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涉及的植物新品种为“三红蜜柚”,为柑橘属,系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典型,其核心问题是认定三红蜜柚果实是否构成植物新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
农作物领域的常规种和无性繁殖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水平是一个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的直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与裁决,首次在判决书中明确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关于繁殖材料的判断标准、明确将未经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认定为品种权侵权,释明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繁育方式的关系等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认定的关键问题,将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尤其是果树、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观赏性植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及其育种创新产生深远影响。这一典型案例将成为我国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标杆案件。
二审内容摘要
蔡新光为植物新品种“三红蜜柚”的品种权人,缴纳了品种权年费,该植物新品种权尚在有效期,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繁殖材料密切相关,涉及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上述行为,应当获得品种权人的许可。繁殖材料目前作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独占权的基础。
关于繁殖材料
繁殖材料包括有性繁殖材料和无性繁殖材料,植物或植物体的一部分均有可能成为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所指的繁殖材料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其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品种权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种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品种权是基于育种者培育、发现并开发的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以及稳定性、一致性,并有适当命名。
当一个品种经过繁殖,除根据其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性保持足够一致,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一致性。当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对于特定繁殖周期而言,在每个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特性保持不变,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稳定性。由此可见,之所以将品种的繁殖材料规定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因为该品种的遗传特性包含在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繁殖材料在形成新个体的过程中进行品种的繁衍,传递了品种的特征特性,遗传信息通过繁殖材料实现了代代相传,表达了明显有别于在申请书提交之时已知的其他品种的特性,并且经过繁殖后其特征特性未变。因此,虽然植物体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都可能具有繁殖能力,但其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有赖于所涉植物体繁殖出的植物的一部分或整个植物的新的个体,是否具有与该授权品种相同的特征特性。
关于蔡新光主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已经将果实认为是繁殖材料,而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不属于繁殖材料、有法不依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规定:“《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条规定:“《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鳞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对繁殖材料进行了例举,但是对于某一具体品种如何判定植物体的哪些部分为繁殖材料,并未明确规定。蔡新光的此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蔡新光上诉主张被诉侵权蜜柚果实具有繁殖功能即应当认定是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此本院认为,判断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蔡新光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蔡新光上诉主张,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果实内的汁胞均可作为繁殖材料。对于三红蜜柚果实能否作为繁殖材料,经审查,即便专门的科研单位,也难以通过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繁育出蜜柚种苗。二审庭审中,蔡新光所请的专家辅助人称,柚子单胚,容易变异,该品种通过枝条、芽条、砧木或者分株进行繁殖,三红蜜柚果实有无籽粒以及籽粒是否退化具有不确定性。综合本案品种的具体情况,即使考虑到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有一定的繁殖能力,由于该籽粒尚无法繁殖出具有三红蜜柚品种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果实的籽粒不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
蔡新光依据细胞全能性理论上诉提出,果实内的汁胞可以进行繁殖,因此被诉侵权蜜柚果实属于繁殖材料。经查,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开展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研究,利用植物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通过离体培养进行无性繁殖。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组织培养受到植物品种的基因型、器官、发育时期等多方面条件制约,还需要避免品种产生变异,并非柑橘属的每一个品种都能通过组织培养进行繁殖,因此,三红蜜柚果实内的汁胞难以被认定为繁殖材料。综上,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及其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
依据植物细胞的全能性理论,可以在植物体外复制携带品种的特异性的DNA序列进行繁殖得到种植材料,但该种植材料能否成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仍要判断该植物体能否具有繁殖能力,以及繁殖出的品种能否体现该品种的特征特性。简单地依据植物细胞的全能性认定品种的繁殖材料,将导致植物体的任何活体材料均会被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
关于植物品种的材料
植物品种的材料分为繁殖材料、收获材料以及直接由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蔡新光上诉主张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作为收获材料本身就是三红蜜柚的一种繁殖材料。润平公司答辩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本院认为,植物体的不同部分可能有着多种不同的使用用途,可作繁殖目的进行生产,也可用于直接消费或观赏,同一植物材料有可能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
对于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对于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即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收获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不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如果目前在本案中将收获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有违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的是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通过繁殖材料保护授权品种。虽然蔡新光在申请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时提交的是采用以嫁接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枝条,但并不意味着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仅包括以嫁接方式获得的该繁殖材料,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枝条也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同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可能成为育种者普遍选用的种植材料,即除枝条以外的其他种植材料也可能被育种者们普遍使用,在此情况下,该种植材料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
蔡新光上诉主张,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是授权品种本身,而不是育种的专有技术。该上诉主张有一定合理性,本院予以认可。原审判决认为侵权繁殖材料的繁育方式应当与该品种育种时所使用的材料以及繁育方式一一对应,认为将不同于获取品种权最初繁育方式的繁殖材料纳入到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人申请新品种权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失衡。该认定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的繁育方式作为授权品种保护的依据,限制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纠正。
植物新品种权与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然种子法中对两者均作出了规定,但前者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是给予品种权人的一种财产独占权,与品种的生产、推广和销售无关;后者是一种行政许可,属于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行为,主要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规范。作为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品种审定制度,其目的是加强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推广利用,确保有经济推广价值的品种进入市场,防止盲目推广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劣质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本案所涉三红蜜柚品种并非审定品种,原审判决援引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品种审定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蔡新光的此项上诉主张成立。但原审判决对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不属于繁殖材料的认定正确,未支持蔡新光的诉讼请求,实体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关繁殖材料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但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整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种业、人民司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