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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老先生是本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由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身患高血压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用药,他想通过家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配一点药,但医生告知医保部门对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处方配药是有规定的,季老先生想了解具体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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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保政策对处方用药量有以下规定:
(1)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
(2)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至7天用量;
(3)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内用量;
(4)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开具2-4周用量;
(5)就医职工上次门诊处方尚有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处方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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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配合本市医改,推进分级诊疗,做实家庭医生制,满足广大参保病人合理用药需求,卫生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了慢性病用药“延伸处方”、“长处方”政策,与家庭医生签约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性药物”的参保慢性病人,家庭医生可在“合理、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满足其单次所有品种治疗性慢性病药物1-2月的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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