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董某恶势力团伙涉嫌寻衅滋事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雁江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公开宣判的第二例涉恶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通过损毁财物、言语威胁等方式,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西路一段收取多家按摩店“保护费”。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董某得知谭某某在收取保健按摩店“保护费”后,便商量到谭收“保护费”的“一见钟情按摩店”找点事,让谭分点钱。
同年8月,谭某某告知杨某某、董某、李某某自己准备到缅甸打工,不再收取相关按摩店的“保护费”,三人可以继续收取,但要分一部分给朱某某。自同年8月谭某某走后,杨某某、李某某、董某、朱某某形成了以杨某某、李某某为纠集者,董某、朱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威胁、恐吓手段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西路一段多次实施收取“保护费”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雁江城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资阳市雁江区磷肥厂家属区的家中容留谌某某、董某吸食冰毒;同年8月,杨某某先后三次在其家中容留董某、谌某某、余某某吸食冰毒。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朱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对其余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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