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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公司里执行股东会决议、制订公司各项方案、决策的机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任职资格的五项限制条件,董事个人负债情况就是其中之一: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然而实践中很多公司由于不了解董事任职规定,所以并未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章程的规定选举董事;也有的公司中,大股东为了巩固自己的控制地位,直接委派自己的亲戚或朋友担任公司董事。
经典案例
2017年7月15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最后选举了董某等三人成为新一届董事,组成董事会。
A公司熊某认为董某个人对外欠付巨额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此董某不具备董事任职资格,故A公司的选举无效。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的董事选举决议中关于选举董某为新一届董事的内容无效。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董某对外负债均由于对A公司对外借款、债务所作的担保。因A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故导致董某对外承担了担保责任。董事未能清偿债务系为A公司所负债务,有利于A公司利益,不属于公司法所禁止的情形。故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选举董某为董事的决议合法有效。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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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公司架构中位于较高层级,其所享有的职权让其能够接触到公司的印鉴,能够促成对外交易,也能够调用公司资金。
如果董事因其个人陷入债务危机,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或挪用公司的资产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若董事侵吞或挪用的资金过于巨大,公司可能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此外,如果董事丧失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履行职权的能力也会相应丧失,可能导致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陷入混乱。
因此,如果公司违反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选举不合格的主体来担任董事,将会给公司的正常、有序运营埋下隐患。
公司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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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公司选举不合格的主体担任公司董事,我们建议:
1、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董事任职限制条件
公司法中仅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但“数额较大”具体所指金额却无规定。我们建议公司章程中对此进行明确,例如“个人所负债务超过100万且到期未清偿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在公司法之外作出其他特殊规定,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也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个人债务”是指董事因其本人所负的债务,而本案董某负债是因为帮A公司提供担保,而非其个人所负债务,所以董某并未违反董事任职资格限制规定。
2、公司选举不合格主体成为董事,股东可以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选举董事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即可。如果公司大股东滥用其控制权通过了选举决议,但被选举的董事实际上不符合任职资格,则小股东可以起诉要求确认选举决议无效。
3、董事任职期限发生任职资格的禁止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改选
如果董事在任期期间发生了任职资格的禁止情形,例如遭遇事故而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公司应当及时解除改名董事的职务,并及时进行改选。【公司法研173】
作者介绍
李 慧
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事务部 企业风险控制中心 主任
行动教育在线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物流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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