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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市法院对被告人符某豪、符某良、符某某参与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符某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被告人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被告人符某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符某豪、符某某、符某良与符某松、符某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大成镇等地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符某松为首,符某源、符某豪、符某某、符某良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期间,符某豪、符某某、符某良等人为泄私愤,结伙先后到他人家中或经营场所,使用木棍、刀具等工具打砸物品,并追赶殴打他人。此外,符某豪还以索要过路费为名,强拿硬要他人少量现金。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豪结伙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843元,单独强拿硬要他人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符某某结伙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843元;被告人符某良结伙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635元。三被告人情节严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儋州市新闻中心 记者王家隆 通讯员王晓露
编辑:陈俊羽 审核:陈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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