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搞“婚外情”学校该不该过问?
文|朱忠保
近日,山西侯马市姬女士向上游新闻反映称,山西临汾市曲沃县乐昌中学女教师魏某某婚内出轨其丈夫,她向乐昌中学反映该情况;曲沃县教科局回应称,姬某反映问题属于个人感情问题,学校无法认定魏某某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建议其走司法途径解决。姬女士对曲沃县科教局的答复并不满意。她认为,插足别人家庭、搞婚外情的女教师,理应得到相应处罚。
女教师给人当“小三”,搞婚外情,婚内出轨的现象,很少发生,因此,上面事件一经曝光,立即引起网友非议,行为令人震惊,而学校的回复更是让人不可思议。女教师婚内出轨,真是个人情感问题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据姬女士介绍,经过一番调查,她发现丈夫与曲沃县乐昌中学教师魏某某有了婚外情,并且多次发生性关系。姬女士称,魏某某还逼迫丈夫与自己离婚。7月10日,曲沃县教科局给姬女士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称:您反映乐昌中学女教师魏某某婚内出轨您丈夫,导致家庭破裂夫妻离婚,要求对此老师进行校纪校规处分。乐昌中学认为此问题属于个人感情问题,学校无法认定魏某某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
本校女老师婚内出轨他人,存在婚外情,学校却认为这只是女教师个人的感情问题,并没有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校纪校规,因此不能处理。如此说法和态度,显然是对涉事女教师婚外情不正当行为的纵容,甚至是对本校教师不正当行为的包庇与袒护。而教育局作为学校和教师的主管部门,也认为女教师的婚外情是个人感情问题,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女教师与婚外人发生婚外情,甚至发生性关系,当真只是个人感情问题吗?当然不是!从公职人员的身份说,女教师的外婚贸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不道德行为,违反了公职人员的相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作为一名教师,除了要遵守上述规定外,头顶上还多了一条有关“师德”的规定,对其道德的要求明显要比普通老百姓高,所谓“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老师要成为学生的楷模,行为要比普通老百姓更加收敛。师德是所有教师头顶上的“皇冠”,比如,普通老百姓之间可以互收红包,但教师与学生与家长之间,就不可以,否则就违反了有关师德的规定。教育部明确规定,教师不可以收受家长和学生的红包,不可以与学生谈恋爱,更不可以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等,当然也不可以搞婚外情,不可以婚内出轨,甚至当“小三”,这些都是教师行为的红线,是师德的底线,违反不得,如果违反,那就必须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宽贷。
女教师搞婚外情,婚内出轨,师德何在?插足甚至破坏别人家庭,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碰触了师德红线和道德底线,应该受到舆论和道德的强烈谴责,学校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决不能以个人感情问题,对其婚外情行为视而不见。既然师德不存,还有何资格上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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