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机构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如何进一步深化农合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深化农合机构改革应遵循党管金融和依法治理两项原则,同时牢牢把握维护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持续提升支农支小金融服务能力三个关键点综合施策。
改革发展面临的难题
2003 年6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开启新一轮农信社改革,成立省(自治区)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农信社管理权下放省级政府。2012 年7 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对省联社进行改革,并鼓励农合行、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改革过程中, 监管机构对不良资产压降、资本充足率、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均设置了具体标准。经过改革,农合机构历史包袱大大减轻,经营实力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农村金融风险得到阶段性控制。
近年来,农合机构的生产效率随着改革红利的逐步消减而缓慢下滑, 显示其未能通过产权改革和机制转换真正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法人治理有效性低、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审慎稳健性不足、风险管控能力差等问题没有实质性解决。长期来看,普遍存在“穿新鞋走旧路”的情况。而在增资扩股、压降不良贷款、推进改革深入等具体工作上,大部分农合机构存在过度依赖政府部门的外因作用,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有效调动和发挥。体制机制的缺陷使农合机构景气度与经济周期高度一致,且波动幅度更大。特别是近期经济下行压力的持续传导,农合机构经营管理粗放、风险防控不完善等问题就会逐步显现,导致自身风险持续累积和暴露。
改革效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原因
行业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目前,大部分省区对农合机构采用省联社模式进行管理。作为省政府授权的省级行业管理组织,省联社既是“运动员” 又是“ 裁判员” 的角色定位, 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身份性质不明确、权责不对等等问题。其核心问题是省联社依赖行政权而不是产权履行管理职能,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存在。如近年来省联社向农合机构下发的文件基本覆盖了高管选聘、财务管理、资金调配、业务操作、经营业绩考核等各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基层法人农合机构的自主经营发展,但在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又滞后于业务需要。
经营体制建设不完善。农合机构公司治理架构有“形”而无“神”,没有形成有效的“权、责、利”对等机制。股东参股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甚至是便于获取贷款,采取不法手段“掏空”农合机构的情况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对推动法人治理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农合机构也乐于通过高分红,对股东不直接参与管理进行“赎买”。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实际上由省联社任命,并非真正由股东推选产生,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两者相互冲突的案例。监事会并未真正发挥功能,实际上往往充当内部简单的稽核、审计职能,监督制衡作用有限。
风险管理控制不到位。出于操作惯性和成本考虑,基层农合机构风险控制往往流于形式,贷前调查不充分,只重视贷款本身的政策合规性,往往忽视企业主背景调查,贷后风控落实不到位,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干扰。省联社鞭长莫及,约束多了又会干扰基层经营。片面追求规模优势,偏离支农主业。为了追求收益,农合机构热衷“垒大户”,贷款投放倾向高利润的非农项目而忽略盈利能力较差的支农项目,贷款存在非农化、异地化和大额化的问题,在增强“三农”服务功能方面有所弱化。普遍存在多头授信、过度融资现象,一旦客户出现信贷风险,只有通过拆分重组、转让、抵债、置换等方式来避免风险集中暴露。
流动性管理意识不足。长期以来,农合机构网点布局优势使得自身资金持续处于富余状态,导致经营班子普遍对流动性管理不重视,流动性风险识别能力不强,监测手段、计量技术单一,信息系统建设滞后,难以适应资产负债结构加速变化的客观现实,增加后期管控难度。
深化农信社改革的建议
坚持党管金融,筑牢省管农合的基础。农合机构党的建设,应当坚持垂直管理。省级信用社管理机构成立党委,在省委领导下实行农信机构系统管理;各法人农信社党的领导班子接受省级信用社管理机构党委领导。为调动地市党委政府参与农合机构管理的积极性,可允许各地市推荐懂金融的党员干部进入农合系统。
随着改革的深入,省联社模式“自上而下管理”和“自下而上参股”的逆向错位矛盾愈发突出。全国省级信用社管理机构均为省级联社的局面逐步打破,各地陆续出现了统一法人、金控公司等管理模式,业界还有金融服务公司、联合银行等改制模式探讨。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模式,只要坚持党管金融的原则,结合各省市实际,确保省级信用社管理机构党委班子坚强有力,确保各法人农信社董(理)事长不但精通业务而且党性过硬,通过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就能确保省级政府行业管理的政策方向不偏差、措施不落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不削弱。
坚持依法治理,推进以金控公司为主的差异化改革。在农信社全面改制农商行的基础上,成立省属金控公司的整体改制模式。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契合度较高,有利于党管金融、依法治理和省管农合的高度统一。金控公司作为省属企业,由省委派出党委领导班子,省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体现党对金融的领导及省管农合的要求;金控公司作为农合机构的大股东, 选派懂金融的党员干部担任基层法人农合机构董事长,在《公司法》的框架下履行职责,能促使机构运作符合党和政府的政策方向。有利于保持农合机构的县域法人地位。金控公司模式下,基层农合机构仍然能保持县域法人的独立地位,有利于健全党委+“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国家政策对农合机构的定位服务于“三农”和县域实体经济。
鉴于各地政府财力不同,在实施上可考虑直接控股与伞形控股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财力雄厚的省份,可通过金控公司直接控股、参股法人农合机构。对于预算紧张的省份,可由省金控公司和各地市国资企业分别参股地方法人农信社,省金控公司和各地市国资企业一致行动,实现事实控股。也可由省金控公司控股省内实力较强的农商行,再由其控股实力较弱的农商行,实现统一领导、分层控股。
坚持市场化导向,提升解决突出问题的内生动力。明确内部考核导向,提升服务“三农”的经济动力。农合机构应当将服务“三农”的情况作为内部考核的重要导向,通过层层传导激发系统内部的主观动力。可借鉴学习泰隆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经验做法,将服务“三农”水平作为农信社高管职务晋升、岗位调整、薪酬确定的重要依据。合理调整农信社薪酬水平,防止出现“与农争利”。构建金融科技体系,提升普惠金融的服务水平。县域经济、“三农”领域是普惠金融的主战场,在当前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农合省级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充分发挥集团在科技支撑、产品研发、咨询营销、人员培训等方面优势,研发金融科技,健全风险识别和监控系统,为基层法人机构提供金融基础设施服务。坚持稳定县域农合机构法人地位不变,因地制宜推进差异化经营发展, 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开展特色金融服务,提供特色金融产品,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差异化监管,完善农村金融的外部约束机制。采取差异化的监管和税收政策,农合机构因其服务县域“三农”的定位,经营成本较高、不良贷款处置难度大,应当给予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和持续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服务“三农”的经营成本。监管机构形成合力,省政府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督促农合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加强内外部审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从发展和稳定的角度出发,通过货币政策工具、金融市场支持农合机构发展;银保监会分支机构继续承担农信社日常操作和风险案件的监督职责,并探索开展金融监管失职问责。同时,应提高监管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有序分层、分工明确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陈海波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张国强就职于枣庄市农业农村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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