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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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镇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
你的朋友圈曾经的有没有出现过恶意传播艾滋病的文章?传播途径五花八门,各种脑洞,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艾滋病患者把自己身上的艾滋病病毒,注入了瓜农的西瓜中 ,现这些西瓜已流入市场,导致一时间西瓜滞销。 2 某地有艾滋病患者在餐厅的菜上滴血,客人吃了就得艾滋病……
3 某某座椅上安放了携带艾滋病病毒的针头,骑车可能感染艾滋病! 4 今年8月27日,有武汉网民向当地媒体反映,网上传播着一则艾滋患者在光谷地铁站恶意报复社会的贴文。贴文中称,8月12日中午,疑似艾滋病人在地铁站厕所给自己抽血,并用此“艾滋针”伤害无辜路人,蓄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发帖人表示,自己也是受害人之一,被扎后前往医院急诊,并到疾控中心进行抽血化验,吃了阻隔药,医生说最近不止一人被“艾滋针”扎伤。
5 同样是今年,江苏淮安一微信群中有信息称,淮阴区体育馆游泳池中被查出有艾滋病毒,现已有数人被查出感染艾滋,并让大家相互告知,别去游泳,以防染病。
吃瓜群众不仅对流传的这些恶意传播艾滋病事件恐慌,还对以下行为是否传播艾滋病表示疑惑:
1.在钞票上发现血渍,我摸了钱,没洗手可吃了东西,会传播艾滋病毒吗?
2.和一个性关系比较紊乱的朋友握手后没洗手直接拿水果吃,会被传染艾滋吗?
3.和朋友聊天,对方唾液溅到我脸上和嘴巴里会感染艾滋吗?
4.在医院被蚊子咬了,会不会传染艾滋病?在医院,艾滋病人刚坐过的椅子,还热乎乎的,我坐上了,会不会传染上艾滋病?在医院上厕所,钥匙掉地上了,用手捡钥匙,假如地面的厕所脏水有艾滋病毒或者尿液粪便之类的,这样会感染艾滋病吗?
看了以上的问题,有的问题你是不是产生过相同的疑惑?有的问题是不是感到好笑?
那么,上述流言哪些是真哪些是假?上述疑问有没有可能是真的?
1 什么是艾滋病毒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即艾滋病(AIDS,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1981年,在美国首次发现。它是一种单链RNA病毒,属于逆转录病毒科,慢性毒属。它广泛存在于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脑脊液、有神经症状的脑组织液中,其中以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中浓度最高。艾滋病病毒的基因组比已知任何一种病毒基因都复杂,主要攻击人体的辅助T淋巴细胞系统,一旦侵入机体细胞,病毒将会和细胞整合在一起终生难以消除。人们之所以感觉艾滋病可怕,一方面是因为它的传播途径,另一方面因为感染后引起机体的免疫功能低下,导致一系列疾病趁虚而入,出现各种感染,直至死亡。这就是传说中的"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而且这还是一种凌迟处死,慢步骤让你感受死亡的滋味!
2 一般环境下,艾滋病毒离体后的存活时间到底是多久呢?
在实验室下被HIV污染的物品至少在3天内有传染性。近年来,国内外研究证明:离体血液中HIV病毒的存活时间决定于离体血液中病毒的含量,病毒含量高的血液,在未干的情况下,即使在室温中放置96小时,仍然具有活力。针尖大小一滴血,如果遇到新鲜的淋巴细胞,艾滋病毒仍可在其中不断复制,仍可以传播。病毒含量低的血液,经过自然干涸2小时后,活力才丧失。而病毒含量高的血液,即使干涸2-4小时,一旦放入培养液中,遇到淋巴细胞,仍然可以进入其中,继续复制。所以,含有HIV的离体血液可以造成感染。
在用过的注射针头的残留血液里,HIV可以存活1-5天,因为血液残留在注射针头里不易干燥。而针头可以直接进入人体血液,因此,使用过的注射针头很具有HIV传染的危险性。这也是吸毒人员感染艾滋病的第一主要途径——共用注射器和针头。
尽管艾滋病毒传染性极强,但也很脆弱,它们只能在血液和体液中活的细胞中生存,不能在空气中、水中和食物中存活,离开了这些血液和体液,这些病毒会很快死亡。
当然,空气本身不能杀死HIV,但暴露在空气中会使含HIV的体液干燥,从而很多病毒很快地被破坏。
美国CDC报告称:干燥几个小时就可以使病毒减少90%-99%的活性,只有带病毒的感染者的血液或体液从一个人体内直接进入到另一个人体内时才能传播。
因此,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如:握手,接吻,共餐,生活在同一房间或办公室,接触电话、钞票、门把、便具,接触汗液或泪液等都不会感染艾滋病。
而将艾滋病患者的血液注射到西瓜里,滴在食物里,都不可能传播艾滋病。首先艾滋病不通过消化系统传播,再者注射到西瓜里,西瓜很快就会坏掉,这样的瓜你肯定不会食用,如果在食物中滴含有艾滋病毒的血,热菜的高温可以轻易杀灭它,而凉拌菜中的酱油醋辣椒和蒜泥对它也并不友好,所以担心被传染不敢出门吃饭的小伙伴们就把心放在肚子里吧。
对于一些"恐艾人"生怕在医院被艾滋病人传染的问题,更是无稽之谈,医院每天都会进行常规消毒,根据2012年《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要求:除朊病毒、气性坏疽和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物品需要特殊处理外(先消毒后清洗再灭菌程序),其余均按常规物品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AIDS患者病房环境的清洁与消毒也应按常规处理。医务人员只要做好标准预防,基本可以杀死艾滋病毒。
上述传言中疑似被“艾滋针”扎伤,虽然武汉警方已经证实贴文反映情况不属实,但处理流程还是正确的,及时报警并咨询专家进行病毒检测和及时进行暴露后的预防阻断治疗。
3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高危人群
HIV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患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胸腹水、脑脊液和乳汁中,经以下三种途径传播:性接触(包括同性、异性和双性性接触),血液及血制品(包括共用针具静脉注射毒品、介入性医疗操作、纹身等)和母婴传播(包括经胎盘、分娩时和哺乳传播)。
HIV的高危人群有:男同性恋者、静脉注射毒品依赖者、与HIV经常有性接触者。
很多人不明白吸毒为什么会传播艾滋病,一方面吸毒人员注射器常常反复使用或多人共用,另一方面在这个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的时代,因其有群体吸食的特性,容易引发乱性行为,又因女性吸毒者的比例有了很大的上升,卖淫养吸和陪吸现象越来越频繁,通过这些不洁性行为感染艾滋病群体越来越庞大。而一些女性通过吸毒感染艾滋,一旦怀孕后通过胎盘,或临产时通过产道和哺乳感染胎儿或婴儿,造成母婴传播。
4 大家为什么恐惧艾滋病?
因艾滋病传播途径的特殊性和对艾滋病的一知半解甚至误解,大部分人谈“艾”变色。在很多人眼里,艾滋病就是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死亡等的代名词,传染上就完蛋了,因为这是治不好的绝症。
大多数普通人都不了解艾滋病病毒到底是通过什么传播,怎么传播,因此对艾滋病传播产生误解,这就造成了普通人群的"恐艾"心理。
当然有这种心理是正常的,一方面人类对于未知事物会有一种畏惧心理,正如古人不了解洪水,地震是自然灾害,会认为是上天发怒了,由此产生敬畏神灵的心理。不知道危险的根源来自于哪里,终归何处,未知的恐怖更容易让人感到心颤。另一方面人都有自我保护意识,当知道别人患上传染病时,就算是流感都生怕自己也被传染,更别说是"声名狼藉"的艾滋病,大家更是赶紧避开,避免见面,避免接触,就算明知道艾滋病不是那么容易就传染上的,但也生怕一个不小心惹怒了对方咬你一口,怎么办?对方心存恶念恶意传播疾病报复社会,怎么办?没办法,只能远离,如果可以甚至恨不得不在一个天空下呼吸!
在这样的形式下,艾滋病人承受的不只是疾病的痛苦,还有因社会歧视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这导致一些患者不敢真实吐露自己的病情,也因为病情失去了正常的人际交往。
5 关爱艾滋病人,需要我们做什么?
1.艾滋病或许离我们很远,但也可能就在我们身边,因此,我们应秉承不歧视的态度,正确了解艾滋病的常识,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方式。积极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公众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的了解,关心、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2.不相信谣言,不恶意散播谣言。随意散布艾滋谣言,不仅会引发社会恐慌,还可能导致公众对艾滋病的误解,甚至是对艾滋病人的歧视。
6 艾滋病人需要社会不歧视,那么艾滋病人需要做些什么?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感染者做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接受治疗,就医时不隐瞒病情,不随意使用他人物品,不恶意传染他人,有亲密接触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方有伤口破损时接触到自己分泌物时,一定要给对方警示,提醒对方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及时做好暴露后预防(Post-exposureProphylaxis,简称PEP),高危行为后尽早地使用抗病毒药物来预防HIV感染是十分有效的,PEP最好在暴露后的72小时内开展,使用3个有效的抗病毒治疗药物进行暴露预防,并连续服药28天,暴露后超过72小时则不再推荐PEP。
虽然国家有专门针对艾滋病人的条例,但条例只是规定有告知义务,却没有规定如果艾滋病人不遵守义务制定相应的惩罚规则。也就是说,告知不告知全凭"良心",靠自觉,仅是道德层面约束。这种自觉性真的靠得住吗?关于艾滋患者隐瞒病情,导致配偶患病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法律保护了艾滋病人的隐私,却忽略了普通民众的健康权。
因此,在小编看来,应该加大艾滋病人违规的惩罚力度,也呼吁相关部门,"只有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和细则,才能为防治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正如一些网友所言,故意隐瞒病情,欺骗对象结婚再不做保护措施将对方传染,差不多也算是故意杀人了吧!
参考文献:
1.部分资料来自网络
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在注射器中的存活时间和影响因素研究米献森,李敬云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2,23(1)
3.艾滋病诊疗指南第三版(2015版)
4.《不同环境下艾滋病病毒的存活时间》微信公众号:检验视界网
说明:本文为原创投稿,不代表国际检验医学传媒、检验医学微信平台观点。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原创作者姓名和单位。
编辑:徐少卿 审校:陈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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