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新国十条”,保监会在2015年8月取消了保险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这两项的实施,直接将我国的保险业发展推入到了一个全新的时代。随着“保险生活化”号角的吹响,我国的保险从业人数犹如雨后春笋,到2016年底,总人数瞬增到达了700万之多 。准入门槛的降低,造成了保险从业人员各自的专业水平和素质良莠不齐。现在的保险代理人 ,只经过保险公司为期5天的“培训”洗礼,便冠以“保险顾问”、“理财规划师”甚至“保险客服经理”的高大上名衔,就披褂上阵去传播爱与责任了。尽管保险代理人一年的留存率就只有30%,可也难以抑制这支队伍快速裂变发展的势头。这年头呀,如果你都没认识到三五个做保险代理人的,我想你出去都不好意思跟别人说了,怕被别人说你"out"嘛。
不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各自说着差不多“雷同”的“销售话术”。其中使用最为频繁的一句就是:“我们是世界500强企业,是大到不能倒的公司!”。那么在中国,作为保险公司来说,是不是位居在世界500强里的就会大到不能倒呢?反之如果没能排上世界500强,正如他们所说的“小”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会倒?不好意思,答案很明显是“NO”的。一个企业会不会倒,跟这500强是没有半毛钱关系的,它只能反映出目前这家公司在某年度所达到的“数据高度”而已,更何况目前有许多被说成是“小”公司,甚至连名字有的人都没听说过的保险公司,其实他们控股的股东实力是完全不次于所谓的“大到不能倒”的保险公司的!请看下图的保险公司名单,不知你认识的能有多少?
2016年7月公布的世界财富500强企业名单里,共有33家险企入围。其中有很多国际重量级的大保险公司,在国内的知名度其实是不高的。由于历史的特殊问题,我国就仅有一家是属于外资独资的保险公司(友邦AIA)。2001年我国加入WTO,保监会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如进入中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就必须要以中外合资的身份方可进入,并要求外资比例不能高于50%的总股本,所以大家千万不要以为你没听说过的,就一定是“小”公司。不管是属于中资股东的还是外资股东,其实有很多都是来头不小的“大块头”来的!
那究竟保险公司是否真的保险呢?下面我简单列举一下保监会对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是怎样进行监管和要求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一部基本法是颁布于1995年,并于2009年2月28日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后再次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境外寿险公司在华设立营业机构必须采取合资形式,外方股比不能超过50%)现在的注册资本起点都升到了最少五亿元,但实际操作起来是二十个亿也不一定能拿得下一个牌照下来的。
3、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4、 保险公司必须以注册资本的50%为封顶额,在每年的税后利润分配中抽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
5、 保险公司必须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据中国保险保障资金管理局公布,截至2016年1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728.66亿元。
6、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7、保险公司要有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低于150%的保监会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如低于100%的,保监局会采取入驻接管、要求增加资本金、停止销售等相应措施。
8、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的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全部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所以说保险公司其实是一个共保体,一张大额的保单里面实际上是由2家或多家不同地方或区域的保险公司来承保的,这样才能够更稳当地规避大灾风险。
9、《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10、《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面十条得出的结论:只要是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论是“大”是“小”都是绝对“保险”的。这刻意强调的“世界500强,大到不能倒!”只不过是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时所用的一个“噱头”罢了。
每张保单合同都必须在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方可有效,而合同双方需要履行的责任也是以合同的条款来作依据的。如发生理赔的时候,绝不会因为这家保险公司“大”而额外多赔你一分钱,同样也不会因为哪家保险公司“小”而少给你一分钱。买保险切勿把关注的重点只放在保险公司的品牌大小上面,重要的是你要找对人,为你量身定制一套适合你自身需求并能替你解决问题的方案,等方案确定后才综合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服务质量等因素从中挑选适合可以完成方案实施的产品。虽然我们保险经纪人主张的都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产品只不过是达成需求的一个工具而已。但依我愚见认为,最终挑选的产品对于一个好的规划方案最后能否突显出其“价值”是存在很大的近因的。菜市场卖菜都分一二三级,更何况是我们买保险!保险公司的产品,同样是分一二三流,保障利益好保费低的产品称之为一流的产品,那些保障利益少但保费又高的产品实属为三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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