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邹祺明,这期节目我们探讨在调解书中,约定被告分期履行的情况下,第一期未履行,能否申请法院执行全部金额。这种情况我们讨论的基础是金钱债权。常见的金钱债权有借款、货款、工程款。
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如果案件没有做财产保全的,法院一般都会安排双方调解,在调解中,被告都会以暂时没有足够的财产要求分期履行。原告也会为了省时省力,同意被告分期履行的要求,如果被告在第一期没有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能否申请要求法院全额执行调解书中的金额呢?
通过案例检索,我检索到几个案例,调解书只有一份,但是有几个执行案件的案号。说明这几个案例,原告基于一份分期履行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了多次强制执行。我列举三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人依据1530号民事调解书分期履行内容,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分别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421、468、620、750号案。法院以第421号为主案强制执行。说明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基于一份民事调解书申请了4次强制执行。
第二个案例是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因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按照调解书分期履行的到期时间,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分别以28号和79号立案执行。
第三个案例是云南镇雄县人民法院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481号与6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均是657号民事调解书,系该调解书分期履行。
上面三个案例是基于一份分期履行的调解书,分别向申请执行,因为调解书中的内容确实不够明确,而执行是依据调解书,当立案庭或执行法官看到后面的履行期限未到期,有很大可能不同意全额执行。
但还有种说法,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调解书中的分期付款案件,只要债务人不按期履行,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全部金额。所以为了以后产生这种不必要的麻烦,调解协议最好具体明确,不要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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