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8〕27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48岁,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人,个体,住孝义市**小区*座**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晋J****丰田牌轿车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碰撞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晋A*****奥迪轿车,后被告人任某某驾车向南逃逸,行驶至府前街兴旺酒店门口时,碰撞由西向东骑台铃电动二轮车行驶至该处的杨某某。后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车辆继续向西逃逸,由长安巷行驶至建东街崇义园北门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骑邦德电动二轮车的石某某,随后,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车辆回到其在孝义市西关购物广场门市。该三起事故致使杨某某、石某某受伤以及所骑电动车不同程度损坏,同时导致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的车辆和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孝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该3起事故中,被告人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从送检的任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1.5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的报案和陈述;
2、行车路线监控截图、视频情况说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3、扣押的丰田霸道车;
4、监控视频;
5、道路事故现场勘查及现场照片;
6、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车辆痕迹鉴定;
7、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目无法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连续发生3起交通事故后,仍然驾车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德 光
助理检察员:张 建 飞
2018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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