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对于“违法停车”这一严重影响城市交通老大难问题的处理方法出现显著分歧:
第一种是以上海、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市为代表“严格执法”管理方法,主张公安机关执法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在严格执法中,让法律成为每个市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实现最广泛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另一种是以延安、眉州、雅安等市县为代表“柔性执法”管理方法,主张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公安机关的人性化与柔情一面,有力保障违法人员的利益,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用道德感化实现交通秩序和谐、群众法律意识普遍上升。
7维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代表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行为准则,法律本质就是公平原则的具体化。而所谓公平,就是不偏不倚、大公至正!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变人治为法治,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公安机关,更应该牢固树立法律信仰,一切工作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让每一个执法行为经得起全国人民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如果借“柔性执法”的名义以个人意志放纵违法行为、人为倾斜天平,那必然会侵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性,也必然侵害社会公共权益。
“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其实法律也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的一种具体化体现,违反法律必然意味着违背了道德标准,这类“不道德”的违法人员必须由社会负责矫正,而“处罚”和“教育”就是矫正方法。我们也知道,按照社会分工,教育是学校老师的职责,处罚是警察的职责,各行业如果都能各司其职,少一些越俎代庖的话,行政效率会更高。
所以,7维更加倾向于警察“严格执法”的主张,把“温情教育”的工作交给学校、文明办等社会教育机构。
当然,各地公安机关都是在听取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当地社情民意后,权衡利弊制定的管理方法,自有其充分理由,这里也不便妄议,仅仅是方法理论层面的讨论。
7维作为为警察发声的自媒体,在这个问题上更加关心的是,如果基层一线交警遇到这种执法理念冲突时应该如何做到“对立与统一”,因为这似乎难以做到——一面是交警入警时承诺的“执法公正”誓言、《人民警察法》的严格执法规定,而另一面是上级领导的人性化执法要求和具体“柔性”工作方法。到底应该听法律的还是领导的?
我们来看一个2018年4月13日宣判的案例:《陆宏焱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年5月30日,陆宏焱因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违法行为,被杨浦交警支队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陆宏焱以其是临时停车,没有看到警示牌,没有起到警示劝离作用而将交警告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被法院驳回。陆又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本案中杨浦交警支队在涉案道路沿线设置的警示牌标志醒目,内容上亦告知了停车行为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驶离之意思表示,同时还明示了电子警察监管的情况,内容清晰明确,对驾驶员起到了告知和警示的作用。上诉人在此情况下,在涉案路段停车6分钟以上,杨浦交警支队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认定上诉人实施了违法停车行为,且有拒绝立即驶离的情形,依法对上诉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罚款额度亦在其自由裁量幅度内。
二、上诉人在路口就已经设有违法停车警示标牌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放在涉案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上,客观上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构成违法停车并拒绝驶离行为。
这个判决有什么意义呢?
禁停路段违法停车,交警无需劝离!
这才是法治精神!法律既然已经明确,缘何却要展现柔软身段?如果法律是软的,那么法律还有威慑性、惩罚性、强制性吗?
法律无威,社会自然失序!
如果一个执勤交警对阻碍交通的违停车辆“温柔相待”,被影响出行的群众前来质问,交警该如何回答?
“我是在维护群众利益”。
——“那我们不是群众?我们的路被堵了5分钟了你不作为,这个损失你能赔偿吗?”
“我是按照法律规定工作的”。
——“我是法律教授,我怎么不知道法律规定禁停路段停车不用受罚?”
“那是我们领导要求的工作方法?”
——“你是忠于国家、法律,还是忠于你们领导?”
“可是我得落实组织的工作要求啊。”
——“那你就等着被投诉吧!”
“……”
一切执法的创新,所有的人性化,请从尊重法律、严格执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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