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已经很少看到在支付时还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了。即使是出门买菜,小商小贩现在都在使用移动支付或电子支付。当然线上支付也要比现金支付更加便捷和安全。
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偏偏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最后面临的是税务风险以及税务部门的罚款,那么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现金交易的风险。
★ 政策监管:
我国对于《现金管理的制度》自1988年就开始了,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且于2011年1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修订。
在新版的规定中对于企业持有现金数量有着明确的规定: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也就是说,企业大量持有现金确实会有一定的风险。
★ 税务风险:
一、现金交易会引起资金流物流流向不符导致虚开发票的风险
举个例子:A公司是做建筑钢材销售的,近期该公司收到一自然人王某现金50万元,并且将本次交易的钢材发送至约定的交付地点。在确认王某收到货物后,A公司根据王某提供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过了一段时间,A公司收到了税务局的稽查通知,经调查后,税务局认为A公司有虚开发票的行为,需按照规定补缴增值税,并且给予A公司5万元的处罚,原因是,上述业务的实际购买人是王某,王某在购买完货物后将货物销售给了甲方,但是公司只可以给王某开增值税发票,实际上公司却向甲方开具了发票。因此本项业务发票上面的信息错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二、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风险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五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向个人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以及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三条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开户单位如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 冇税大师建议:
在实际运营中,除了以上两点,公司还存在着以下风险点,如会发生贪污公款营私舞弊的风险、到金融机构存取现金发生意外的风险、私设“小金库”的风险等。随着国家审查力度的不断加强,对于企业的财务和税务都会进行大数据分析,只要是有异常的企业都会进入到税务稽查局的重点关注名单当中,所以为了避免被有关部门时时刻刻的注视,还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诚信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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