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苏州专稿 文/夏冬 张茜子】
受故宫博物院委托,2017年,苏州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达文化)设计了《千里江山图》团扇,并将团扇中扇骨和裱糊扇面交由苏州凌云扇厂进行制作生产。
然而,该产品在故宫博物院展出之后,未经肯达文化同意,苏州凌云扇厂单方面将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今年(2019年)5月,苏州肯达文化以侵犯“著作权”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将苏州凌云扇厂告上了法庭。
江女士:凌云扇厂擅自宣传,
侵犯了著作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8月19日,为了解该案的相关情况,看苏州记者采访到了苏州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江女士。
江女士回忆,故宫博物院于2017年委托自己的公司设计苏式团扇。
江女士介绍,《千里江山图》团扇整套作品,包含扇面、扇骨、扇架、扇坠、包装、宣传内容,一共6个部分。“我们向凌云扇厂提供了团扇部件中扇骨和裱糊扇面的数据、规格、材料参数,并委托对方按照参数进行制作生产。”
江女士告诉看苏州记者,因为与凌云扇厂有过多次合作,且委托凌云扇厂制作生产的扇骨和裱糊扇面在传统形式上都有参考,故没有提供设计图的必要。
“作品在制作过程中,我们公司拟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里强调,未经我们公司允许,不得对外宣传《千里江山图》团扇,甚至不得公开显示供应商的名字。”江女士回忆,“当时,凌云扇厂的胡经理口头答应签署这份协议,并口头承诺‘我们懂的,不单方面对外宣传产品是行业规矩。’”
江女士告诉看苏州记者,虽然胡经理一直答应签署协议,但迟迟没有动静。“我们先后与对方多次交涉,一直到合作结束,他们都没有签这份保密协议。”
除此之外,江女士向看苏州记者透露,在作品制作生产完成,肯达文化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并进行作品著作权在线登记。
江女士说,扇子在故宫博物院展出之后,凌云扇厂负责人胡经理多次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千里江山团扇的内容,但未标明著作权人,“同时,我们在网上看到了一些媒体在宣传时,提到了《千里江山图》团扇为凌云扇厂设计制作,而胡经理对此并没有否认和相关的解释。”
江女士告诉看苏州记者,胡经理还将该作品结合相关热点新闻编辑成文章,在其公司官网上进行宣传,“这明显是给人造成了一种误导,虽然作品未注明团扇著作权人,但他侵犯了著作权,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江女士气愤地说,“至今仍然有很多人认为该扇子是凌云扇厂的作品。”
盛风千里江山图团扇为国家领导人会晤添彩
文章截图
江女士表示,一年多来,公司多次要求对方停止这样的宣传行为,但对方一直没有回应。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今年(2019年)5月,苏州肯达文化一纸诉状将凌云扇厂告上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万元。
2.产生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胡经理:没有签署保密协议,
侵犯著作权是无中生有!
针对江女士的说法,看苏州记者前往了苏州凌云扇厂进行求证。
苏州凌云扇厂负责人胡经理否认了江女士的部分说辞。
苏州凌云扇厂负责人胡经理对看苏州记者表示:“在2017年,苏州肯达文化将《千里江山图》团扇未裱糊的扇面拿到凌云扇厂,并委托我们对扇面装裱和扇骨进行制作生产。”胡经理回忆:“江女士确实告知我们不要对外宣传,并派人过来补签保密合同。但都是发生在《千里江山图》团扇在北京国宾馆展出之后,那个时候我们已经对团扇做了宣传。”
至于后来为何单方面宣传,胡经理向看苏州记者透露,《千里江山图》团扇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展陈,有媒体过来采访,我们后也根据采访刊发相关文章,但文章当中并未说明《千里江山图》团扇为凌云扇厂设计。胡经理表示,没有签署保密合同,作为《千里江山图》制作生产方,理应可以宣传,不是什么大事。
“已经对《千里江山图》团扇宣传之后,江女士要求下属与我方签署保密协议,我们没有签署这一份保密协议。”胡经理告诉看苏州记者。而对于是否口头承诺签署该保密协议,胡经理不予回复。
“我们对扇面上《千里江山图》进行修改,那才涉及侵权。”胡经理说道:“苏州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接到故宫《千里江山图》系列文创产品开发一事,他们有设计的能力,却无制造生产能力。”胡经理认为原告完成的仅仅是接单的动作,凌云扇厂侵犯他们著作权是无中生有。
是否侵犯著作权?控辩双方看法不一!
在一审法庭上,控辩双方就“著作权归属”这个焦点进行了陈述。
原告律师
作为原告律师,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益岳表示,在2017年8月27日,江女士下属企业苏州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了由江苏省版权局审批的作品登记证书并进行了作品著作权在线登记。确定了《千里江山图》团扇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凌云扇厂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对《千里江山图》团扇进行宣传、展示属于违法行为。
原告律师向看苏州记者介绍: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等权利。
同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律师
被告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理由是,王希孟《千里江山图》属于公有领域,T恤、茶杯、书签都在用《千里江山图》的元素,且《千里江山图》团扇扇面只是对《千里江山图》的背景颜色做了一点调整,光从这一点并不能说明著作权成立。
被告律师表示,原告不能证明扇面上《千里江山图》是自己设计,在法庭上提出扇柄上宋锦为自主设计,但是凌云扇厂也提供了宋锦属于公有领域范畴的证据。
被告律师强调,庭审中,江女士所出示的作品登记证书与著作权在线登记证明,这是在扇子制作完成之后才向有关部门申请,不能以此证明凌云扇厂侵犯他们著作权。
看苏州记者了解到,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看苏州记者将持续追踪案件最新进展。
作为艺术家,权益受损碍于颜面对簿公堂;你的设计是否行成了著作权,何益岳律师将其形容成一个硬币的高度,有意识的拼接、组合都会在产品设计中形成著作权,那么如何来界定这一个硬币的高度?都成了大家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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