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陈勇在南京溧水国际中心A2地块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在1号楼封顶搭架子时不慎摔伤。2018年6月22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陈勇的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8月20日,该局认定陈勇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该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用人单位全称为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3月27日,陈勇经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护理依赖。陈勇受伤后于2018年6月1日到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检查,经诊断,肋骨骨折。2018年6月2日,陈勇到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6月16日出院,该医院出具休假证明建议休息30日。2018年7月15日,陈勇到英山县人民医院治疗,该院3次出具意见,每次建议休息4周,共计建议休息12周。2018年10月11日,英山县人民医院向陈勇出具休假证明建议避免剧烈活动及重体力劳动。陈勇支付了医疗费1856元。2019年5月9日,陈勇向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赔偿187210元。2019年6月4日,该仲裁委作出宁溧劳人仲案字(2019)第118号仲裁裁决:江海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勇医药费18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3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5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护理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23859元。江海公司不服,于2019年6月18日提起诉讼。苏德律师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溧水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勇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徐州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勇医疗费1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交通费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052元、护理费12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5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124463元。
一审判决后,江海公司仍然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院上诉。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江海公司应否承担支付陈勇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南京市中院认为,陈勇在江海公司承建的南京溧水国际中心A2地块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时因公负伤。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勇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江海公司。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勇为伤残十级、用人单位亦为江海公司。江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没有为陈勇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江海公司应当承担支付陈勇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勇为工伤,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勇为伤残十级。一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判决江海公司支付陈勇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24463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江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德律师:建筑工人长期以来不仅在安全上得不到保障,甚至在制度层面也得不到保障,传统观点认为建筑领域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为劳务关系,甚至与建筑公司没有关系,只与工头存在雇佣关系,发生人身损害后一般是通过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诉讼,而不是像本案走工伤,仲裁的途径。不过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民生,情况正在慢慢改善。比如在工资上开辟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施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恶意拖欠工资入刑(拖欠劳动报酬罪)等。从本案看目前农民工在工地摔伤确定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工伤不以是否购买社保为前提,也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这为全国农民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本案难点在于:首先建筑行业通常层层分包,民工的单位是甲方还是乙方亦或是工头?这成为第一个难题。其次赔偿的计算需要根据当地标准以及户口类型、收入多少、年龄大小等因素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得出。如有需要计算伤残赔偿金额的朋友请关注后私信联系或者添加苏德律师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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