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6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2013年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实施以来,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保险规模、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程度不断提高,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自然风险,收到了渔民群众的欢迎。
2015年
省政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印发了《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对我省农业保险开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2016年
省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101号)要求,暂时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现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文件的主要政策措施
01
什么是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
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共同抵御渔业生产存在的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船东采取合作互助的组织形式,满足所有成员对风险保障需求。参加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船东以缴纳保费的形式聚集基金,用于发生风险损失后的经济补偿。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开展,促进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省政府设立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省渔业互保协会会员给予互助保费补贴:
渔船财产互助保险按全损责任应缴互助保费的20%给予补贴;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中的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致残责任(意外身故责任50万元以内和意外致残责任30万元以内的保额部分)。
02
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不同?
1、宗旨、方针不同。前者是以风险服务为目标的非营利互助行业组织,宗旨是为会员提供互助保险服务;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经济企业,各种保险服务主要体现在利润上。
2、出资标准不同。前者是会员缴纳会费,组成风险准备金,从而共担风险;后者是要由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巨额注册资金来保证未来的偿付能力。
3、资金用途不同。前者是行业风险配置管理组织,风险范围比较集中,互保费除了支付赔款外,用于做好渔业安全事故预防和防灾减损服务,以及会员无理赔优惠,遵循“取之于渔民,用之于渔民”的原则;后者是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经营的庞大风险管理体系,有巨大盈利空间,所得保费全部为商业利润。
03
为什么要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政策性互助保险的优势有哪些?
1、可以通过合作方式有限地解决被保险市场遗弃的风险分散问题。
2、互助保险组织管理风险成本低、服务好,会员能够在经济上受益。
3、通过互助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有效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互助保险组织成员都是利害相关的个体或团体,相互联系紧密,监督方便,能最大限度地控制道德风险,减少骗保和诈保行为。
04
什么是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包含哪些责任?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会员(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从事与该会员相关的渔业生产活动中遭受意外致人身伤亡,会员依法承担其经济赔偿责任,在规定的限额内负责损失补偿的一个互保类别。
包括:意外身故责任、意外致残责任、意外医疗责任、附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
05
什么是渔船财产互助保险?设有哪几种责任?
渔船财产互助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造成保险渔船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协会按互助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根据省渔业互保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约定,渔船互保设有以下责任:
(1)全损责任;
(2)综合责任;
(3)附加机损险;
(4)附加舵叶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8〕61号,以下简称《意见》)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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