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辱骂他人
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日前,惠东一女子在朋友圈辱骂前男友
被法院判决发道歉朋友圈
案件起因
据悉,小琴和小伟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小伟曾经承诺给小琴报名参加健身训练班,但小伟未兑现。
因后来联系不上小伟,2019年9月,气愤的小琴使用自己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怂货!你爸妈的老脸都被丢尽了!”随后小琴将某微信群聊内容截图发朋友圈,聊天内容涉及辱骂小伟的语句。
小伟认为小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且给自己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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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判决在朋友圈里发道歉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自然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小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存在侮辱性字眼,对小伟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小伟诉请小琴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该信息已删除,小伟诉请被告在微信朋友圈道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小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向小伟道歉的信息并保留七天消除影响。
在朋友圈骂人被法院判决的新闻,媒体不是第一次报道
新华网就曾报道过类似案件
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2019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的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以上两个案件都提及”名誉权“,那么法院如何界定是否侵犯人的名誉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但是法律并非法外之地,不要因一时气愤,而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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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整合自惠东县人民法院、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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