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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认可的【22种户口+2种人才政策】迁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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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迁户口

来源: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发文)

划重点:

1、自考本科参照大专学历落户政策进行办理

2、35周岁以上全日制本科学历迁户口按照大专学历落户

不需要社保的只有全日制本科迁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以下都是需要社保在缴存状态才可以迁户口的(另外大专学历落户还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户口迁入登记

目录

1.夫妻投靠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4.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5.离婚回原籍落户

6.收养落户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8.家属随军落户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10.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11.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12.务工人员落户

13.购房落户

14.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15.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16.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7.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18.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19.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20.刑释人员落户

21.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22.其他回原籍落户

户口迁入登记

(一)夫妻投靠落户

登记条件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

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


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登记条件

父母投靠我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四、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


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母亲户口所在地。

投靠城镇地区父或母落户的,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

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长株潭地区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投靠我市城镇地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系祖孙关系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四、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需

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离婚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离婚凭证材料;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原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

申报材料

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原迁出地或原籍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收养落户

登记条件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


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凭证材料。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登记条件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申报材料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

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单位所在地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八)家属随军落户

登记条件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并随其调动或退出现役而随迁。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随军落户的,提交部队相关证明;

四、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九)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军人身份证件;

四、结婚证;

五、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

凭证材料;

六、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

办理机关

记,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除上述情形外,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一、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入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十)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

申报材料

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

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落户在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市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6.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七、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


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十一)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

申报材料

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十二)务工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一、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

登记条件

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二、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三、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四、在长沙市区落户的,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

申报材料

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

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七、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在长沙市区落户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情况。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十三)购房落户

登记条件

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含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

同;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

申报材料

凭证材料;

2.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

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的房屋产权证信息及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况。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一、迁入长沙市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分区县市局或长沙市局受理,受理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迁入四区县市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分区县市局受理,受理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十四)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登记条件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工商登记证明;

四、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

五、合伙人、出资人或股东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人出资情况凭证材料;

六、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七、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申报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八、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十五)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登记条件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申报材料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下同);

三、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十六)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申报材料

三、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2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登记条件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

地父母现户籍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同时,还可以迁入其父或母任意一方现户籍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四、拟迁入地为城镇,投靠非入学前户籍地一方父或母的,提交被投靠一方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入学前


户籍地户内成员情况(包括核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3毕业生就业落户

登记条件

高校职院学生毕业后,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创业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毕业证;

四、就业报到证或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

申报材料

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落户在本地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6.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4学生转(升)学落户

登记条件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

三、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

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十七)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登记条件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下同));

三、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

申报材料

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军人本人及年满16周岁的省外随迁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

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十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登记条件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军人居民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本人及年满16周岁的省外随迁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军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十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登记条件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等);

四、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申报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刑释人员落户

1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

申报材料

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2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登记条件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在上述非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申报材料

二、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

三、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须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的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凭证材料以及拟落户地户主或房屋所有人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

2.落户在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接收证明。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因未婚、丧偶或离婚等原因申请迁入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刑释人员的婚姻状况或由其本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一)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

1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登记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

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

申报材料

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

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2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登记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相关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申报材料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应载明户口

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直系亲属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原工作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3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登记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或毕业证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四、原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凭证材料(包括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

申报材料

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

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六、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4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登记条件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


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出国(境)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其原户口注销


情况(包括核查原户口注销通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

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5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登记条件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

三、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

申报材料

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

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6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登记条件

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

登记条件

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登记户口的人员入境时持用的有效

证照;

三、相关批准其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四、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登记在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登记在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登记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登记在单位所在地或

申报材料

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

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十二)其他回原籍落户

登记条件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

申报材料

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四、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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