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少有车一族对此都有疑问,市中区法院此前宣判的一起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案给出了答案。
2016年5月29日,原告周某和被告张某以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万元。当天,周某向张某交付了2万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万元,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
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之前,自己明确告知了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并出示了有偿获得车位权益的证明——即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坚称车位买卖合同有效。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市中区法院裁判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万元,被告经纪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日前,济南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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