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汇小舍”
狸猫换太子,好一波操作
科考舞弊,无外乎枪替、冒籍、夹带、通关节几种手段。
所谓枪替:就是找枪手替考,现在也常见;
冒籍:就是冒充其他州县的考生赴考,现在叫高考移民,也可以做广义的冒名顶替理解;
夹带:就是抄,当然抄袭现在已经升级到高科技了;
通关节:这就是走后门,这个大家秒懂,不用细说。
自从隋文帝开始科举取士到当今的高考,往事越千年,科考翻篇,但关于科考舞弊的类型,也还就那么几类。
近期曝光的苟晶女士的故事,就是一个被冒名顶替的受害者。苟女士1997年、1998年连续参加高考,接连落榜,时隔二十年,苟女士发现自己当年是被人冒名顶替了,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正是自己当年的班主任——邱老师。
邱老师的网络词条
1998年,苟女士正在复读并二次落榜。1998年,邱老师获得济宁市五一劳动奖章。
邱老师真应该感谢生活在文明社会。
要是邱老师生活在明代,一顿板子肯定是少不了,属于那种被扒了裤子打板子情形,而且还要戴枷——也就一百来斤,当然被发配充军奔赴辽东参与国防建设也不是没有可能;至于邱小姐,如果是同谋,那就是和其父同罪,如果能证明自己不是同谋,那也得剥夺功名。具体可参考大名鼎鼎的唐寅科考舞弊案,科场发生舞弊,没法证明唐寅是否参与了舞弊,但也不能证明他没参与,那对不起,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唐寅以后也不用再参加科考了,去点秋香去吧,唐伯虎!
《唐伯虎点秋香》剧照,唐寅因科考舞弊案丢失了功名
要是邱老师生活在清朝,就不是打屁股这么简单了,“倘有赎买关节等弊,即将该生及主考房考官按律正典刑。”所谓按律政典刑,等同于一个象声词,即咔嚓一声,可能腰斩,也可能砍头:
顺治十四年,丁酉科场案,主考官等十八人,斩首;
康熙五十年,辛卯科考案,副主考等五人,斩首;
咸丰八年,顺天乡试舞弊案,军机大臣柏俊等人,斩首。
在封建社会,一旦科考舞弊东窗事发,坏人定能得到惩治,正义定能得到伸张。听上去有些吓人,不过邱老师大可放心,现在是法制社会了,冒名顶替也无性命之忧。
在班主任邱老师的骚操作下,苟女士顺利落榜,并成功复读再次落榜。但要说邱老师单枪匹马完成了这波操作,鬼都不信,除非学校、教育局、招生办的工作人员都患有严重的白内障,想顺利科考舞弊从古到今都是一个浩大工程,上面提到的清代三大科考舞弊案,有考生能将关系疏通到主考官乃至军机大臣。拔出萝卜带出泥,诚不我欺也。至于邱老师最终能带出谁,组织正在调查,我们要相信组织。
无论调查结果如何,邱老师及邱老师女儿都是直接加害人,他们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我们先看看刑事罪名
邱老师行贿是大概率事件,伪造身份证件的可能性也不小,至于滥用职权,邱老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资格。组织作弊罪,邱老师没有组织作弊,况且1997年刑法中还没这罪名。
邱老师肯定违法,但不代表邱老师一定有罪,行贿也只是广大网友的猜测,事发久远,相关责任人是否在世都不好说,更重要的是从1997年到现在早已经超过了普通刑事案件的追溯期限,且邱老师今年已经77岁,坐牢?不可能的!
邱老师之女也无需担心牢狱生活,她冒用了他人身份信息,而并未亲自伪造身份信息,假作真来真亦假,事发这么长时间,现在她所有身份证件都是公安机关办理的,完全没有必要再去弄个假身份。当然邱老师的女儿有可能丢了工作,但即使她丢了工作,苟女士又能得到什么呢?
至于苟女士被冒名一案的中间环节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在案情没有明晰前,就不妄加猜测了。不过我斗胆预计苟女士被冒名一案中,很可能最终没有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苟女士没法把邱老师一家送进大牢,那苟女士能否要求邱老师一家赔偿呢?
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有个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所有赔偿以实际损失为依据。损失多少,赔付多少;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苟女士很难证明其直接损失!这是很糟心的一点,因此苟女士就很难获得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当然苟女士的损失不在于物质,在于精神伤害。苟女士的身份被冒用,属于典型的侵害公民姓名权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苟女士有权利提起精神损失赔偿。
但精神赔偿这事儿很尴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权利受到损害时,受害人都可以主张精神赔偿,但实际获得的赔偿金却实在有限,搜索裁判文书网,能获得5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实在凤毛麟角。
苟女士缺的是那5万块吗?
就没有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吗?
有!国家赔偿就支持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上百万的都有,比如呼格吉勒图、聂树斌……。
待到水落石出,正义得到声张,坏人得到惩罚,那固然好,
但若水落石出,正义得不到声张,坏人得不到惩罚呢?
苟女士,1997年被冒名顶替
小舍法师
把复杂的事儿往简单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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