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关乎公民的切身权益,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从立法之初就备受社会关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值得关注的是,截至11月3日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公众意见437986条,这是近六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编撰民法典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成熟与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南都记者从全国人大了解到,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值得关注的是,截至2018年11月3日征求意见截止,共收到公众意见437986条,这是近六年来公众提出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编纂为何会引发如此广泛关注?有比喻称,如果说宪法之于公众如同学生守则之于学生,那么民法典就是学生们人手一本的新华字典。对大众而言,刑法、行政法往往是居庙堂之高,是“公权之法”。民法就更为广泛、亲民。
根据党中央和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经研究,本次常委会将对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进行再次审议。
焦点
合同编
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义务承担何法律后果?
草案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有的意见提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表达的含义不够明确,未区分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建议修改。有的意见提出,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相关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是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条款不应当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据此,建议将本条中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合同保证方式推定如何明确?
草案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但是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外。
有的意见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式,对于这种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概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自然人和法人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对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造成了较大影响。
建议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以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侵权责任编
是否应明确“自助行为”制度?
有的意见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还有意见提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有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应否惩罚性赔偿?
一些意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
为了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把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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