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文溪音 陈方平
本息100余万元的借贷纠纷诉讼中,评估价800余万元的二处房产被查封、一台小车被扣押、每月工资全被冻结连基本生活费等分文未保留、69350元租金被认定为基本生活费的涉案关键证据被隐藏……当事人被定“拒执”获罪。
“在我们乐清没有对和错,没有是和非,只有人际关系实力的较量。我这个案子就是经办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而使我蒙受奇冤的结果!”
浙江温州乐清市女子王小芬在四五年间经历了一系列人生曲折磨难后,给相关部门及媒体申诉反映时发出了如此的感叹。
执行绝招:迄今三年基本生活费依然全被冻结
2014年11月,原告陈小乐状告被告王小芬、何建敏夫妇偿还借款一案,后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小芬以及何建敏共同偿还原告陈小芬借款人民币87.84万元及利息10.16万元。
该借贷纠纷民事判决经温州市中院裁定,于2015年3月12日起生效。
王小芬与陈小乐(包括陈小乐的丈夫)均为同事,都在乐清市公安机关工作,王小芬与陈小乐原又是最好的闺密。
早在2011年前,王小芬家中因需资金周转,曾向陈小乐陆续借款,并已还清。而本案87万元本金是王小芬向其最后一笔的借款,因王小芬自己的上千万元债权收不上来,一时无力偿还该债务,遂引起了陈小乐的借贷纠纷之诉。
诉讼时,原告陈小乐已经申请对王小芬、何建敏夫妇名下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的一处114号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以124万元为限)。该114号房产评估价为360余万元,其中抵押银行180万元,尚有差价180余万元。
2015年3月27日,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
2015年4月1日起,乐清法院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王小芬的每月工资全部冻结,连法定的每月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也没给保留;以及王小芬丈夫何建敏每月200元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也一并全被冻结扣划。
据了解,王小芬及其丈夫何建敏都有严重疾病缠身,常年靠大量药物维系生存,女儿又正在校读书……日常的基本生活保障骤被掐断的王小芬一家三口陷入了绝境。
王小芬多次找到执行法官霍文明、余易达,提出要求保留其夫妇俩的基本生活费等,“但每次都遭到执行法官的拒绝。”王小芬说。
2015年五六月间,患有心脏3度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的王小芬,经温州司法鉴定所及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被鉴定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王小芬提前办理退休,以一缓生命之机。
由于王小芬的病情十分危险(夜晚每分钟脉博只有20多次,白天也只在30多次),需要入院紧急安装心脏起博器手术。为此,王小芬再度来到法院,要求依据有关规定,从被冻结的每月工资中给付适当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等,但其这一十分简单的请求,仍被执行法官断然回绝……
“至今三年多,执行法官依然扣押着我们的基本生活费,从未曾启动给付过分文。”王小芬含泪说,“虽然我硬撑着靠信用卡及借款过日子……但最终还是因为无钱入院及时医治,眼睁睁地看着丈夫惨死在家中,而我至今也未能如愿安装上心脏起博器。”
要命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害苦了王小芬一家。这在当地司法部门以及民间社会引起极大争议与反响!
人生危难:屋漏又遭连夜雨两种截然不同境遇
其实,王小芬的家境在这之前还是很不错的……
当地人钱伟(某银行副行长)、施星薇于2012年先后从王小芬处借走591万元。但天有不测风云,其二人却失信不及时偿还借款,这就导致了连锁反应——王小芬一时还不上他人的钱而被他人诉告,同时王小芬为了追收自己的债务被迫将借款人(包括担保人)也告上了法庭。
而这些诉讼纠纷案件同在乐清法院。
陈小乐状告王小芬时,正是王小芬借出去的巨额资金没追回,而自己借入的资金又一时还不上的内外交困之时。
但王小芬不像那些欠账不还的“老赖”那样躲闪逃避,她从2013年底起就着手解决自己所欠的债务,多次主动召集债权人会议协商还款事宜,公布财产、债权和债务数额,想法设法筹集资金渠道,予以逐步按期还款。
据庭中了解,在陈小乐状告王小芬前,王小芬已和相关债权人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王小芬已经处理了一台50多万元的宝马车和在乐清市的二套房产予以还债,而自己临时寄住在属于债权人的房屋内。王小芬积极主动承担的偿还态度得到了街坊的赞许和许多债权人的谅解。
而这召集的债权人会议上,债务偿还中也包括有王小芬归还陈小乐的份额。但当时许诺自己的债权处理也会像其他债权人一样处理的陈小乐,事后拒绝在《债务抵偿协议书》上签字,声称就是要王小芬另行用现金一次性偿还清其债务。
另据证实,对于多名借款人拖欠王小芬的千万元借款,王小芬分别于2014年、2015年在乐清法院提起诉讼而获胜,并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就在我砸锅卖铁穷尽浑身解数,将债权人600多万元偿还得差不多的时候,一门心思的陈小乐却将我告了。”王小芬痛心地说,“然而,执行法官为陈小乐对我如此高端高压步步紧逼,却对于我的债权执行案件,一分钱也迟迟不予执行,实属罕见。”
王小芬说,她向乐清法院申请执行的案额达780万元。如2014年乐清法院判决承担211万元担保偿还责任的倪×义,其人虽躲藏了,但倪身为一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厂房资产达3000多万元,4年来执行人员却始终未对倪执行司法拘留,更没有对其一次网上布控,而该公司的机器设备照样在隆隆作响地运转生产。另外,该电器公司占地10多亩,倪公司每年还收取10多家公司租赁其厂房的承租金,年租金200多万元。王小芬为此向霍文明、余易达执行法官多次反映,得到的回复都是推诿的“人跑了有什么办法?”而置之不理……
毫无生活着落的王小芬为了还债和全家人的生活,除了东拼西凑几乎借尽了邻居的钱外,剩下的只能用银行信用卡挪借资金过渡,尤其为尽快安装心脏起博器筹措昂贵的医疗费(预计10多万元),急得一筹莫展。
2015年5月10日,王小芬将一处位于杭州市××花园2303室的房屋予以出租。5天后,承租人将69350元承租金打入到了王小芬的银行卡(一次性交付三年的)。
“我得知房租费到账的第三天来到法院,告知执行法官余易达到账了69350元房租费。”王小芬陈述道,“余法官听后,突然从一柜子里拿出一份材料,对我说我已经把你该房子都查封了。我说你查封了怎么不早告知我?你早告知了我我也就不出租了,现在怎么办?如我将房租费退回承租人,我就要面临赔偿2万元的违约金,所以你看这房租费是交你法院呢,还是预支给我安装心脏起博器用?我还请余法官从我的工资中再支付一下一家三口人的生活费。余当即口头表示,给你安装心脏起博器钱是没有什么文件依据与规定的,这笔69350元房租费就算给你预支的生活费吧(事后出具了书面函。书面函内容与其表示相一致),以后多退少补。”
42天后,王小芬将该资金取出,用于当下生活和偿还之前生活上急需的各种周转所支。
王小芬因为欠债受到多方面的羞辱与不公。2014年下半年,陈小乐及其丈夫李×志(系看守所领导)开着警车跑到王小芬清远的居住区要债,强迫其上车并在清远街道上绕圈。不久,又在王的机关办公室的门上和走廊上张贴“王小芬欠债还钱”白色广告纸。2015年5月,王小芬开着一辆二手代步车载着其婆婆来到公安局机关大院协调还债事宜时,陈小乐见状立即大喊“王小芬转移财产,王小芬犯罪”,强行让王小芬交出车钥匙,将该车扣下,并与其丈夫用了一条长达10来米的铁链条将该车锁住,搞得满机关大院沸沸扬扬人人皆知。但该车被扣押长达三年之久,一直不作处理,现已成了报废车,却于日前又将该车发还给了权属人——王小芬的婆婆。
执行中,执行法官还要将重病卧躺在床的王小芬的丈夫何建敏执行司法拘留,王小芬得知后马上将相关情况及丈夫病情上报给法院分管领导,才幸避一难……
何建敏长年的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全被扣划执行,加之贫病和逼债交加,于2016年1月28日疾病加剧在家中离世,王小芬在亲友的相助下,含泪将丈夫安葬入殓。
三项指控:突遭“拒执罪”之诉被指程序违法
“该被查封的财产已被查封了(二处房产。超标的),该被冻结的每月工资包括丈夫的下岗职工补助费也全部被冻结了,我们连个最起码的基本生活保障费都没有,我怎么成了‘拒执’的对象了呢?”王小芬说。
2016年9月19日,王小芬被提起公诉,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方指控: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小芬无视该判决认定的债务,仍任意周转、支付手中的资金,转移名下财物,不履行判决书认定的债务。
三项指控是:1、被告人王小芬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蒙迪欧小车(注:即二手代步手)以2万元的价格过户登记给其婆婆陈×霞借款。经鉴定,该车在2014年3月17日价值2.5万元。2、被告人王小芬实际控制的多张银行卡之间存在数量极为庞杂的支取和存入,但这些款项没有一分是用于支付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债务。3、被告人王小芬将收取的租金69350元打入银行卡偿还透支款,仍未用于归还判决认定的债务。
本案由赵晓峰担任审判长。2017年4月5日,经审理,乐清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节事实中,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在有车辆、租金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将车辆和租金交付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王小芬拘役五个月。
“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王小芬极度伤心地说,“这完全是刻意编造,不符合事实的冤案,如此诉讼到审判,无论在立案、诉讼程序,还是在审理认定事实上,都存在严重错误。单单从跨时2年半、二次退查、三次延长起诉、一次延期审理上,足可见一斑。”
王小芬的辩护人当庭郑重提出:未经任何警告或司法强制措施就直接对被告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査、起诉,严重违反法律公正原则和立法本意,应认定程序违法。
争辩焦点:痛陈指控与判决故意歪曲隐瞒事实
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被如此升格为“拒执”犯罪案件。事前被执行人又无任何涉嫌拒执的行为与情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有如此多的财产、工资被扣押查封;而执行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有拒执、并对被执行人曾有过任何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针对一审有罪的判决,被告人王小芬当然不服。
王小芬辩称:一审刑事判决对于第一、三项的事实认定是不真实的,是错误的。一是本案移送侦查立案中并没有关于69350元房租一项内容;二是刑案移送起诉前,乐清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向乐清检察院(民行科)复函,明确称将王小芬已收到的69350元租金定为王小芬家的基本生活费。同年6月13日,乐清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也认可了法院将69350元租金定为王小芬家的基本生活费的事实。但公诉机关却加以回避,视此复函无睹,而法院的刑事判决中对于69350元房租性质也讳莫如深,只字不提,径直以起诉书的指控予以认定了。即将原收到的69350元房租认定为被告人王小芬基本生活费的明确复函证据隐藏了,案卷中没有移交,就此将“收取69350元房租后”(注:是承租人直接打入银行卡的)片面又武断地判定为“……仍不履行偿还判决书认定的债务”,构成“拒执”的“罪证”。
“审判中频频出现许多怪异之处。”王小芬说,“本应依法保留基本生活费的,以及病患中我丈夫的下岗职工补助费也不应该扣划的,但有关司法执行人员对此竟称我丈夫没有提起异议;69350元房租早已被确定是支付的基本生活费后,却仍被强侦、强加罪名,隐藏事实证据强判;在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每月日常基本生活费等均不予保留的情况下,债权人又不接收分期还款硬要另行用现金一次性偿还。”
相关部门及乐清市公安机关的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诉前诉中曾对此多次进行调解。
根据多方数次调解的事实情况反映,在诉前,王小芬偿还过陈小乐2万元;起诉后,王小芬又偿还了陈1.5万元。但面对这些陈述事实,司法机关在指控、判决中均予回避,不加以记载与凭判。判决生效后,王小芬的工资及其丈夫的下岗职工补助费等,虽有法院冻结,但这也是王一种通过受托代为直接偿还的行为,何况王连应保留的每月基本生活费至今也分文未取;法院执行后,王小芬多次身带数十万元资金前去归还陈小乐,但是陈小乐自始不接收,王小芬已以实际行动去偿还债务。
如王小芬同意首期给付陈小乐50万元,之后每年偿还20万元直至还清本息100多万元,但陈小乐坚决不同意,局领导和乐清法院的调解无效。
还有如2017年2月21日最后一次偿还70万元方案的调解:法院从执行扣划的王小芬的工资中先予支付12万元、从扣划柳市房屋的租金中先予支付29万元给陈小乐,并将由王小芬的婆婆代为王小芬偿还而已交到公安局的29万元现金支付给陈小乐,余额17万元等柳市房租中再予付清。但陈小乐又不同意,坚决要求王小芬还100万,其中87万元必须现金一次付清,13万元利息限3个月内还清。
乐清市公安局有一份在给法庭出示的《陈小乐与王小芬民间借贷纠纷协调情况》说眀中,也可见公正地证明了王小芬还债的相关情况。
“本案前后二十多次调解未成,岂能够反算是我‘拒执’的罪状呢?!”王小芬再次补充说。
王小芬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芬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尚有被法院查扣的二处财产、一辆蒙迪欧小车和被冻结扣划的工资,未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并且有积极主动还债的行为,不存在“拒执罪”中所示如隐藏、转移、变卖、毀损、抢夺、抗拒、暴力、威胁或逃匿等等任何妨害司法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起诉书指控的三项事实均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三项事实是正当的经济行为。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但是,一审刑事判决就如上判了。
王小芬不服一审刑事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认为,王小芬收取租金后既不用于保障必要的生活开支,也不是用于偿还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钱款,而是径直偿还信用卡套现所欠债务,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该二审判决理由非常荒诞。三四年来,每个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的费用闭眼也能量算出来,但法官明知“69350元”一项已是生活费,却借口王小芬没有提供这69350元平时每天各细细节节用于购买柴米油盐菜水电等生活花费证明就下判定罪。也即该69350元生活费既是生活费又有还债的义务,属可被执行还债的资产,犯了“用自之矛,攻其之盾”逻辑混乱错误,是不是滑天下之大稽?”王小芬说,“二审将我自主支配的69350元基本生活费存入银行卡42天的惟一一项行为,认定为构成‘拒执罪’,而维持原判的事实能成立吗?”
截止发稿日前不久,那辆市值2万元作为“罪证”的二手代步车,终于发回到了权属人陈×霞老人的手中。
专家点评:一个无罪拒执案件的二次判决
浙江省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朱永德指出,王小芬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的判决,从一审到二审,无论判决理由如何发生变化,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存在明显的错误。
一审之错误就在于将法院执行局已经认定将王小芬收取的租金69350元用于家庭生活费而予以保留的情况下,还认定因其没有将上述租金用于归还判决债务,属于情节严重,为此而作出有罪判决。
而依据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特别是被执行人之夫,当时因身体原因急需治疗(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过世),一审将已经决定保留的生活费作为执行对象,而认定王小芬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明显不当。
而二审判决则认定了租金69350元系法院为了解决王小芬家庭基本生活费而予以保留的款项,但认为:在次月收取租金后既不用于保障必要的生活开支,也不是用于偿还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钱款,而是径直偿还信用卡套现所欠债务,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二审之错误在于不能正确认识如下问题:作为被执行对象是否有权对已经保留的生活费有使用权利?对已经保留的生活费,有权决定其如何使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保留的生活费不得作为执行对象。既然不能作为执行对象,其如何使用当然不能作为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构成要素条件。二审将不能列入执行内容的生活费作为拒执行的对象,并以此对王小芬定罪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说二审判决的理由是一种莫须有的欲加之罪。
破解执行难是一件大事。当前也正值严厉打击“老赖”的大势运动之时,严惩“老赖”无可厚非。但须真正的依法依规而行,而不是巧借人脉权力,任意罗织罪名,把并不是真正的“老赖”误作滥打。正当的司法手段绝不能成为个别人泄欲私愤的工具,治赖惩赖效应必须与立法本意、公正原则相一致。
王小芬的申诉进展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媒体将予以继续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