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城限购升级!
住房取得房本2年内不准买卖!
本地居民限购2套!
5月26日,记者从保定满城区住建局获悉,满城区人民政府出台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非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时,须提供满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不得作为购房有限凭证;
暂停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及住房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买卖等限购政策。
清苑区限购再升级
继保定主城区、满城区限购政策升级后,5月26日,记者从清苑区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清苑区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意见,调控政策全面升级。
原文如下: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保政办发〔2017〕1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居民限购措施
(一)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本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本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严格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四、严格商品住房交易管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房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销售。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四)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买卖。其中,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0年的,不得买卖。公证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七)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提供交易服务、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诱骗消费者、没有合法营业执照、未在主管部门备案、串通开发商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低价收高价卖,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加土地出让前,须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诚信经营承诺书与成交公示一并公开。诚信经营承诺书包括履行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合法预售商品房、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履行购房合同、明码标价、维护金融秩序、依法纳税、及时解决购房人诉求等内容。
(二)对不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其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落实,对无故不整改落实的列入“黑名单”;对无故不参加或借故拖延参加警示约谈的,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三)住建、国土、规划、市场监管、发改等有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反馈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曝光。
六、严格土地出让管理
(一)增加保障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每年将保障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加大新增住宅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旧村改造力度,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库的“蓄水”功能和调控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场供应。
(二)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土地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由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函告区住建、统计、发改部门。
(三)自然人不得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取消土地竞买资格或解除购地合同,3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七、加快审批建设进度
(一)开发企业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二)开发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企业行为造成3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2次、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对取得土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推进审批提速。
(四)住建、国土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开发企业开工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对未及时开工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八、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底前2013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时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扩大保障房的保障范围,出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加大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量。
九、加强金融监管
(一)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购房居民家庭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已有住房数量、贷款记录、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具有投资、投机性特征的购房人进行限制,避免金融资本参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区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清苑支行、银监会保定监管分局清苑监管办事处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在购买土地、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环节,区金融办牵头,对非法集资、融资、民间借贷、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开发、建设、销售的行为进行认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不够立案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十、加强市场监测
区住建部门牵头,区发改、统计部门配合,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协助区政府做好价格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每个月3日前,区住建部门上报上月已办理预售新建商品住房月销售情况,区发改部门上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情况,区统计部门上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住房价格信息。
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居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房地产销售情况应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控媒体、商家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对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区住建部门暂停其代理项目网签备案。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清苑区。以前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相关内容为准。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高碑店出台限购政策,本地居民限购2套住房!
继保定主城区、满城、清苑宣布限购政策升级后,5月27日,记者从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网获悉,高碑店出台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指出,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高碑店市区域内暂停向其售房等相关政策。
原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河北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出现大起大落,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保政发〔2017〕14号),对《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高政〔2017〕37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对能够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高碑店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三)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高碑店市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高碑店市区域内暂停向其售房。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与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四、加大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力度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
1.严格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现场公示,房地产项目在预售前,开发企业必须按政府限定的预售价格将预售房源按套分别定价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备案核准。
2.加强价格管控,限定申报预售价格涨幅,完善住房信息查询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必须严格按备案价格销售,
市物价局对实际销售价格进行动态监管,对未按备案价格销售的行为从严查处。
3.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打击力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商品住房合理价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向好发展。
(二)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
1.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捆绑搭售,以及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2.凡是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
3.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垄断房源操控市场价格、提供虚假证明、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4.大力依法打击“黑中介”违法交易,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及产生的后果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质的处罚。
5.严格管理房产类公证业务,防止为违法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处理,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的,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和舆论引导。继续落实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切实做好市场舆情监测,正确解读政策,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严格土地出让管理
(一)增强保障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每年将保障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加大新增住宅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旧村改造力度,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库的“蓄水”功能和调控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场供应。
(二)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土地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超出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由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函告市房产、统计、物价等部门。
(三)自然人不得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取消土地竞买资格或解除购地合同,3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六、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引进外来人才及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随迁人口的住房保障政策。
七、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适用范围为高碑店市全域。
八、《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高政〔2017〕37号)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九、本意见自2017年5月27日起实施。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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