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获悉,该局发出“原村民”认定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份“原村民”认定标准将影响到在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村民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免补地价款条件。
据悉,顺德区政府已于2018 年5月18日废止了《关于对“原村民”的认定标准的批复》(顺府复〔2007〕5 号)。经研究,现就“原村民”认定标准调整为两种情况,从而规范管理,保障“原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种情况是申请人提交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属房地产所属居委会范围内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原始股东(以《股东证》上记载申请人为“原始股东”确定),并同时提交房地产所属居委会出具当事人属“原村民”证明的,可认定为“原村民”。
另一种情况为,如申请人无法提供股权证书或股权证书不能证明其属原始股东,但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原村民”的,可凭房地产所属居委会范围内股份合作经济社出具的书面意见,并加具居委会意见后,向房地产所在地镇(街道)农业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由镇(街道)农业部门、国土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看范例↓
申请书(有股权证)与申请书(无股权证)处理范例
【记者】尹辅华
【作者】 尹辅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城市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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