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是最没有保障的一群人。干的和正式职工是一样的活,还有可能更辛苦,但待遇却低得多,只拿个固定工资,涨不涨完全看地方财政或者单位收入情况,如果缴“五险一金”,到手的钱就更少。虽然单位的临时工是按《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干满十年不管签定不签定劳动合同,也都是按“无固定期限”劳务用工对待的,但这并不能保证不会被开除、辞退。
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编制的正式职工,都面临着“人员精简”的风险,“铁饭碗”都变成了“瓷饭碗”,更不用说临时工了。党政机构早就不用临时工、合同工了,因为没有这项经费支出来源,有也是地方人社部门统一雇佣、派遣使用的,由地方财政统一负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人员也随之分流,临时工、合同工首当其冲。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同时,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要求不再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会越来越少。将来即使要用,也会由人社部门统一雇佣,或者指定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地方财政统一供给。也有医院等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可以由人社部门、主管部门授权自行聘用。
对于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的临时工来讲,很难接受被辞退的命运,尤其是退役军人安置的,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即使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讲,“无固定期限”用工,也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机构改革中,单位撤并、整合,属于“合同主体”发生改变的情况,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临时工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还可以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要求足额补齐欠缴的社保费用。如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社保方面的问题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查处,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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