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取缔电动三轮车(黄包车)的公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营造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三轮车(黄包车)未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车辆牌照和行驶证,该类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指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电动三轮车(黄包车)等不属于汽车类交通工具,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规定要求,不具备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准入条件,不能作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工具,上路营运属于非法运输经营行为,且安全隐患大,必须予以打击和取缔。因此,县政府决定依法取缔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黄包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依法取缔的电动三轮车(黄包车)是指不具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车辆标识、行驶证或营运证,非法上路营运载客的电动三轮车和汽油三轮车(黄包车)。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域内所有三轮车(黄包车)一律禁止上路或参与营运,车主自行对车辆处置或报废。一经发现,由运管局会同交警大队严厉处罚,并强制扣留、报废。
三、对非法组装、改装、销售电动三轮车的企业(商铺)和个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四、对快递物流等行业使用的货运电动三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型号、统一外观标识,规范管理。
五、广大市民要积极遵守本公告规定,自觉做到不乘坐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黄包车),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县运管局举报。
六、对依法取缔过程中出现的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聚众滋事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下发之日施行。
特此公告
徽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来源:徽县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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