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边县中心城区散煤治理的通告
为改善我县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及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靖边县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散煤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东至金原路,西至红柳路延伸至检察院西围墙一线,南至南环路向南延伸200米直至307国道第五中学路口处,北至龙升路向东延伸至芦河酒厂路交汇处。
二、中心城区散煤治理工作坚持“宜热则热、宜气则气、宜电则电、散煤洁净”的原则,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采取煤改集中供热、煤改天然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不达标的散煤(含无烟煤、蜂窝煤等),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区域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洁净煤(兰炭或型煤)。
三、自2019年11月15日起,中心城区内禁止运输、销售不达标的散煤;自2019年11月17日起,中心城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的散煤。
四、中心城区内运输、销售、使用的兰炭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产品技术要求,型煤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型煤1号产品技术要求。
五、张家畔街道办牵头,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执法局配合,2019年11月17日前改造中心城区内原有散煤经营场所,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并由张家畔街道办、县住建局等单位结合实际,合理布局洁净煤配送点。
六、县公安局牵头,张家畔街道办配合,自2019年11月17日起在中心城区各入口设立24小时检查站,对进入中心城区的运煤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登记,依法查处未持洁净煤运输通行证进入中心城区的运煤车辆,具体检查站布点位置由县公安局会同张家畔街道办共同确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七、县执法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张家畔街道办配合,对各经营性单位使用散煤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张家畔街道办及所在村委、社区举报违规销售、使用、囤积不达标散煤行为。
九、中心城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大力支持配合散煤治理工作。
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边县中心城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实施方案》(靖政办〔2019〕83号)中具体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重点任务,县纪委监察委要对此项工作全过程进行督查检查,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特此通告。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点击下方留言发表你的心声或者便民信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