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对于每一个人特别是每一个企业的影响和意义是无处不在的。对于参与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注意到权利维护、风险规避、提升效益等影响自身发展的重大问题,细节决定成败。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公司章程的设立会受到大多数公司的企业老板的不重视,不少企业老总认为公司章程只是设立公司时不得已提供的一份文件,在递交的公司章程中,几乎都是生搬硬套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很少咨询专业人士。在公司决策者眼里,公司章程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
案例:
老王,中学未毕业即出来创业,稍有成就,手里几十万的资金寻找机会投资。张先生和孙先生合作开办一家IT公司,所开发的一套电子安保系统应用于小区管理、公共场所治安、超市防盗等领域,具有很大市场潜力。为了扩大市场,急资金投入,经朋友介绍找到王先生请求合作。老王看好了这个项目前景,便拿出自己30万的闲钱,同时借贷20万,共50万元作为资本金入股,占50%的股份,张、孙以技术和原先积累的销售渠道等折价占50%的股份。
合作的第一年终,企业税后利润20万,但张先生和孙先生决定增资扩产。老王因借贷问题,本不想继续再投资,希望分取10万该得分红,但想到公司正在增长势头上,就又借钱20万连同分得红利10万增资。第二年年底,公司税后可分配利润有200万。老王松了口气,原以为这下可发了。谁知,张先生和孙先生希望继续壮大企业,决定在提取了20万元按出资额分红后,剩下的180万全部转为公司发展资金。老王因为借贷的50万马上就要到期,需要大额资金,就与张先生和孙先生协商,几次协商终究没有结果,导致股东之间的关系也僵了。
此时,老王觉得再合作下去,毫无意义可言,决定退股。谁知,无论是退股还是第三人转股,没有张先生和孙先生的同意,均不可操作。原来,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约定:公司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不得退股,如要转股,需要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全堵死王先生的资产兑现之路。同时,之前所借的钱到期,天天被债权人逼着,为此老王几乎天天找张先生和孙先生争吵,但张先生、孙先生就是不答应退股。最终,老王是在律师朋友的帮助下,绕开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一非常规的方法让三方妥协,要回投资本金。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教训让老王铭记一生。今年,在再次与他人合作投资之前,特别请律师朋友帮忙审阅评估有关的文件,认真程度让新的合作伙伴颇有点不满,认为老王小题大做,鸡蛋挑骨头。
通过了解了上述案例,相信大家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深刻的体会了。
其实,公司章程对公司的重要程度,犹如宪法之于国家,桩基至于大楼,它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础。公司创办之初,因为规模小,事务单调,股东之间可以保持默契,出现分歧也可以协调。但随着公司的逐渐壮大,事务日渐繁杂,股东之间分歧所涉及的利益越来越重大,这时,通过协商途径轻易不能达到解决彼此的分歧了。轻则影响公司正常经营,重则导致公司解散。
在此京益律师忠告广大投资者:公司设立之初,应该重视公司章程等其他文件的拟定,如果自己不太了解,可以请律师来提供专业意见;通过专业律师审核与评估,合理规避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商业风险,进而在法律上为公司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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