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2019年11月30日,本号发布一文,之后在一文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6条之规定。但对于的真实性一直以来都受到很多专业人士的质疑,本号在转发时也作了说明:“为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了八个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但张律师未找到官方公布版本,会议纪要嘛,有可能是没有官方公布的,但还是从稍微官方一点的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那找到了其发布的版本,本公号予以转发学习,供大家在理论实践中参考借鉴”。
但近日公布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直接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八)》,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807号行政裁定书中引用的内容与本号发布的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种方式间接确认了网传的真实性,消除了专业人士的顾虑。
当然,根据,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法律解释、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根据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毕竟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实践中还是具有很高参考价值的。
(2020)最高法行申807号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八)》第6条指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复议的事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对复议申请人申诉信访事项重复处理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本案中,L向人社部申请复议的事项包括:1.责令浙江省人社厅纠正劳办发[1997]15号政策不落地的错误;2.停止对其23年连续工龄的侵害,保护其合法财产(退休金);3.对浙劳险[1995]221号、浙劳社复[2000]77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召开听证会。
因上述事项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人社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复议申请,在结果上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L,女,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L1(L之子),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纪南,该部部长。
再审申请人L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2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L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其申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浙江省人社厅)保护其合法财产,浙江省人社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其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人社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立案并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八)》第6条指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复议的事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或者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对复议申请人申诉信访事项重复处理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本案中,L向人社部申请复议的事项包括:1.责令浙江省人社厅纠正劳办发[1997]15号政策不落地的错误;2.停止对其23年连续工龄的侵害,保护其合法财产(退休金);3.对浙劳险[1995]221号、浙劳社复[2000]77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因上述事项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人社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复议申请,在结果上并无不当。
综上,L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L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记员 申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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