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车浩:冒名顶替上学的罪与罚

0
分享至

冒名顶替上学的罪与罚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号

正文:

作为中国社会阶层流动的最主要渠道,高考一直被视作是相对而言最公正的考试。但是最近,一桩桩高考顶替上学的事件接连被曝光,冲击着人们对这一领域中灰暗可怖程度的想象底线。被冒名顶替者任人摆布又难以逆转的人生命运,激发了所有人的同情和愤怒。

冒名顶替者遭遇千夫所指,人们不禁要问,该怎么惩罚这些“偷窃他人人生”的行为呢?

这几天,山东相继公布了对包括陈春秀、苟晶等多起冒名上学事件的调查结果,多人被问责,但公众普遍的感受是,惩罚太轻了,因为看到多数人是纪律处分。其实,主要受益人和操盘手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或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只是目前,对于究竟涉嫌什么罪名,以何种犯罪论处,还不是很清楚。

在现行法秩序下,基于解释论和法教义学的立场,对于陈春秀案、苟晶案等案件中的冒名入学者,以及其中出力最甚的家长,应如何处理,可能有几种情形需要分别讨论。

第一种情形,是无身份者构成有身份者的共犯,即将冒名者及操作者认定为渎职类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多数情况下,冒名顶替者在各个关键环节上,都是要借助体制内的公权力才能造假过关。以陈艳萍冒名顶替陈春秀上学案为例,根据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陈艳萍的父亲陈巨鹏在多个环节找到相关权力弄虚作假。

在这个过程中,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涉嫌构成渎职类犯罪。不具备特定身份者,则通过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形式,构成有身份者的共犯。

例如,冯秀振作为冠县招生办主任,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418条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罪应予立案的情形包括“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冯秀振向陈巨鹏提供陈春秀的准考证和考生档案,并在明知陈巨鹏通过造假,将陈艳萍的信息替换到陈春秀的档案中而予以认可,符合上诉立案标准。

又如,张峰作为冠县烟庄乡乡长,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168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峰在明知是造假的档案文件上加盖烟庄乡政府公章,涉嫌构成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罪。

上述冯秀珍和张峰的行为,都是在陈巨鹏的请托和唆使下完成的,因此,陈巨鹏构成两人的教唆犯。同时,没有陈巨鹏的帮助配合,冯秀珍和张峰也无法完成滥用职权的犯罪,因此,陈巨鹏也构成两人的帮助犯。至于冒名者陈艳萍,至少是明知造假但予以配合且最后冒名上学,这一行动本身就可以构成冯秀珍和张峰的帮助犯。

在量刑上,按照《刑法》第29条规定,陈巨鹏的教唆和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且,陈巨鹏和陈艳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和滥用职权罪两个罪的共犯,最终的处罚结果,完全可能是重于冯秀珍和张峰,这也符合人们的正义直觉。

第二种情形,是冒名上学的操盘手除了构成其他有身份者的共犯之外,由于其自身也具备某种身份,因而也可以直接构成滥权类犯罪的正犯

例如,根据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在冒名利用他人(苟晶)成绩(但未顶替)上学的邱小慧一案中,邱小慧的父亲邱印林利用自己作为苟晶班主任的身份便利,将苟晶考生档案卡及准考证上的照片替换为邱小慧的照片,对苟晶当年的学生档案进行涂改,以苟晶的名义填报志愿,并将涂改后的苟晶考生档案卡上报至招生办。

在这个过程中,邱印林作为高中教师,如身份核实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168条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邱印林利用自己作为苟晶班主任的身份便利,通过替换照片、涂改档案等方式,使得其女儿邱小慧冒名苟晶进入苟晶的招生档案中,符合徇私舞弊型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要件特征。邱小慧构成帮助犯。

此外,在户籍造假的环节,邱印水、王卫中、邱通等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者,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邱印林及其女儿邱小慧以教唆或帮助的形式构成共犯。道理如前所述,此处不赘。

第三种情形,可能涉及到伪造类或冒用类犯罪

例如,在王峥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2009】北刑初字第46号)中,王峥嵘为了使其女儿能够读上本科大学,也像苟晶案中冒用了他人身份和高考成绩,在办理户口迁移证的环节,则采取私刻派出所印章、在打印店伪造户口迁移证和学籍档案的方式,被法院判决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但是,在陈春秀案、苟晶案、王丽丽案中,户籍造假都是通过请托民警利用职权完成的。简言之,户口迁移证明等文件,是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有权者滥用权力盖上真印章形成的文件。对此,能否认定为是伪造证件?这一点,以往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我个人的观点是否定的。

被滥权者盖了真印章的文件,尽管因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可以被称之为“虚假”,但是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文件的法定形式,不能被认定为是刑法上的“伪造”。

在刑法上,“虚假”与“伪造”不是完全通用的概念。通常来说,“虚假”的范围要大于并包括“伪造”。“伪造的”一般是“虚假的”,但是“虚假的”未必是“伪造的”。

例如,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等等,是指仿照真实的货币、证件、发票等的图案、形状、格式等制造出来的假货币、假证件、假发票。它侵犯的法益,包括发行、印制或发布货币、证件和发票等的国家有权机关的信用,以及相应领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在规定伪造类犯罪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使用这些伪造物的犯罪。例如,使用伪造的货币、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等。有些伪造罪没有专门对应的使用伪造罪,那是因为,当行为人使用这些伪造物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诈骗类犯罪。例如,在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犯罪中,使用伪造的票据、信用卡等就是明确规定的行为方式之一。

不同的是,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涉及到“虚假”的规定,则往往不限于伪造,甚至有时候也不包括伪造。

例如,《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规定“假报出口”包括“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这里的虚假的买卖合同,是指合同所载的交易内容是虚假的、不存在的,至于合同本身,却不能说是“伪造”。再如,《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的“虚假”,是指对商品的性能做一种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但这种虚假广告,显然不能被称之为“伪造的广告”。

在陈春秀、苟晶、王丽丽等案件中,由于民警的滥权或失职,在表格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户口迁移证明上面盖章,但盖章行为本身是滥权或失职,不等于公章或者盖上公章的文件本身是伪造的。因此,不能适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可能存在疑问的是,能否适用《刑法》第280条之一的盗用身份证件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上所述,陈春秀、苟晶等案件中的户口迁移证明,的确不属于伪造物或变造物,但是,冒用他人的姓名,修改或替换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档案卡、准考证、户籍材料等材料的行为,则符合了“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特征。

一方面,未经他人同意的冒用就是“盗用”,另一方面,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档案卡、准考证、户籍材料等材料,都在特定场合和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公民的身份,因此,该罪的适用,只要对“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做扩大解释即可。

还有一种涉嫌犯罪的情形,那就是接受请托、帮助造假的各个环节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贿赂。收受贿赂者自然构成受贿罪,而作为请托和具体操作的一方,冒名上学者的家长,则构成行贿罪。

当然,在陈春秀、苟晶等案件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的情况,目前都没有查明公开。此处所说,只是作为一种假设案例的法律适用。

尽管冒名顶替上学是令人无比痛恨也无法原谅的行为,但是,就最近曝光的几起案件情形来看,有一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那就是它们都过了追诉时效。

前述各种情形涉及到犯罪,法定刑最高也就是十年(滥用职权罪)。而陈春秀案、苟晶案、王丽丽案(可能还有其他陆续曝光的案件)距离犯罪之日,都超过了十年甚至十五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不能再追诉。

这可能是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但是追诉时效的法治规则如此,无法突破。

当然,没有实际惩罚降临到个案,并不意味着相关讨论没有意义。阐明此类行为触犯的罪名及刑罚,能够给其他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指引。而且,它也能够以每个公民作为呼吁对象,发出行动指南,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禁令的具体后果,从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忠诚。

怎么看待苟晶案的最新调查结果?

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现在看来,苟晶之前对公众的发言确有不真实的成分,她是一个被冒名者,但并没有被顶替。公众心目中想象的那个“被偷窃的学霸的人生”的故事也被证明是虚假的。

二十年前的苟晶,是被他人冒了名,但是她自己在二十年后打造的故事,可能在很多人看来,在引发社会空前关注和集体同情的意义上,相对于那个真正被冒名顶替上学、偷窃人生但却被苟晶的故事抢走关注度的陈春秀而言,是不是也算一种对于真正被害人的冒名顶替呢?

人们很容易这样想,特别是之前对苟晶有多同情,现在就有多郁闷。随着剧情反转,公众的情绪也开始反转,网络上已经出现了大量攻击苟晶的言论。

但我不这样认为。我们关注个案,同情案中人,是因为我们也不希望自己重蹈他人悲剧的覆辙。但这个悲剧不是完全按照个案细节反复上演的具体悲剧,而是一种超越个案的现象悲剧。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彻底地活成他人,苟晶自己也不能活出第二回人生。

造成这种现象悲剧的原因,也从来不是个案中的偶然性,而是那些贯穿陈春秀、王丽丽、苟晶等不同案件的共性的、必然性的黑暗力量。

所以,因为有像陈春秀这样的被冒名顶替上学的被害案例真实存在,甚至可能还会不断曝光出更多,就证明了,苟晶被冒名但没有被顶替,也就只是一种个案中的偶然。

暗黑之刃砍下来,是被砍伤还是被砍死,都是偶然的(请深入研究构成要件行为风险与结果归责问题)。就算苟晶夸大了自己受伤的后果,也丝毫不能影响她揭露出了一股可能伤害每个人的力量。

明白了这一点,就不必再纠结于那个引起直观情感冲击的死伤程度,而应当是反思如何抗击和打败这暗黑之刃。

苟晶讲出的,不是她自己的真实的故事,但未尝不可以看作是真实的陈春秀们的故事。她是撒谎夸大了,但是也成功引起了全社会对冒名顶替上学这一毒瘤现象的空前关注,又何尝不是对更多的默默被害的陈春秀们的慰籍和解救呢。

说谎骗取同情是可恨,但客观上也有功。放过她吧。

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曝光后,媒体又报道了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增加条文,专门惩罚顶替入学的行为。

具体罪名的建议,包括“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冒名顶替入学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或者“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等等。

这些立法建议的出发点都是好的,想要积极回应民意诉求。立法也肯定是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回应公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如果最终非想要立法的话,我个人建议,还是放在《刑法》第284条之一下面修改。

首先,可以通过对“考试”的扩大解释,把招生录取环节也纳入进来。其次,可以通过对“作弊”的解释,把招生录取环节的弄虚作假也容纳其中。这些解释,都没有超出汉语日常用法中对“考试”和“作弊”的理解边界。在这种解释基础之上的修法,在法律文字变动上的成本是最低的。

尽管如此,我还是不太赞成针对冒名顶替上学这种现象过于急迫的修法。接下来,谈几点善意的提醒,供立法者以及呼吁立法者斟酌参考。

第一,立法需要一个过程,而大量案件就已经发生在当下,远水解不了近渴。

第二,刑法不溯及既往,专门为某种行为创设新的罪名,恰恰意味着,在新法出台之前,此类行为是无罪的,否则,还需要立法干什么呢?提出立法建议,往往是意味着,已穷尽了已有的刑法手段而仍然无法实现正义。

但是,就冒名顶替上学案而言,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是否已经穷尽了刑法手段而不可解,因此才不得不诉诸立法?

本文的分析,就是想说明,认为现行法无能为力从而必须制定新法的结论,恐怕还不能轻易得出。它既无法及时回应人们对陈春秀、苟晶案等现存案件如何解决的关切,也没有真正用尽解释论上的途径。

第三,刑事立法是大招,应当是逼不得已的最后一步棋,而不应当成为解决问题的急行军。任何一次立法,往往是对现有法秩序的打破。如果一个社会总想要通过不断的立法获得进步,那就永远行进在不断打破旧规则或增加新规则的路上,无法真正实现以稳定的可预期性为核心精神的法治。频繁的立法,本质上是反法治的。

久而久之,让人们轻易对现行法失望而总是寄望于制定新法,并不会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威信,而只会侵蚀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这样的立法思路,短期内或许能彰显立法成就,长期来看可能是自毁大厦。

这里就涉及到对一个理想的立法者形象的期待了。立法工作不是只凭借积极倾听民意舆情、自身治理经验丰富、善于总结分析问题,就能够完全胜任了。因为法治实践的真正运行,从来都不是仅有新法条的生产就行了,还要依靠对法律的运行承担组织、协调、融贯和体系化任务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

在这个意义上,每一次立法,不仅是立新,也存在错误破旧的风险。不仅是要填补一个可能疏漏的正义漏洞,也要考虑对既存法秩序的体系性和安定性的价值冲击。

包括冒名顶替上学案在内,很多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其实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运用法学理论和实务经验得到妥善解决。

相反,如果罔顾甚至绕过既有理论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直接针对每一个社会问题进行“现象立法”,看起来是积极回应舆情民意了,但长期以往,必将导致“刑法的形式化、规范的僵尸化、犯罪的孤岛化”(参见陈金林教授论文《现象立法的理论应对》,《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

这样看来,不对立法与法治之间的张力有深刻理解,并掌握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实务经验,仅凭善良和智慧,恐怕还不足以成为一个优秀的立法者。

这,或许离中国的立法现实太远,但人们总是要有期待的,长路漫漫,理想在前,万一实现了呢。


卢建平路见不平两评“冒名顶替”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号

有组织犯罪视野中的

冒名顶替行为

近几天北京疫情反复,气温也高低不定,弄得人心神不宁。本想集中精力思考一下后民法典时代刑法的应对与创新的,不成想被接二连三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给搅乱了:先是山东陈春秀,后是苟晶,又是河南王丽丽,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南都记者检索发现,2018-2019年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其中有242人被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这一连串的事件和触目惊心的数据,让我这个大学老师实在平静不下去了。我在努力回想,在我三十多年任教生涯所教过的成千上万学生当中,究竟有没有或者有多少学生是冒名顶替的?每次我上课点名时站在我面前的到底有几人是如假包换的真人真名呢?

对此事件,舆论喧哗。喧哗之中,我希望自己保持一份法律人应有的冷静,做出一点专业而理性的思考。然而,这很难!

首先,这类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民事侵权毋容置疑,行政违法在所难免,甚至刑事追责也是可能的。但是翻遍刑法典,查阅既有判例,刑事上无非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第3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或个别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代替考试罪。问题是,代替考试都入罪了,而直接冒名顶替者却基本未受刑事追究?现在的这些罪名及其后配置的刑罚又是否能够准确反映冒名顶替行为的本质和危害?为什么不能定盗窃、抢劫呢?盗窃、抢劫只是用秘密或暴力的方式拿了人家一定数目的钱财,而冒名顶替却是把人家上学乃至人生发展的机会盗走、劫走了!又为什么不能定杀人罪呢?

因为冒名顶替断送的不仅是一个人的成长之路,正如1990年山东滕州的女学生齐玉苓质问冒名者时所说的,“你把我的一生都改变了”!多少寒门学子承载无数希望,费尽千辛万苦,最终考出的好成绩却被人中途掉包、截胡,原本可以跳出农门进入居民行列、成为公务员、国家干部、专业精英等机会均成泡影,重又陷入人生黑暗的苦旅之中!而那些掉包者冒名顶替者,揣着他人的成绩,顶着他人的名字,从此开始了一种光鲜亮丽的别样人生......这种行为,不是变相杀人么?不是在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么?

须知,人的生命是可以分段分时计量的,大约三万天一千个月八十年,一次冒名顶替就断送了人家二十年!人的生命也是可以分成自然生命、社会生命甚至政治生命的。这些被冒名顶替者的自然生命在延续(当然会因此变得更为糟糕),但他们的社会生命、政治生命却是被彻底改变了!不仅仅是他们个人,他们的家族,甚至他们的后代的命运都被改变了!说冒名顶替是杀人有点言过其实,但此类行为之恶害丝毫不亚于拐卖或绑架儿童罪!

写到这里,我无法平静。愤恨之余,我又有些佩服这些冒名者,他(她)们该具有怎样的心理定力啊?

这些人的心理素质和定力抵得上甚至超过了风行一时的谍战片里的潜伏者、地下党,居然用了别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学籍卡,去上学,毕业,找工作,结婚成家,生儿育女,为人父母,并且发展着自己的职业生涯,实现着自己的人生规划……等等!这个自己其实不是“自己”,而是“别人”了!这样的状况,其实比通常的面具人要更加可怕。面具可以摘下,或白天戴着,晚上摘下,或人前戴着,人后摘下!然而冒名顶替者呢?因为他们的潜伏是长期甚至无期的,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对学校隐瞒,对同学隐瞒,对老师隐瞒,对工作单位隐瞒,对党组织隐瞒,甚至对自己最最亲密的恋人、爱人乃至婚育之后的孩子都要隐瞒……这种“铁面人”般的人生,如果能够活出精彩,活出幸福,必须绝对是“人格分裂者”才行!

当然,从1990年被陈晓琪顶替的齐玉苓、1995年被校长老婆顶替的石凤霞,2002年被学弟顶替的王俊亮,2004年被同班同学顶替的罗彩霞,到今天的山东陈春秀、苟晶…我们在感叹这些“人生被改造者”的苦难的同时,也无一不在谴责冒名者的罪恶。但是请注意:千万不要将目光锁定在冒名者身上!这种罪恶绝对不是冒名者个人的罪恶,单独的个人无法完成这一系列举动,甚至普通的共同犯罪也难以胜任,而必定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是一种有组织的恶!

既有案例表明,这类案件的涉事人员中,冒名者通常因为年龄(可能未成年)、社会地位和阅历处在较为次要、辅助甚至服从的地位,而主事者基本都是成年人如家长、老师、领导,有社会地位和阅历,甚至是有权有势者,有主谋(指使策划,造意为首),有金主(出钱或筹钱者),有消息灵通的内应(学校、教育局或考试院的领导,老师,班主任),有强力的外援(派出所民警、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从行为类型上看,有冒名顶替的,必有造假用假(假身份、假户籍、假学籍、假档案、假成绩),必有行贿受贿,必有失职渎职,以及专门的中介或者地下黑市场……这些人员和行为分工明确,环环相扣,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缺一不可!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有组织的犯罪吗?难道不应该像扫黑除恶一样予以严厉打击吗?

被顶替者苟晶微博

尤其让我气愤不已的是,这些有组织犯罪的人主观恶性之深,以及社会舆论对此类行为的莫名宽容!

据“前世是天使2001”在网上披露,那个冒名顶替她去北京上学的居然是她高中班主任的女儿!而这位邱老师可以无耻到这样一种地步,在冒名顶替骗局败露之后,竟然给受害人写信“请求原谅”,并自认只是有违师德!一些人甚至对这些害人者表示同情,指责受害人做的太绝!这种完全站在个人恩怨、利害得失之上的舆论是极其有害的,因为它遮蔽了此类行为的本质!

不错,这些冒名顶替者无一不是为了私利,为了一己之私去盗窃或牺牲别人的人生!但此类行为的危害绝对不止于此。道德评价不复赘言,对他人的损害堪比杀人害命,而社会危害或政治危害更甚!

设想一下,当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党员领导干部、教师队伍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冒名顶替者、潜伏者、伪装者的时候,该是多么恐怖哦!这虽不等于敌人改头换面侵入了我们的队伍内部,但至少说明,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党员群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人员内部,存在这样一些张冠李戴、名实不副、灵肉分离、人格分裂的人,他们不是偶尔欺骗说谎、一时为恶的骗子,或偶尔扮演别人、做人替身而挣钱的演员,他们是躲在别人的名号、躯壳里生活,以扮演或偷窃他人的人生为职业、为终身追求的职业“偷人者”或行为艺术家!这类两面人的存在,对于社会诚信、商业信用或政府公信的危害,绝不亚于“核弹”!现在看来,冒名顶替者屡屡出现在山东,不仅给山东人的传统形象抹黑,让长眠地下的孔孟圣人蒙羞,也极大地破坏了山东的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

快到收笔之时,突然想起一桩陈年旧案。二十多年前,作为律师曾为学校追讨过一笔被骗的巨款:一伙资金掮客和骗子联手,买通了某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在学校基金会财务人员去该行营业部办理存单转存业务时,借机将经理支开,由该内部人员挂上经理的胸牌冒充经理,将大额存单背书转让给了下家。事后,银行拒绝为其业务和监管过失承担责任。于是,我奉命前去和银行行长交涉。在行长办公室,行长恭恭敬敬地递上名片,自称姓韩名xx。我则毫不客气地反问,你韩xx,包括你所担任的这个行长职务,究竟是真是假?你怎么证明你自己就是你自己!行长被我问得一头雾水,心中定是恼怒不已……

也许,我们这个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是幸运的,我们没有被冒名顶替,我们都真实地活在自己的人生里,也同样真实地活在别人的人生里。当然,会有不少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幸运,且不满足于自己的人生,埋怨抱恨,这是典型的身在福中不知福啊!换位思考一下,站在那些人生被别人顶替、处在需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是自己”困境之中人的立场,我们该是多么幸运!当然,为了我们自己的幸运,也为了避免别人的不幸,我们不能宽容那些冒名顶替者,特别是其背后一系列的有组织犯罪行为!希望教育、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彻查此类现象,严肃问责,不仅仅是民事行政问责,纪律追究,也要拿出扫黑除恶的决心和勇气,运用洪荒之力,彻底清算冒名顶替歪风及其背后的各种丑恶现象犯罪行为,以期匡正社会风气!甚至,有必要激活科举时代对于冒名顶替者的严刑峻法,对于胆敢挑战高考制度的作奸犯科者予以严惩!

明洪武三十年,发生科举弊案,朱元璋龙颜大怒,将侍读张信与主考官白信蹈等二十余人凌迟处死,另一主考时年85岁的刘三吾被发配戍边。清康熙五十年乡试,当时有一些做食盐生意的暴发户,为了让自己的子弟通过科举考试做官,出大价钱贿赂主考官左必蕃和赵晋等人。事情败露,左必蕃被处流放,副主考官赵晋被定斩首,最终于狱中畏罪缢亡。清咸丰八年的戊午科场弊案,主考官、文渊阁大学士、军机大臣柏葰被判斩立决,另有4名大臣被斩首,3人充军。彼时的科举直接关涉教育公平正义,更远则关系国家安危,关系民族未来,关系长治久安!今天的高考难道不应该更是如此吗?

被顶替者陈春秀

小结一下:冒名顶替行为损人利己(最终害己),极度自私自利,失德败德;这绝非个人之恶,而是有组织之恶,堪比有计划有预谋的有组织犯罪,性质恶劣;它破坏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危害巨大,必须严厉惩治,系统治理!

必须保卫“知识产权”

前几天一时激愤,写了一篇短文,将高考中的冒名顶替现象与有组织犯罪联系在一起,核心观点是,冒名顶替非个人之恶,而是一种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上下产业链,有中介和市场,期望上上下下认清此类问题的严重性,下大力气予以整治。文章发出以后,有一些积极的回应,但基本都是往刑法修法增加新罪的路子上走的。出现这种结果非我本意。虽然刑法是我的饭碗,但我对刑法的信心一直不足,总是将其定义为“不行的法律”(法文为les peines perdues,英语则为 the law who doesn’t work),为此常常招致同行的侧目斜眼。

我的基本立场,正如我的法国本家卢梭所言,刑法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刑法固然重要,制裁也算严厉,但总是最后出手的,具有补充性、碎片性和谦抑性,刑法的作用必须附着在其他规范和法律之上方为有效。这种定位源自对于犯罪根源的系统分析,犯罪绝非个人之恶,而是个人与社会、生理心理和经济文化等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于犯罪应该实行综合治理。高考冒名顶替现象产生的原因也很复杂,治理也绝非刑法打击一贴药方。因此,今天我就再来简略谈谈冒名顶替现象产生的根源及其治理策略。

四十多年前,当我高考时,贴在考场里的标语“知识就是力量”,真的给了我无尽的动力,助推我考上大学,后来又考上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学成归来以后成为大学老师,命运从此改变。然而,等到墙上的口号变成了“知识改变命运”,知识的力量就变得比较复杂了,对于多数人而言,此言为真,学习文化、掌握知识、考上大学,的确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他们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然而,对于那些在高考中被冒名顶替的学子而言,他们的命运并没有被知识所改变,如果一定要说有改变,那就是他们的命运反而变得更差了,人还在,命变了,运没了!也许其后不乏像苟晶一样逆境奋起的成功人士,但多数仍然是像陈春秀一样,被生活的苦难沉沉地压弯了脊梁……

对于陈春秀们而言,知识不能改变命运,至少不能改善命运!因为代表他们所学知识或受教育成果的高考成绩被其他人冒领了,甚至连他们原先的身份也被人顶替了!正因为此,所以我才说,冒名顶替者是窃贼、是强盗,甚至是杀人犯!网上有人指责我言过其实。

对此我的提议是,我们来算一笔经济账吧!如今中国家庭在教育方面的开支几乎是最大的,各家各户都将主要的资源投入到了孩子的教育上,从幼儿园到小学、再到初中、高中,各种补习班校外课,还有学区房的高房价等等,终于等到高考的日子,十多年的投资(investment,物质的金钱,还有精神的心理的),加上孩子自身的辛勤努力(human resources),马上就要有回报了,苦日子就快要熬出头了,这个时候却突然出现了一个冒名者,将孩子的高考成绩盗走了,将你全家多年的投入和心血抢走了,这不是秘密盗窃、不是拦路抢劫,又是什么?孩子的人生之路从此改变,全家的希望从此暗淡、破灭,这种行为和故意杀人、绑架人质又有什么两样?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推导出一个初步结论,那就是单纯的知识不能改变命运!那么,什么才能改变命运呢?光有知识还不够,还必须有一整套保护知识的制度,以及保护知识的主人的制度!不仅能保障知识真正属于它的主人,属于那些寒窗苦读,勤学好问,立志向学,为努力改变自身命运或者为中华之崛起而努力学习的莘莘学子,并让知识真正服务于、回报于勤奋刻苦学习的人,以及他们背后的物质投资和感情投资人,而且还能对于各种利用职务或职权便利剽窃、抢夺他人学习成果,冒名顶替他人上学机会等行为予以严厉的制裁!这样的制度(institution),姑且借用一个法学领域的专业术语,就叫它“知识产权”吧!

当然,本文所称“知识产权”是广义的,与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不同,主要指主体对于其所习得的知识具有所有或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有效防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基于知识而形成的产权(property)。如果知识不能变成产权,知识就不能改变命运;如果没有一整套的制度来保护知识的产权,很多有知识的人的命运就会轻易被改变!

制度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制度是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

冒名顶替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或屡禁不绝,其主因是欠缺产权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以及财富、权力或社会地位、资源等等不平等。中华文化虽深受孔孟思想的影响,重视教育,尊崇知识,但却欠缺“知识产权”和权利平等的观念、文化和制度,有知识人的命运总是不如有权势者、有金钱者,或者总是受后者的欺凌!所以,对于民法典的颁布,我们是热烈欢呼的,因为这标志着我们已经“走进权利的时代”!但仅此还不够,我们还在热切期待着“知识产权”法典的早日出台,期待以法典来确立、强化人们的知识也是财产也有产权也受法律保护的观念,期待以法典来加强产权教育,加强公民人格、身份、证件、个人信息、数据等权利观念和法律保护意识!

我们还要认真检讨现行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不足,修改完善相关行政保护、刑事保护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发现,我们对于冒名顶替的规制,或者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法制裁体系很不严密,既有的制裁也明显偏软,冒名顶替的违法犯罪成本极低。

目前刑法上的罪名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第3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等等,只是评价了手段行为而放过了目的行为,评价严重不足,处罚也非常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代替考试罪,而对冒名顶替却无所作为,这是极不正常的。

代替考试只是给人当抢手,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属于帮助犯,而冒名顶替则是直接弄虚作假将考中者“P”掉了。固然冒名顶替者此后的生活也许不会太幸福,他们的精神喝肉体也会受到折磨,时刻处在名实不副、灵肉分离的异常状态之中,但这是他们的自愿选择(free will),是自找的,而且为此侵夺了他人的产权、牺牲了他人的人生……他们,连同其身后的主谋、策划者、帮凶、黑中介或者贪腐分子、滥用职权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鲁迅小说里的阿Q说,偷书不算偷,算窃!如此狡辩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而根据民法典第4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盗抢有形财产是违法犯罪,盗抢无形财产也是违法犯罪;冒他人之名顶替他人上学就业机会的,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富柯说,必须保卫社会!这主要是面向政治国家说的。循此思路,我们进一步主张保护私权、民权、人权,这是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后法治建设的主流。当然,要根治冒名顶替,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法治,依法保卫“知识产权”!不仅尊重知识,而且尊重基于知识形成的产权,尊重知识的获取、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建构保卫“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

其实,一个合理的制度所应该追求的恰恰不是个别人的命运因为知识而改变,而是所有人的命运因为知识而改变,这就涉及教育公平乃至整个社会公平、制度公平问题。法治的使命不仅在于保护个人习得的知识及其权利不会轻易被侵犯,而且能够防止个人的命运因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被轻易改变。为此,必须禁绝冒名顶替、坑蒙拐骗,坚决摒弃不劳而获、不学无术,严厉惩治贪污腐败失职渎职,以求端正学风政风,建设社会诚信,匡正社会风尚。

宋真宗赵恒曾作《劝学诗》:“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男儿欲遂平生志,五经勤向窗前读。”这首诗对于后学国人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但因为欠缺产权制度,有宋一代,及之其后的历朝历代,虽然文化昌明,却没有能够形成如后来席卷全球的欧洲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在如今事事主张权利的时代,必须明确,书中“自有”的“千钟粟、黄金屋、颜如玉”等等,应当归属于“读书人”,其他人不能乱动!

现在任谁也无法否认,教育是投资,也确实需要巨大的投资,那么对于此种投资所得到的成果,也即知识,就是财产(无形财产或智慧财产),就有产权,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仅有教育法第81条的民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须立足宪法关于基本人权、财产权和教育权的原则规定,建立起民事、行政和刑事保护的完整制度体系,知识才能改变命运,其所改变的不仅是个人的命运,而且是民族和国家的命运!换言之,“知识改变命运”必须有一整套“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必须依靠法治!

新闻链接:陈春秀被顶替事件:

被顶替者陈春秀,女,汉族,1984年3月生,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市冠县武训高中,后长期在外务工,现为冠县某私立幼儿园教师。

顶替者陈艳萍,女,汉族,1986年5月生,2004年6月毕业于聊城一中,后冒用陈春秀之名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习,2007年7月毕业,同年12月通过村助理员公开招聘到冠县烟庄街道(原烟庄乡)工作。

(一)关于冒领录取通知书问题。2004年陈艳萍高考成绩为303分(文科),未达到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陈艳萍父亲陈巨鹏(冠县冠洲福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舅舅张峰(时任烟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请托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7月26日,冯秀振与陈巨鹏商定以陈春秀(高考成绩为理科546分,高于当年专科一批录取分数线27分)作为冒名顶替对象,并安排县招生办工作人员王新英打印出陈春秀的准考证交给陈巨鹏。经咨询山东理工大学得知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已发出后,陈巨鹏找到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李成涛,谎称来拿女儿的录取通知书,持本人身份证从县邮政局截取了陈春秀的录取通知书。

(二)关于伪造档案问题。陈巨鹏取得陈春秀录取通知书后,冯秀振利用县招生办统一发放考生档案的便利,将陈春秀档案交给陈巨鹏。为使档案相关信息与陈艳萍一致,张峰找到时任武训高级中学校长崔吉会,崔吉会安排副校长兼办公室主任李建民和学生处主任郭兰忠,在贴有陈艳萍照片的空白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上加盖了武训高级中学公章,张峰加盖了烟庄乡政府公章,伪造了姓名为陈春秀、照片及相关信息为陈艳萍的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并替换到陈春秀的考生档案中。

(三)关于户籍造假问题。2004年8月,张峰以外甥女考上大学但户口丢失为由,找到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为陈艳萍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任书坤违规安排户籍民警郭伟伪造了名为陈春秀、地址为烟庄乡东南庄村的《户口迁移证》。2007年7月陈艳萍大学毕业后,陈巨鹏再次找到任书坤请其帮助伪造新户籍,任书坤违反规定,以户口补录为名将有关材料上报时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王俊朝签字同意后,伪造了名为陈春秀的新户籍。

(四)关于入学报到及资格审查问题。2004年8月31日,陈艳萍到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报到,由于所持报到材料不全,张峰通过时任该校教务处处长助理杜言利协调,帮助陈艳萍办理了入学手续,经济学院未对其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核。9月中旬,山东理工大学部署新生资格审查工作,经济学院安排该院学生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但因该校新生资格审查程序设计不够严密,且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未能发现陈艳萍冒名顶替陈春秀入学问题。

(五)关于参加工作问题。2007年10月,冠县统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村级助理员),时任冠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主任冯桂秋把关不严,未发现陈艳萍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其通过审核参加此次招聘考试并被聘用。

(六)关于有关人员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问题。2020年5月27日,陈春秀到冠县招生办查询本人高考信息,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在其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违反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2018年8月下发)中关于“六个一律取消”的规定。5月28日,陈春秀到冠县公安局万善派出所要求查找冒名顶替者,派出所民警张建勋、郭东勇工作失职失责,未能及时查找、比对出冒名顶替人员,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处理如下:

1.陈艳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其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山东理工大学已予以注销,解除其聘用合同,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陈巨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已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3.张峰,冠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四级调研员,时任冠县烟庄乡乡长、党委书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4.冯秀振,冠县教育和体育局正科级干部、冠县一中校长,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

5.任书坤,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原所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6.郭伟,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户籍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崔吉会,冠县武训高中原校长,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且已退休,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8.李成涛,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主任科员,时任冠县邮政局副局长,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杜言利,山东理工大学网络信息中心主任,时任该校教务处处长助理,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李文森,山东理工大学工程实训中心副主任,时任该校经济学院学生科科长,违反工作纪律,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因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对陈艳萍冒名顶替、伪造档案、户籍造假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冠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时任冠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一和,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俊朝等5人;对陈艳萍入学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山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时任该校经济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刘国华等5人;对陈艳萍招聘报考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冠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冠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副主任)冯桂秋等4人;对在陈春秀查证被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的冠县招生办工作人员张洪春等5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祸国殃民——赞美真主党?先摸摸自己的良心再说话吧

祸国殃民——赞美真主党?先摸摸自己的良心再说话吧

老王说正义
2026-03-07 07:47:38
大量滞留在迪拜的黄金,正折价出售

大量滞留在迪拜的黄金,正折价出售

中国能源网
2026-03-07 09:15:13
新型储能被列入新兴支柱产业!21只概念股业绩高增长

新型储能被列入新兴支柱产业!21只概念股业绩高增长

数据宝
2026-03-07 17:59:10
离谱!67亿身价的宇树科技王兴兴被扒在青藤相亲,网友急了

离谱!67亿身价的宇树科技王兴兴被扒在青藤相亲,网友急了

雷科技
2026-03-07 15:42:00
长城汽车董事长魏建军就海报抄袭路虎致歉:审核把关不严,愿承担此次事件带来的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

长城汽车董事长魏建军就海报抄袭路虎致歉:审核把关不严,愿承担此次事件带来的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

极目新闻
2026-03-06 20:03:45
可以基本确定,伊朗已经赢了

可以基本确定,伊朗已经赢了

大树乡谈
2026-03-06 23:32:06
没有人比五粮液更懂脑血栓

没有人比五粮液更懂脑血栓

老斯基财经
2026-03-06 17:18:30
小龙虾接入 QQ,只要 2 分钟!

小龙虾接入 QQ,只要 2 分钟!

AI范儿
2026-03-07 19:39:02
人社部: 将加大对外贸、建筑、住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扶持

人社部: 将加大对外贸、建筑、住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扶持

证券时报
2026-03-07 10:51:24
整体涨幅8%—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要普调了?

整体涨幅8%—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要普调了?

教而育之
2026-03-07 11:57:42
微信新版发布!桌面端界面大改了

微信新版发布!桌面端界面大改了

科技堡垒
2026-03-07 11:03:27
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新规 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证监会发布短线交易监管新规 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
2026-03-07 15:52:02
2026高速收费正式调整!车主上高速,规则彻底变了

2026高速收费正式调整!车主上高速,规则彻底变了

趣味萌宠的日常
2026-03-07 18:33:21
0-1!亚洲杯最大冷门诞生,中国女足稳了,拿第1,保送四强

0-1!亚洲杯最大冷门诞生,中国女足稳了,拿第1,保送四强

何老师呀
2026-03-07 15:04:37
邝兆镭中超处子秀!09年龄段第一人,0突破0射门,3次对抗均失败

邝兆镭中超处子秀!09年龄段第一人,0突破0射门,3次对抗均失败

奥拜尔
2026-03-07 21:31:37
三婚又要离,越扒越窒息,他也太渣了!

三婚又要离,越扒越窒息,他也太渣了!

背包旅行
2026-03-07 20:05:55
第24波打击!伊朗亮出大杀器,美军基地遭重创,特朗普转变态度

第24波打击!伊朗亮出大杀器,美军基地遭重创,特朗普转变态度

军机Talk
2026-03-07 18:45:18
中东打仗,驻韩美军异动?

中东打仗,驻韩美军异动?

新民周刊
2026-03-07 09:17:30
含钾是香蕉的12倍!春天一周吃2次,一补钾、二通便,三排毒

含钾是香蕉的12倍!春天一周吃2次,一补钾、二通便,三排毒

阿龙美食记
2026-03-07 12:55:06
机关算尽太聪明,董璇被执行4942万!靠闺女敛财,终究成为了笑话

机关算尽太聪明,董璇被执行4942万!靠闺女敛财,终究成为了笑话

离离言几许
2026-03-07 13:59:52
2026-03-08 03:32:49
刑事实务 incentive-icons
刑事实务
刑事犯罪案件实务办理资讯
2330文章数 53479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选举24小时内举行 伊朗今天或选出最高领袖

头条要闻

选举24小时内举行 伊朗今天或选出最高领袖

体育要闻

塔图姆298天走完这段路 只用27分钟征服这座城

娱乐要闻

汪小菲曝亲妈猛料,张兰公开财产分配

财经要闻

针对"不敢休、不让休"怪圈 国家出手了

科技要闻

OpenClaw爆火,六位"养虾人"自述与AI共生

汽车要闻

逃离ICU,上汽通用“止血”企稳

态度原创

时尚
本地
艺术
数码
房产

2026春夏一定要拥有的6只包,好看又百搭

本地新闻

食味印象|一口入魂!康乐烤肉串起千年丝路香

艺术要闻

1.61亿天价!陈丹青的《牧羊人》如何震撼艺术界?

数码要闻

英特尔 Core Ultra 3 “Panther Lake-H” 结构细节曝光

房产要闻

传统学区房熄火?2月海口二手房爆火的板块竟然是…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