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元朝统治者的草原文化传统,对传统汉族文化亦有所保留,文化上“务施实德,不尚虚文”。如元朝是历史上唯一不“避讳”的王朝,“至于元朝,起自漠北,风俗浑厚质朴,并无所讳,君臣往往同名”。元朝科举的规模和升迁途径都较前代所不如,科举取士制度停废长达80年之久。元朝统治者在文化上采用二元民族法律思想,形成了中国一体多元的文化格局。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唯一提出宗教自由的王朝,文化及思想控制较为宽松。儒家思想文化被视为一种宗教,虽构成元代社会思想文化的基础,但不具有统治地位,而是与佛教、道教互相竞争融合渗透。元朝统治者基本贯彻了“教诸色人户各依本俗行事”的自由信教政策。
元代宗教政策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对诸教设立管理机构,对宗教领袖加以封赏,任用有才能的教徒为官,减免赋税并赐田。譬如藏传佛教的高僧八思巴被忽必烈封为国师,领总制院,掌管全国佛教和吐蕃地区的行政事务,在吐蕃地区实行政教合一。
“元起朔方,固已崇尚释教,及得西域,世祖以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道教的历代正一天师皆被元廷封为“真人”,命袭掌三山符篆、江南诸路道教事。元代统治者对禅宗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皆为接纳,维护了统一的政治法律实体。元代文化的兼容性、多元性使得元代文化硕果累累,并且冲击了华夷之防。
蒙古族首部用畏吾体蒙古文撰写的历史典籍《蒙古秘史》诞生。《大元一统志》是中国古代史上首部官修地理志书,元代编修的方志达到160种,科技也有长足发展。陈垣先生评价:“以论元朝,为时不过百年……若由汉高、唐太论起,而截至汉唐得国之百年,以及由清世祖论起,而截至乾隆二十年以前,而不计乾隆二十年以后,则汉、唐、清学术之盛,岂过元时!”
元朝统治者既参照唐宋旧制进行法律制定,又沿袭了部分蒙古国的习惯法,具有祖述变通的特点。元朝的统一立法活动在蒙古建国初期,耶律楚材即主张采用汉族以儒教为中心的法律制度治理国家。郝经认为:“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典故,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元朝建立后,忽必烈希望吸收先进的汉族法律文化,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和秩序,规范新的社会关系,“国家之当行汉法无疑也”。
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缉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元成宗复在大德三年(1299年)命何荣祖更定律令,选定条格三百八十条编为《大德律令》,但未颁行。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其宏纲有三,曰制诏,曰条格,曰断例。”同时期颁布《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分类汇编。《元典章》分《前集》与《新集》,仿照《唐六典》以六部职掌分列法条的体例,《至正条格》于元末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布,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律。尽管元朝统治者积极统一立法,但面对各民族的发展和法律习惯不尽相同的情况,也遵循“尽收诸国,各依本俗”的立法思想。在法律制定和适用上,注重保护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此外还按信仰及职业设定不同诉讼管辖,具有属人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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