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福州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9月25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时任福州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林某某在被派遣至平潭综合实验区,担任**安置小区A标段地块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利用其监理的职务便利,收受项目建设单位中国**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安置小区A标段项目经理尚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2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以每月3000元工地现场补助费的名义,共计收受尚某某贿送的人民币81000元。
(2)2013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台风“苏力”给项目造成的损失赔偿,需由监理对损失进行现场确认和签证的职务便利,收取尚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万元。
(3)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利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理的职务便利,收取尚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
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扣押清单》以及《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务收据》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福州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能退缴全部赃款,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晋军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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