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刚梁
日前,中央纪委常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委员陈超英表示,从近期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国企在改制重组、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领域都存在较大腐败风险,特别是通过关联交易搞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
陈超英提到,在国企内部关联交易、“靠企吃企”等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将开展委管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专项整治。整治工作将从今年3月到12月,分四个阶段推进。
利益输送的隐蔽性
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根据方案,国资委将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集团总部进行分类授权。今后,国企在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和股权激励、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方面,将获得更大的自主权。
然而,更多的权利也意味着更重的责任。
国企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要领域。但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不少国企出现“塌方式”“系统性”腐败。有些国企先后几任董事长、总经理相继“落马”,有些高管被查动辄牵连出十多名中层干部。
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则容易滋生腐败。
根据陈超英的介绍,国企各领域都存在利益输送,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是在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购领域,主要表现为高价买入资产或股权,贱卖国有企业资产或股权。
二是进行股权多元化时,稀释国有股权,让渡国有权益,甚至出让国有控股企业的控制权;在企业改制时,对国有无形资产拱手相让等。
三是在工程项目领域,主要表现为以违规招标投标的方式发包分包项目、设备,或在物资采购租赁中倾向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款结算支付中让渡利益。
四是在市场营销领域,主要表现为在业务伙伴的选择、物资采购、产品销售、交易款项的结算或支付、广告投放等环节进行利益输送。
五是在财务管理领域,主要表现为违规为合作方提供担保,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为民营合作方提供资金支持,让国有资产承受巨大财务风险等。
显然,上述五个领域的利益输送行为往往与关联交易有关,最终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关联交易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行为经常与国企开展正常的业务紧密结合,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相比,其手段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查处难度更大。
国资流失监管难
上述行为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难度较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国资是否存在流失,难以认定。
理论上说,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某项资产的真实价值。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某项资产的交易价格与真实价值严重不符,存在“高买”或“低卖”的现象,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则可以认定为该交易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遗憾的是,一项资产的真实价值到底是多少,没有客观的、统一的标准。例如,很专业人员通过各种模型来测算某项资产的价值,但估值结果往往相差甚远。
为简化起见,实务中一般以市场交易价值作为参考值或公允价格,例如,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取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值。但是,很多国有资产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市场上没有交易价格可供参考。
为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严格的交易程序来形成公允价格。例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国有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要求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征集受让方,并向有关部门报审或备案。
同时,在国企采购产品或服务时,也要实行公开的招投标制度。
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判断国资是否存在流失的标准,即一项业务如果严格履行了交易程序,其价格则是公允的;只要贯彻了遵循等价有偿,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企在引入股权多元化投资时,虽然稀释了国有股权,甚至出让国有控股企业的控制权,但只要履行相关程序,没有让渡国有权益,即不存在“高买低卖”的行为,就是正常的企业投资并购行为,不能仅仅因为“出让国有控股企业的控制权”而被治罪。
同理,在国企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时,如果“低价”把国有股权卖给国企员工,也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判断的标准是看它是否符合相关程序。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难度大,第二个原因是如何正确处理推进国企改革和加强监督之间的关系。
当前,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进行股权转让和引入多元化投资,涉及频繁的国有股权交易。在改革的“深水区”,需要一大批有改革魄力、敢于创新的国有企业家。
但由于判断标准缺失,国有资产流失始终是悬在改革者头上的一把利剑。当前,“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思维模式在意识形态上属于 “政治正确”。然而, 混改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国有股的比重下降,甚至丧失对国企的控制权,有些人将此与“国有资产流失”混为一谈。由于担心将来可能因“国有资产流失”被追究,有些国企改革者可能产生畏难情绪,裹步不前。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一些国企,党的领导弱化,片面强调国企改革与发展,认为监督太多会束缚企业家的手脚,导致纪委(纪检组)被边缘化。有的企业纪委(纪检组)力量薄弱,监督成了“副业”。面对真正的利益输送和国资流失案件,却无力查处。
为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老吴认为,国企一方面要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和采购的相关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就会进一步改善。
本文为作者原创,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否则作者将保留追究的权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