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中国古代婚姻受到封建礼法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方方面面都涵盖了封建伦理道德。婚俗文化是重要的中华传统文化,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社会价值观,其中的一些婚姻观念至今具有重大影响。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大多是包办和买卖婚姻,极具宗法色彩。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夫妻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妻子是丈夫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社会角色;古代婚姻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但是在这些负面的影响下,也使得古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女子被灌输了从一而终的“贞洁观”,单方面抑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中国古代为维护封建宗法和统治秩序,一直在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却可以纳妾,而且数量没有限制。在《礼记》中还给妻妾定了名号:“后”“夫人”“世妇”“嫔”“妻”“妾”,而一夫一妻制只是针对平民来说的。在先秦时期,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诸侯女出嫁要有八人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虽然后来陪嫁制度逐渐废止,但是在古代陪嫁现象却一直都存在。古代婚姻的目的是“兴家族,广后嗣”,于是达官显贵们明正言顺地妻妾成群,由此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的社会现象。
宗法制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因此妻妾之间泾渭分明,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古代妻为嫡,妾为庶,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妻妾之间的等级和秩序,以此来确认财产和权力的继承人。而母亲的身份还事关孩子的出身问题,就是所谓的“子凭母贵”。只有正妻所生的长子是王位和爵位的继承人,不论他是否贤德。嫡长子继承制使得继承人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一定程度防止了内部继承的争夺,维护家族与社会的稳定。
在几千年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古代,秦朝是个例外。秦朝的指导思想是法家思想,在《法经·杂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男子不能纳妾,女子不能有婚外情。因此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朝法律要求男女相互忠诚,男女关系的平等性超过了历朝历代,真正地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度。但秦朝二世而亡,而在此之后的历代王朝都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通过强调“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将广大女性固定在男性的附属品角色,从而维护统治秩序。
中国古代实行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生产力水平的高低。而且古代是按人口来交税,人口是主要税收来源。而在冷兵器时代,国家军事实力的强弱也是依赖于人口的多少,所以中国古代统治者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并且采用法律或者赋税上的奖惩措施。
而汉朝的王吉认为嫁娶太早会不利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直言早婚的危害。但是古代人的平均寿命只有40岁左右。如实行晚婚晚育,则父母没办法将子女养大成人,将会影响家庭的延续以及社会的稳定。
- 同姓不婚原则
在古代社会虽然医学不发达,但古代人们积累的经验告诉他们近亲婚配的危害。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姓是血缘关系的一种标志。与此同时逐渐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认为同姓结婚是不道德的,认为这样与禽兽没有分别。
古代婚姻建立家族联系凌驾于个人情感联系,家长主宰着子女的婚姻,子女作为当事人却没有自主权。《周礼》规定:男子不亲自求亲,女也不能自己答应婚事。一般是媒人作为两个家族的桥梁,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媒人在缔结婚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封闭性特征。父母的认同和媒人的主持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缺乏媒证婚姻不被承认。
我国古代结婚的形式要件
在中国古代,男女双方只有完成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之后,才标志成妻之礼完成。女方在成亲之后还需要见舅姑或拜宗祠,才算是完成成妇之礼,从而在真正意义上成为这个家族的成员。
六礼程序延续了几千年,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响深远。中国古代婚姻以男家向女家交付聘礼为确立婚约的标志的婚姻制度,也使得古代存在大量的买卖婚姻,加剧了女性婚姻的不幸。
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男女双方享有的离婚权极其不平等,女方几乎没有任何权力。中国古代离婚的形式有:休妻、和离和义绝。
- 休妻
在中国古代,“七出”是休妻的古代男子名正言顺休妻的由头:不事公婆、无法生育、淫、嫉妒、重病、爱讲是非、盗窃。只要有上述的任意一个理由,丈夫或者公婆都可以随意决定解除婚姻。“三不去”即妻子出嫁时有娘家,现在已经失去娘家了;为公婆服丧满三年尽了子女孝道的;糟糠之妻丈夫飞黄腾达后不能休。这三条不能休妻的条件在一定程度限制男子随意休妻,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这“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实质上是维护男主婚姻主动权,他们可以随意找理由休妻,但妻子却不能休夫。体现了在古代婚姻中男女关系处在不平等地位,对女性进行了束缚和压迫。
- 和离
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朝法律规定,若夫妻感情破裂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不给予惩罚。在清朝也同样可以双方协议离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女性决定婚姻是否存续的自由。
- 义绝
强制离婚,是当夫妻之间出现了特定的法律案件,即双方亲属有殴打、奸、杀等违法行为,官府则自主判定感情破裂,采取强制措施离婚。为维护社会伦理,官府对当事人婚姻进行直接干涉。可见就连国家也可以强制干涉婚姻。可见封建伦理对婚姻有着决定权,体现了婚姻的政治属性。
离婚后财产的处理,男女之间也是不平等的, 《礼祀·杂祀下》规定:“律,弃妻畀(给予)所赍”。离婚女子只可带走自己的陪嫁妆奁,其余共同财产则归丈夫所有。证明女子只能支配自己带来的嫁妆,婚姻存续期间在家庭中的贡献不被承认,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同时,我国古代不承认违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出于维护礼教、家庭伦常的要求,对于违法婚姻,不仅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判定,而且往往还要给予违反者刑罚。在古代,以下几种婚姻是被视为无效的:同姓为婚、亲属为婚、良贱通婚、监临官娶部属之女、娶逃亡妇女。
结语:
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同时提倡早婚早育,以保证税收来源以及兵源的稳定和充足,重视礼仪流程规范。在经过父母的同意下,按照规定完成婚礼,才被承认。在婚姻生活中,男方始终掌握主动权,女性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物质财富上,始终没有独立的地位。
在古代婚姻制度中还受到了宗法以及国家的约束,个人几乎没有自主权。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在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趋于平等,包办婚姻基本衰亡,代而取之的是自由恋爱,这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参考文献:
《礼记》
《法经·杂法》
《礼祀·杂祀下》
格格谈史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