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通过不断沉淀,出现不同的文化,俗话说,万恶淫为首,强奸更是淫之首恶,强奸行为令受害人身心俱损。为何古代很少有“强奸案”?竟是这原因,直接暴露了人性的丑陋!
现代惩治“强奸罪”,轻者判几年刑期,重者无期徒刑。那么古代呢,古代如何处罚“强奸罪”。“强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唐律中,《唐律疏议名例》中的“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中的“强奸”,便是性犯罪。唐代之前,只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才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
《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通奸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妇要判刑两年,强奸罪在通奸罪上加一等。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一等就是半年,强奸罪加一等就是判刑两年,比通奸罪多半年。
强奸案代表这个地方风化极坏,管理不善。官员是要受严厉斥责的,加上古代破案手段落后,这种案子都很难立案,旧别说破案了,所以古代官员对这种事能瞒就瞒,实在瞒不住就胡乱结案。大多数敢犯这种案的男人,多是有权有势,地方官得罪不起的。
于是随便找几个所谓人证,物证,再来个屈打成招,结果多是罪犯逍遥法外,而妇女被带上个引乱的罪名而受到严厉处罚,甚至处死。窦娥冤不就有类似情节吗!所以古代这种案子一旦被迫立案,官员肯定会尽快结案,根本不会管什么对不对,这样才能保住自己清誉和乌纱帽,表明自己管理的地方是受圣人教化的。
宋代的法律基本上沿袭《唐律》,但对强奸罪的处罚比唐代更严,对强奸罪的处罚力度。《宋刑统杂律》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绝杀,女人不坐罪”,即强奸有妇之夫,杀之,妇女不受惩罚。如果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也不坐罪。
宋代已有“强奸幼女罪”,性侵十岁以下女童“流三千里”。宋代完全继承了唐代确立的严惩“强奸罪”的立法理念。元代刑法最先列出“轮奸罪”,“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
一般发生这种事,男性都会把责任推给女性,因为在古代女性地位都比较低的,以对强奸罪的认定为例,汉律以强奸的既成为必要条件,既未考虑先强后和、犯奸未遂等情况,也未对强奸过程中的其他伤害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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