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这个社会中,“见义勇为”四个字不说谈之变色那么恐怖吧,但至少有一半人会选择视而不见,可我们要知道这种行为可是传承了上千年的传统美德,怎么突然就变成这样了呢。
这里我们就来简单聊聊“见义勇为”这四个字的历史故事。
这四个字一般认为是出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一句。
至于“见义勇为”这四个字连用最早则可追溯到宋代,宋绍定刻本《九朝编年备要》中就曾对苏轼有“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的评价。
那么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该奖励呢?其实这个很早也是有争议的,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跟孔子还有关系。
根据当时鲁国的律法规定,如果有人看到鲁国人在国外为奴而将其赎回的话,是可以去国库领取补偿金的。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就赎回了个鲁国人,但他拒绝了国家补偿金。孔子后来就指责他,说:“如果大家都学你,赎人回来却不领取补偿金,那么今后就没人愿意赎回在外为奴的鲁国人了。”
无独有偶,孔子的另外一个学生子路救了一名溺水者,当事人送了他一头牛表示感谢,子路很欣然地就收下了。孔子则欣喜地说道:“鲁国今后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救助溺水者。”
孔圣人都这样认为了,那还有啥好说的呢。所以在此后的历朝历代,对见义勇为这种行为的奖励就开始逐步推行了开来。那么每个朝代又都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接着来看。
1975年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一则规定:“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意思就是说,但凡捉到逃亡的盗贼,若其身上携带钱财,那么这钱财就归捉捕盗贼的人所有了。可见此时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不是由国家出钱,而是从罪犯身上获取。
西汉时期对这方面的立法就更加详细具体了,当时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北周也有类似的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自杀之,不坐。”
唐朝的律法是这样规定的:“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信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
宋、元两朝没啥变化,基本上还是延续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奖励规定。可到了明朝又不一样了,他们不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同时还破格提拔他们当官。这在“官本位”的古代,如此奖励绝对算是重赏了。
当然了,对于那些本职工作就是负责抓捕强盗的官员来说,这条律法规定是不适用的。此举更多的还是鼓励平民百姓见义勇为。
清朝同样沿袭了明朝的奖赏规定,同时对于那些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者,朝廷还另有奖励。
比如康熙年间,朝廷就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这已经从单纯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展到了对其生活的保障。
看完这些古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规定,你有啥想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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