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儿童节到来。对于儿童的关爱,应该事关方方面面。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聊城两级法院筛选了近年来审理的四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正告潜在违法犯罪者莫要触犯法律高压线,警示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要全面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提醒广大民众注意维护家庭和睦团结,凝聚各方力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牛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牛某利用其妻外出之机,多次在家中对年仅4岁的继女李某某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违背人伦道德,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猥亵年幼继女,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重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再婚家庭中性侵未成年女童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具有作案手段隐蔽、侵害时间跨度大等特点,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往往遭受长期的性侵害,生理和心理都留下难以抚平的伤痕。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注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自我保护常识的教育,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同时要注意观察孩子的情绪和行为有无异常,遇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情况要及时报案。
张某拐卖儿童、张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妻王某(另案处理)商定出卖自己即将出生的男婴,后王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此消息。被告人张某某欲收买一男婴抚养,获知该消息后与王某联系,三人约定以六万元的价格买卖该男婴。2017年3月,张某某在医院将刚出生六天的男婴抱走,张某某为此共支付给张某夫妇六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即使是刚出生的婴儿;任何人不得将他人当做“商品”来买卖,即使是自己的亲生子女。
王某与某学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6岁)在聊城市某学校上课训练时受伤,后被老师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该学校认可王某系其学生、在校训练期间受伤等事实,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伤时年仅六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上课时受伤,该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责任者,在不能证明其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对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未满八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戴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戴某与吕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2015年两人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2016年复婚并办理婚姻登记。后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戴某提出自己不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要求婚生子由吕某抚养。吕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自己没有收入来源,父母也需要照顾,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二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健康成人,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也完全具备维持温饱甚至更好生活条件的能力,二人虽一致同意离婚,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遂判决不准戴某与吕某离婚。
【典型意义】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离婚属于婚姻自由,但不是绝对自由,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法定的不能推脱的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双方不能因自己的利益、困难而拒绝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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