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团伙长期使用群呼、群发短信、呼死你软件、P图、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7月29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波等42人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波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文焕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波先后成立并控制多家元海慧诚公司,为智融时代公司用钱宝、第三方网贷公司催收欠款,下设催收部、质检部、招聘部等工作部门。催收部根据债务人欠款时间成立30余个催收组,共计雇佣300余名业务员,催收过程中,催收员采用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方式,滋扰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形成恶势力集团。被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侦查机关已取证的被害人达700余人。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某公安分局办公电话及辖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湖北省某医院办公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等众多单位、个人无法正常工作,众多被骚扰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波、郭文焕纠集被告人郑海波、许宏睿等人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波成立元海慧诚公司实施“软暴力”催收,组织严密、层级清晰,长期使用群呼、群发短信、呼死你软件、P图、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赵波、郭文焕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赵波、郭文焕,虽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本案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处罚。据此,昌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意见》指出“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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