鲁迅曾直言“我明知道几个人做事,真出于 '为天下'是很少的。但人于现状,总该有点 不平,反抗,改良的意思。只这一点共同目 的,便可以合作。即使含些'利用’的私心, 也不妨,利用别人,又给别人做点事,说得好 看一点,就是’互助’。但是,我总是’罪孽 深重,祸延’自己,每每终于发见纯粹的利 用,连'互’字也安不上,被用之后,只剩下 耗了气力的自己而已。”通鲁迅在该信中表 露出的互相“利用”“互助”的思想完全可以 投射到他与北新书局的关系之中。在双方 可以“互助”(互相“利用”)之时,尽管动机并 不完全相同,但尚可因为共同的目标而合 作,而这种合作又是以双方各自牺牲一部分利益为代价的:对于鲁迅来说,代价是以版税被拖欠为代表的经济利益损失;而对北新书局而言,即为鲁迅在北新书局的特权和话语权,具体则包括鲁迅在北新书局 的特殊地位,其改良书籍出版质量以及介 绍新人新作的话语权,以及保持该书局同人阵地性质而不允许他人插足的期望等 等。而一旦有一方无法继续满足另一方的 特殊“权益”,这种同人性质的“互助”即可 宣布结束。因而,当鲁迅发现自己和北新 书局的关系已经到了只能助人而无法被助 的地步时,自然选择了停止自己的“牺牲” 行为,以挽回自己应得的相关利益。因此可以说,双方由半同人半商业的合作关系向纯粹的商业合作关系的转化,便是此次版税纠纷背后隐藏的性质之所在。
注释:
① 根据鲁迅日记记载,早在1924年9月,李 小峰曾同孙伏园一起,两次向鲁迅支付译 著《桃色的云》的版税,共计117元,但此 时北新书局尚未正式成立,此次版税支付 应视为鲁迅和新潮社之间的商业行为,故 不应计入在鲁迅与北新书局的商业往来 之中。
② 荆有麟:《鲁迅的生活和工作》,孙伏园等著:《鲁迅先生二三事——前期弟子忆鲁 迅》,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 220 页。
③ 李明山:《鲁迅的版权观念与实践》,《史学月 刊》2002年第11期。
④ 郁达夫直言本次版税纠纷的性质是“欠债还 钱”,见郁达夫:《回忆鲁迅》,陈子善等编: 《郁达夫忆鲁迅》,花城出版社1982年版,第 41页。此说法后被多次引用。又如蒙树宏 在《鲁迅与北新书局的版税纠葛》中认为: “可以说,北新书局欠债不还,就是纠葛发生 的根本原因。”见蒙树宏:《鲁迅与北新书局 的版税纠葛》,《鲁迅史实研究》,云南教育出 版社1989年版,第95 -96页。
⑤ 陈树萍:《北新书局与中国现代文学》,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01,201 -203页。
⑥ 以上版次印数等数据均来源于周国伟的《鲁迅著译版本研究编目》,见周国伟:《鲁迅著 译版本研究编目》,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 年版。
⑦ 许钦文:《〈鲁迅日记〉中的我》,浙江人民出 版社1979年版,第5页。
⑧ 鲁迅:《书信 261109致许广平》,《鲁迅全集》第1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下 同),第609页。
⑨ 1929年版税纠纷后,《鲁迅日记》中曾有自 1929年9月至1932年6月定期供给北平家 中生活费的记录。
⑩ 该账目是许羡苏在鲁迅南下后为鲁迅京寓管 账的记录,账目起止时间为1926年9月至 1930年2月,其中包含鲁迅京寓在此期间的 一切收支账目。1930年许羡苏离京时将此 账目寄给鲁迅,鲁迅在1930年3月2日的日 记中曾记载:“收淑卿所寄家用帐簿一本。” 详见许羡苏记录,吴长华整理:《鲁迅家用收支账》,《上海鲁迅研究》1996年;吴长华:《平 凡之中见精神——鲁迅家用帐读后记》,《上海鲁迅研究》1996年。
李小峰:《李小峰六项声辩》,《立报>1936年 11月24日。转引自张爱平:《鲁迅身后版税 纠纷内幕——张志让律师档案钩沉》,《档案与史学》1994年第4期。
参见1927年8月12日和9月12日的鲁迅日 记。鲁迅:《日记(1927 -1936))(鲁迅全集》 第16卷,第33 -36页。
李小峰:《鲁迅先生与北新书局》,《出版史料》1987年第2期。
根据《鲁迅全集》针对双方协定内容所标定 的注释,没有提及此条款。鲁迅:《日记 (1927 - 1936)》《鲁迅全集》第16卷,第 150 页。
从1929年9月24日致1932年4月19日,鲁 迅日记中共出现13次委托友人向京寓打款 的记录,而日记中明确提及,这些款项是 1929年9月至1932年6月年鲁迅京寓的生 活费用。数额方面,前六个月为平均每月 150元,以后为平均每月100元。
鲁迅:《书信 321002致李小峰》,《鲁迅全 集》第12卷,第332页。
鲁迅:《书信 321115致许广平》,《鲁迅全 集》第12卷,第339页。
所引版税收据数据均引自以下来源,丁景唐: 《重新发现的一批鲁迅研究资料——关于鲁 迅的版税单和名片的档案》,《犹恋风流纸墨 香六十年文集》,上海文艺出版社2004年 版,第367页;顾音海:《鲁迅存北新书局版税 收据所见欠款事件》,《上海鲁迅研究》2017 年第3期;蒙树宏:《鲁迅与北新书局的版税 纠葛》,《鲁迅史实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01 -103 页。
参见上文所引相关版税收据及《北新二次声 辩》。《北新二次声辩》,《立报》1936年11月 27日。转引自张爱平:《鲁迅身后版税纠纷 内幕——张志让律师档案钩沉》,《档案与史 学》1994年第4期。
参见李小峰:《李小峰致鲁迅(1930年4月16 日)(1930 年 9 月 18 B ) ( 1930 年 10 月 15 日)》,张杰编著:《鲁迅藏同时代人书信》,大 象出版社2011年版(下同),第408 -411页。
郁达夫在1935年12月3日的日记中记载: “午后接北新书局信,知该书局营业不佳,版 税将绝矣,当谋所以抵制之方。半日不快,就 为此事;今后的生计,自然成大问题。”郁达夫:《郁达夫日记集》,浙江文艺出版社1987 年版,第350 -351页。
鲁迅去世后,许广平曾就鲁迅书籍的版税及 版权问题再次与李小峰发生矛盾,但因此次 纠纷最终并未形成,并且超出本文讨论范围, 故在此不多赘述。
鲁迅曾在1927年12月写给章廷谦的信中提 到:“但我就从来没有收清过版税。”见鲁迅: 《书信 271226致章廷谦》,《鲁迅全集》第 12卷,第99页。而版税纠纷前不久李小峰 写给鲁迅的信件也大致提及了北新拖欠鲁迅 的版税数额,其同版税纠纷中确定的真实拖 欠数额相近:“版税则有预支及透支的,而欠 的亦不少,尤其是对于先生,最感激而又抱愧, 现在结存在八千元以上”。详见李小峰:《李 小峰致鲁迅(1929年8月12日)》,张杰编著: 《鲁迅藏同时代人书信》,第406 - 407页。
贾植芳、俞元桂主编:《中国现代文学总书 目》,福建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胡砚捷:《北新书局研究》,上海师范大学硕 士论文2017年。
此次支付不见鲁迅日记记载,但鲁迅在当日 写给许广平的信件中曾提及:“今天得小峰 信,云因战事,书店生意皆不佳,但汇给(由 分店)我二百元,不过此款现在还未送来。” 因为没有在鲁迅日记中见到后续记载,因此 不能确定此次支付是否最终实现。见鲁迅: 《书信 290530致许广平》,《鲁迅全集》第 12卷,第182页。
鲁迅:《书信 280722致韦素园》,《鲁迅全 集》第12卷,第125页。
鲁迅:《书信 290322致韦素园》,《鲁迅全 集》第12卷,第156页。
鲁迅:《书信 310415致李秉中》,《鲁迅全 集》第12卷,第261页。
参见鲁迅日记中的历年书帐。
许广平:《欣慰的纪念鲁迅和青年们》,《鲁 迅回忆录》(专著)上册,北京出版社1999年 版,第357页。
本表所引鲁迅书信,均引自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5年版《鲁迅全集》第12卷,为方便起见, 均直接在表中以收信人、收信时间、页码等信 息作简要标记,而不再单独注释。
鲁迅:《书信 291016致韦丛芜》,《鲁迅全集》第12卷,第206页。
鲁迅:《书信 250613致许广平》,《鲁迅全集》第11卷,第497 -498页。
(作者通讯处:山东大学文学院研究生。邮 编: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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