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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老年人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无疑是投资理财的首选,但是时刻关注个人账户情况也应当是每位投资人不可忽视的。
印某是一名理财经理,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他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账户余额转至本人账户,用于投资,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近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印某提起公诉,黄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情还原】
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印某利用银行理财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向客户徐某、蔡某、汤某、程某等4人推销理财产品,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多次将上述4人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99万元不入银行账户,转至本人账户,截至2014年6月印某按约定定期向上述4人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038万余元。
除此之外,被告人印某还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采用虚构理财产品、伪造理财合同的方式,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先后将客户阙某、谢某账户内的1740余万元转至本人账户,至案发仍有440万余元未归还。另据印某交代,转入其账户内的客户资金均用于个人炒股票、邮币等,后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遂案发。
在办案过程中,印某向检察官说道,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他多次作案,却屡屡得手,他除了利用客户对其的信任之外,在作案对象上还挑选年纪大、不会操作网银的客户实施犯罪。
被告人印某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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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银行选购理财产品时要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切忌盲目信任理财经理。
01
要确认银行确实代销该理财产品并了解相关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不妨通过阅读产品说明书、登录官方网站、拨打客服电话、前往网点咨询等方式,确认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又比如在客户申购理财产品后,有的银行会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购买理财产品的编号、起息日和到期日;
02
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账户资金流向和变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任何银行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资金,所有客户资金必须进入银行指定的账户。一旦发现账户异样,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报案;
03
要保留好交易凭证和相关的合同,如出现问题,可以作为证据维权。
来源: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吴珊珊
编辑:张若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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