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美瞳
人们一般就会理解为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正因为它佩戴舒适能保护视力又能让眼睛更加迷人所以尤其受到青睐。
但是 你可知道,美瞳并非一种商品,而是强生公司为自家生产的彩色隐形眼镜商品注册的商标?世面上随处可见的“美瞳”事实上是侵犯了强生的商标权,给大众造成的误导正令强生面临着“美瞳”商标被通用名称化的危险。
为此,2019年4月强生公司特地委托律师发布声明表明强生公司对美瞳商标的独占性:“美瞳 ”并非具有美容效果的隐形眼镜(含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产品的通用商品名称,而是我所委托人美国强生公司注册在“隐形眼镜”上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未经授权在相关隐形眼镜产品上使用“美瞳 ”商标,或是将“美瞳 ”商标作为相关隐形眼镜产品的商品名称的行为,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我所委托人希望广大媒体及消费者在揭露假冒伪劣隐形眼镜产品、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以及个别经营者在宣传其生产的“隐形眼镜”的同时,停止使用“美瞳 ”,而应使用“美容镜片”或“彩色隐形眼镜”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到现在,可能很多人才知道原来美瞳不像“隐形眼镜”一样是一个通用的名称,居然是个商标!
但类似美瞳的案例其实也有不少,以下几个商标由于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现在已经由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
如果一种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就意味着以后不可以再使用这商标,原来注册的商标也会被撤销。所以可想而知,一个企业长期以来使用某个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现在突然成了通用名称,这对企业的损失是相当巨大的。鉴于商标退化对商标权人产生的负面影响,甚至有被撤销注册的可能,商标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商标的退化。
01
为什么企业的商标这么重要?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商标的价值其实主要是其商业价值,所以各家企业都非常注重保护商标。但是还是会有如上述商标退化成通用名称的情形。
02
什么是通用名称?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商品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03
为什么商标会退化成通用名称?
当越来越多商家将某个著名商标,使用在描述商品上,消费者就会将该商标,与某一类商品划上了等号。此时,你的商标就失去了独特性,与其它品牌很难区别。其实会发生商标退化现象的往往是一些驰名商标,这些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消费者,例如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弱、产品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媒体或字典的错误描述都可能造成商标退化成通用名称,一个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能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其显著性退化或丧失,使得原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进入公共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使用。这样的惨痛教训有很多,如大家所熟知的“阿司匹林”、“席梦思”、“优盘”、“拉链”、“吉普”等,这些最初都曾是有着极高知名度的品牌名称,但由于被长期普遍使用并指代某个种类的所有商品,从而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失去了商标保护,成为公共资源。我们总结商标通用名称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
商标自身显著性弱
商标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于商业目的的考虑,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往往会牺牲一些显著性。因为显著性弱的商标往往与商品的特点、性能、原料等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市场上容易很快给消费者留下印象,有利于推广产品与盈利。但是,从长远看,显著性弱的商标更容易被世人误解为通用名称。
2
商标权人的不当使用
商标权人的不当使用和管理同样会导致商标退化的问题。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商标权人直接将商标标示于商品包装而又不与商品名称相连接,或是放大显示商标、将其置于商品包装和宣传材料特别显眼的位置,再配以高强度的广告投放,最终的效果很可能使该商品获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但同时却使得该商标的显著性大幅下降,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标就是产品的名称。另外,如果市场上出现了其他经销商、媒体、消费者直接将其商标当做商品名称来使用的现象,而商标权人又不及时加以制止和干涉,那么很有可能产生同样的商标退化的结果。早在2001年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就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注册了“优盘”商标。但其后同业经营者和计算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都将优盘作为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来使用。朗科公司本身对于商标管理也不当,后来导致商标显著性的退化。
3
竞争对手的广泛使用
同行业中的竞争者出于打压对手的意图,会将竞争对手的商标名称当做商品名称使用,若商标权利人对此不加以干涉和制止,那么该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情形将越来越普遍,最终导致广大消费者会认为商标名称系商品名称而非商标。譬如“吉普”本是克莱斯勒公司的一款越野车品牌,且是注册商标,但其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国内汽车行业长期将其作为越野车的代名词使用,最终导致消费者对“吉普”和越野车的概念产生混淆。虽然后来这一行为被商标权人所制止,但吉普与越野车之间的同义关系早已深入人心。
04
如何避免自己的商标被通用商品化
1、选择识别性强的创造性词汇作为新产品的商标名称
若企业选择具有暗示商品质量、特点或功能的词汇作为商标,无疑会有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但若在做广告或使用时不注意,较容易与具体商品挂钩,从而可能变成通用名称。商标越显著,越容易得到较强的法律保护。显著性过低的商标很可能会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因此,在选用商标时要尽可能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尽量选用组合标识,标识与所指产品直接要有联系,至少要能使消费者联想到所指商品,但这种联系不能过于粗暴、直接,不能直接表现商品的功能、用途、材质等特征。
2、商标权人要合理使用商标
在合理使用方面,商标与商品名称应尽量联合使用,避免直接以商标名称代替商品名称进行销售或广告宣传,同时要清晰标注商标的已注册标志。进行商品广告宣传时,要在商标之后加上产品名称,而不要以商标替代产品,并且要突出宣传商标。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当规范使用方式,明确区分商标与商品名称。另外,还要加强对商标的追踪管理,要时刻注意行业内市场动态,一旦发现竞争对手有恶意混同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行为,或者消费者将商标当做商品名称使用的趋势时,要及时加以制止或发布声明,尽快消除商标退化的隐患。
3、通过媒体宣传强化商标显著性
企业可通过广告等宣传媒介宣示商标专用权,建立企业与商标之间更紧密的联系,强化商标显著性。如果发现其他企业或者消费者有将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的倾向,企业应在广告宣传时积极予以纠正、引导。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的“JEEP”品牌汽车在广告中打出了“不是所有的吉普都叫Jeep”的旗号。通过报刊杂志发表声明 ,说明某商标业已注册 ,别人不当使用属侵权行为。如北京吉普车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禁止该公司的切诺基车型与美国克莱勒公司的 Jeep系列车型之外的其他车型在中国称之为“吉普车”,亦不得在宣传中引用中文译音“吉普”。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有效的广告策略。
4、主动维权,积极维权
商标权人一旦发现他人有侵犯自己商标权利的行为,在书面通知无效时,要及时提起侵权之诉,将对方的不当行为和导致商标退化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中。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权利人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争议商标,别人则可能合法的稳定的获得该争议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别人恶意注册时,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请求才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应及时主张权利。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过程中,遇到复制、模仿自己品牌的侵权行为要积极主动地维权,以免久而久之,使用的人多了,该商标名称就沦为了商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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