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
我们今天开始谈合同之债。什么是合同之债?根据合同产生的债。关键我们要掌握合同之债的特点。因为债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还有其他的包括行政行为在内的法律事实也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那些都不是常见的,不是主要的。
第 四 篇
-THE FOU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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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问题(下)
利己合同和利他合同
利己合同是要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利他合同也就是为第三人,也就是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一般合同当事人订合同是为谁的?为自己去设定权利义务这样的合同,这是利己合同。如果订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不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那么这个合同就涉及到第三人,属于涉他合同,就是涉及他人的合同。
涉他合同无非有两种:一种是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第二种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我们现代法当中有个规则,任何人不能为他人去设定义务,因此,现代法上不承认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涉他合同,各个国家法律都不允许,但是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这就是属于利他合同。因为这是有利于第三人的,当事人可以订立这样的合同。
区分利他合同和利己合同,关键就是要注意掌握利他合同的特点,它的特殊性。在利他合同当中,当事人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这个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受益人,订立合同的是债权债务人,第三人是受益人。第三人是得到利益的,是享受权利的。当然第三人对于债权债务人为他设定的这个权利,这是一种利益,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如果第三人接受这个权利,他就成为权利人,他有权利向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清偿债务。如果他不接受呢?那么这个时候为他设定这个权利,就应该归债权人。当事人也可以另行去指定一个第三人,指定受益人。但是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他不享有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比如合同的撤销权、合同的解除权不是第三人享有的。当然债权当事人享有这些权利,债权人要解除合同的时候,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我第三人如果接受这个权利了,现在你把合同解除了,我享受不到这个权利了,损害到第三人利益了,这是不行的。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受益人)履行义务,他可以请求,当然如果第三人不接受,他可以要求向他履行。
第三人(受益人)他可以要求债务人向他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受益人履行,他两个人都享有请求权,但这两个请求权的性质是不同的。债权人和受益第三人之间不是连带债权人的关系,各自是独立的。对于合同债务人来说,他在合同订立后,他应该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去履行,他向受益人清偿债务了,是有效清偿。
利他合同都只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是不是第三人他不负担任何义务?也不是,只是当事人不能为他设定义务。如果第三人接受这个权利,作为受益人,他在行使权利当中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他也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举例子往往会举货物运输当中的收货人,收货人就是第三人,收货人当然要享受提取货物的权利。但是你提货的时候也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没交运费的时候,还得要求你交运费,我才能把货给你。不是专门为他设定义务,而是履行与他行使权利相关的义务,或者说是行使权利的一个条件,你不履行这个义务,你不能享受这个权利。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典型合同,法律已经规定了一定名称的,这样的合同叫有名合同,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名称的,就是非典型合同,叫无名合同。只要法律当中规定了名称,不论它是哪个法当中规定的,都是有名合同。我们现行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十五种合同当然是有名合同,保险法当中的保险合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合同、担保法当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旅游法当中规定的旅游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现在民法典制订当中,新的合同编当中,它规定哪一些合同是有名合同,争议很大,那就看将来怎么规定。比如现在没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无名合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赋予一定名称的就是有名合同,法律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就是无名合同。
包括我们说的保理合同,法律没有名称,当然理论上有名称的,甚至雇佣合同,法律也没有给名称。像雇佣合同,司法实务解释当中给的名称都是多种多样,比如劳务合同等等。为什么叫劳务合同?因为雇佣合同不好听。实际上劳务合同更不准确了,提供劳务类的都是劳务合同。
实务当中大部分合同是属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包括多种多样的,至少是包括三类。一是纯粹无名合同,它的合同内容,现行有名合同当中任何一项包括不了的。一种情况就是,现行有名合同当中主要内容都有了,但是有一些内容是与有名合同规定不一样的。还有一种情况,有人把它叫做混合的合同,它可能包括两个有名合同的内容。大部分合同、纯粹无名合同的很多,但是相当一部分还是属于不是纯粹无名合同的,他里面有一些是不一样的。
这个区分意义在哪?法律规定了有名合同这个名称,也对这种合同的内容予以规范。比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哪些义务,怎么做,买受人哪些义务,怎么做,都会有合同的规则。合同法是个任意法,关于有名合同这些内容的一些规范,大部分都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是可以排除使用的,可以另行约定内容。
所以,合同法关于典型合同内容规范中,往往会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往往是这样一些用语强调它的任意性规定。但毕竟它是有意思引导的,你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法律规定来解决就可以了。有名合同没有约定,有争议的时候,看法律当中对这项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而无名合同呢?无名合同没有规定,因此在无名合同当中,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时候,我怎么来解决?适用什么规则?对这个当然有不同的观点,按照合同法来讲,合同法规定就是类推使用,根据相似合同类推,类推使用相似合同的规范和合同法总则的一些规定。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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