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因此,村委会是可以对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进行讨论的,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在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下的三种情况,才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村委会的行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满足上述三种情况,否则就么偶如何法律依据。同时,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前,通过腾退方式将村民排除在征地拆迁程序之外,本质上侵犯了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如果村民遇到已经莫名其妙的被腾退,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申请法院撤销,也可以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村委会要求村民进行腾退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您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小心谨慎,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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