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井石根战争责任的再检讨*
——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检证之一
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 程兆奇教授
提要:东京审判判处南京暴行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绞刑,但所判只是普通战争罪的“不作为”,否定了公诉方提出的“对和平之罪”的相关罪名。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最高量刑和消极责任的问题,二是甲级战犯名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后者尤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比对、检讨被告、辩护人的证词和他们事发时自己的记录,证明影响免责判决的松井石根的消极虚象为被告方刻意编造,东京审判对松井石根的免责判决为在缺乏证据情况下做出的不当判决。松井石根列名甲级战犯确有所当,并无“冤枉”可言。
关键词:东京审判、甲级战犯、松井石根、对和平之罪、实行对华侵略罪、证言、日记、有罪
引言
有关日本的战争罪行,在日本惟有南京大屠杀久争不息。走进日本的书店更可以看到,没有一个与中国有关的历史事件有“南京事件”那么多的著述,足见这一争论不再限于狭窄的专业范围,已成了社会关注度相当高的话题。为什么在日本惟独南京大屠杀会有那么多的争论?我们最容易想到的一是南京大屠杀在日军所有暴行中规模最大,二是南京大屠杀被认为是两国间“历史纠葛”的“象征”,三是南京大屠杀由战后审判定谳(当时试验、使用生化武器等未成为被控罪名[1]),四是日本一直有人号称南京大屠杀是为符“对人道之罪”的“编造”。这些原因都和与学术无关的“立场”有关。的确,如果没有立场的因素,南京大屠杀不可能引起那么大的争论。同时,如果仅仅是立场的不同,恐怕也难以形成持久的争论。我觉得南京大屠杀之所以成为持续的“热点”,确实也和事发时记录的不充分以及第一手文献的“遗失”有关。事发时记录的不充分,是指事发时没有也不可能有对日军暴行的全面调查和记录;第一手文献的“遗失”是指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等日方文献的不传。说“遗失”而非已毁,是因为该等文献也许尚存于天壤间,正如第十军法务部日志实际未毁而曾长时间不为人所知一样。由于有人坚持认为南京大屠杀的问题南京审判已经解决,再无疑问,所以对这一点还有必要特别说明:一,有关南京大屠杀的资料——包括文字、实物、影象、口传——今天并不在少数,比如分批出版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所收已达五十五卷,我所说的不充分限于“第一时间”的记录和历史学意义上的“第一手”文献;二,“不充分”决不是说日军在南京的暴行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而是说作为东京审判特别是南京审判结论的根据还有待进一步充实。作为历史事件的南京大屠杀之所以还有研究的价值这应该是一个重要理由。反之也可以说,如果南京大屠杀的问题已由南京审判解决,不仅今天发掘新史料的努力变得没有意义,对南京大屠杀的研究也变得没有必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没有日本右翼的挑战和今天是不是需要研究并不是一回事。当然,回顾整个论争过程,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作为互动一方的日本右翼确实取主动的攻势,许多问题确实由他们引发。
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的想法可以说也和日本右翼有关。长期以来,日本右翼一直号称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没有公正性可言,尤其是南京大屠杀案更被认为法庭接受的是“一面之词”。如冨士信夫在《“南京大屠杀”是这样制作出来的——东京审判的欺瞒》中认为东京审判对待检、辩两方的证据“极不公平”:
法庭见解(指法庭对证据的说明——引者)要而言之,可以说无论辩护方提出的证据还是辩护方的最终辩论对法庭都没有起任何作用,因此从内里看等于是说:“法庭的判决是基于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和检察方的最终陈述做出的。”
我不是说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全错,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全对。我只是说作为一个具有常识的日本人在阅读检察和辩护双方的证据时,深感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包含了极多的歪曲、夸张、虚构,同时感到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合理的较多。[2]
东京法庭既然没有站在“中立”的仲裁者的立场,南京大屠杀自然是诬枉不实的。如果说对南京大屠杀持疑以至于否定的议论在日本之所以至今仍有市场,我想这种对东京审判的强烈质疑长期未能澄清至少是主要原因之一。
东京审判审理南京暴行案时,当年参加攻击南京的辩护方证人、被告的口径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在否定上不留任何余地,比如第三十六联队联队长胁坂次郎所说他的部下因捡一只鞋而受军纪处罚是最典型的例子[3],有些则承认有“个别的”军纪风纪问题[4];但即使并不完全否认日军有军风纪问题,声称公诉人提出的南京暴行既未耳闻、更未目见则如出一口。虽然我们说是否预闻其事与是否符合真实并不等同,但如果认定一定数量的当事人的相似见闻违背真实,毕竟也需要证明。所以正面回应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已不仅仅是因为今天虚构派的一再援用。也许是因为东京审判已有结论,也许是认为只要澄清事实这些“证言”即可不攻自破,对这些“证言”的专门检讨迄今未见。我曾辨别东京审判未受控方质疑的被告方重要证词的疑问,但也未写成专文。其实只要比对东京审判被告和证人的证词与后来公开的本人日记等第一时间的记录,不难发现两者间的不一并不是偶然的“误差”,而是基本的不同。本检证拟以日军中支那方面军军部及所辖上海派遣军、第十军相关人员的证词为对象,逐一作一检查。看一看所谓辩护方证据的“合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本篇检讨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上海派遣军司令官(37年12月2日卸任)、中支那方面军司令官(11月7日起任职)松井石根大将的证词。
一,问题的提出
东京审判的甲(A)级战犯中有三人的被控罪名涉及南京大屠杀[5]。一是事发时(下同)任外务大臣的广田弘毅、一是中支那方面军参谋副长(副参谋长)武藤章,另一位就是中支那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三者均被处以绞刑。其中广田弘毅的主要罪名为对侵略战争的“共同谋议”(诉因第一)、“实行对华侵略罪”(诉因第二十七),“怠于防止”(诉因第五十五)南京大屠杀只是罪名之一;武藤章除了“共同谋议”“实行对华侵略罪”外,另有“实行”对美、英、荷等国侵略罪(诉因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和对违法行为的“命令准许”(诉因第五十四)及“怠于防止”,南京大屠杀则因位处下僚,在判决时得以免责。在检方的起诉中,松井石根的罪名包括了“共同谋议”、“实行对华侵略罪”、“命令准许”南京大屠杀等三十八项[6],最后法庭仅认定了“怠于防止”南京大屠杀一项有罪,这不仅是唯一仅因一条罪名被处以极刑的甲级战犯,也是除甲级战犯中文官级别最低的白鸟敏夫外唯一仅因一条罪名被断罪的甲级战犯。
这一判定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消极责任和最高量刑的问题。因为即使南京大屠杀是东京审判认定的最大暴行,“怠于防止”的“不作为”和积极的“命令准许”毕竟不同。这是虚构派以外至今仍有人抱屈的理由之一。另一点是甲级战犯的责任问题。这一问题虽未引起大的争议,但因牵涉到“甲级战犯”之名能否当其实,实有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
战后对日本战争罪行的审判,苏联以外的五十一个法庭中,除了在东京“丸之内”的所谓准A级审判(被告仅丰田副武海军大将和田村浩陆军中将两人)外,只有东京审判是甲级审判,散布于亚洲各地的审判都是乙、丙级(B、C)级审判。东京审判与其他审判的最大区别,在于甲级战犯的主要罪名是伦敦会议确定的“对和平之罪”和“对人道之罪”,而乙、丙级战犯则是传统的普通战争罪。从这点上说,如果不能认定“对和平之罪”、“对人道之罪”有罪,是不是能作为甲级战犯确实不能说没有问题。
东京审判否定了检方提出的松井石根有关“对和平之罪”的罪名,这点已如上述十分明确。问题是“对人道之罪”。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东京审判判定南京大屠杀就是“对人道之罪”,而既是“对人道之罪”,即便是一项消极责任,作为甲级战犯也就没有名实是否相符的问题。但在东京审判的实际审理中,“对人道之罪”和普通战争罪并没有清楚的划分,因此严格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东京宪章)的“对人道之罪”在审判中等于是个空名。有关这一点,有必要稍作说明。
人类历史上种族屠杀并不少见,但近代以来在“文明社会”,特别是西方文明社会,像纳粹德国那样对特定种族的灭绝性屠杀还迄无前例;而若论计划之周密、手段之“科学”、规模之特别巨大,贯通古今,可谓无出纳粹屠杀右者。所以对纳粹的种族灭绝单以传统的战争犯罪惩罚不仅内容已包容不住,力度也远已不够。这是伦敦会议制定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纽伦堡宪章)时之所以特设“对人道之罪”的特殊需要。所以纽伦堡宪章第六条三款“对人道之罪”虽在列数了对“一般平民”的大规模杀戮、歼灭、奴役、强迫迁移等“非人道”行为及基于政治、人种以及宗教的理由的迫害等重要罪行后有“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一语因而可以包含更广的范围,但一般多强调它的特征是:一,针对平民,这一针对不分敌国本国、不分战时平时,——这是和普通战争罪的最大区别;二,尤其强调针对特定种族。这都和纳粹种族灭绝,特别是屠犹关系密切。从这一点上说,“对人道之罪”确实是为纳粹德国量身定制。
东京宪章援自纽伦堡宪章。比较起纽伦堡宪章,东京宪章第五条三款的“对人道之罪” 有两处删削,一是“所有平民”,一是“宗教”[7]。删除后者,按《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报告》所说:“可能是因为日本甲级战犯不存在这类犯罪,因而宪章中如果规定的话,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8]这一推断应该不错。删除前者[9],按上述报告所说似是考虑到了日本和德国情况的不同:
远东军事法庭宪章中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反人类罪”是对和平居民所犯罪行,而在纽伦堡宪章中则强调了这一点,主要的目的是将纳粹当局对德国公民所犯侵犯人权的罪行也包括在内。[10]
一般认为删除“平民”使“对人道之罪”的范围扩大。如曾记录东京审判荷兰法官B.V.A.R?ling生前有关东京审判思考的意大利法学家Antonio Cassese 便说:
东京宪章开头删去了“所有的平民”一词,其结果,使对人道之罪的该当犯罪范围扩大(扩大的一个目的在于对在违法战争中大量杀害战斗人员的处罚成为可能——原注)。[11]
所谓“扩大”,可以是Cassese所讲的要把“大量杀害战斗人员”包括进来,其中当然会有日德不同的考量,但从东京审判检方和庭方反复强调日本所犯“对人道之罪”而言,东京审判并没有因日本与德国的不同而认为日本在“对人道之罪”上可以免责。这点与日本的流行看法不同。日本除了坚持反省战争罪行的少数人,一直有人认为东京法庭明知日本“不存在”“对人道之罪”而“有意混淆”。横浜乙丙级战犯审判开庭前,盟军法务部长曾将甲乙丙级解释为“级别”,即“所谓B级是指如山下、本间两将军那样的军的首脑,所问的是杀害、虐待、奴役行为等责任;C级是指实际执行以上犯罪。所谓A级是像东条首相那样的政治领导人。”这样分别甲级和乙丙级虽然不够严密,大致说来却无不当。但日本至今仍有人认为这一分别是刻意歪曲。如茶园义男将这一谈话与谈话之前公布的《横浜普通战犯审判规程》生拉硬扯在一起,称规程的abc项“完全没有级别的意义”:
日本没有c项(对人道之罪=种族灭绝——原注),是美军调查的实情。因此陷于穷境的GHQ(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引者注)拟为级别,加诸c项=C级=士兵犯罪的印象,或者更是故意让人和种族灭绝联想,造成错觉。[12]
如前所述,东京审判未因日德情况不同而认为日本在“对人道之罪”上可以免责,所以,所谓“故意”,只是茶园自己的曲解。但从另一方面说,“对人道之罪”在东京审判的实际审理中与普通战争罪确实没有明确的分别。R?ling说:
“对人道之罪”在东京审判中也被适用,但是都由“(通例的——原注)战争犯罪”的包装才成为可能。没有理由的杀害俘虏和平民是战争犯罪,可当死刑。因此,“对人道之罪”的概念在东京审判中没有起作用。[13]
这里提到的“通例的战争犯罪”就是普通战争罪的日文译名。东京宪章虽然明列“对人道之罪”,但五十五项诉因中的第三类(第五十三~五十五项)“普通战争罪及对人道之罪”的含义却只是“普通战争罪”[14]。而在此罪和第一类“对和平之罪”(诉因第一~三十六项)外特列的第二类“杀人之罪”(第三十七~五十二项),也只是普通战争罪[15]。
东京审判的甲级战犯与纽伦堡审判的甲级战犯在罪名上也有明显的区别。纽伦堡审判十二名处绞刑的甲级战犯全员被判“对人道之罪”有罪,而有“对和平之罪”罪名的只有七人,其中有可以称为“对和平之罪”总纲的“共同谋议罪”罪名的则只有五人。东京审判的二十五名甲级战犯除了松井石根和文官重光葵,全部被判“共同谋议罪”有罪,而重光葵在属于“对和平之罪”的“实行”对华、美、英、荷、法等国“侵略战争罪”上也被判有罪,“对和平之罪”无罪的只有松井石根一人。东京审判判处第三类罪行中不作为的仅七人,积极的“命令准许”的更只有五人。可见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各有相当明显的侧重。
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的这一不同,使日本有些人将东京审判和“对和平之罪”的审判划上了等号。如泷川政次郎所著有关东京审判较早的专书《审判东京审判》便说:“‘对和平之罪’是被告共同谋议来计划、准备、开始、实行侵略战争扰乱世界和平的罪行,这是A级战犯之为A级战犯的原因。”[16]这样的等同说法今天仍很常见,如日本虚构派中唯一的中国近代史专门家北村稔(立命馆大学教授)在其第一本有关“南京事件”的书中便说:
联合国方面的战犯审判,罪状区分为A级、B级、C级。所谓A级是“对和平之罪”,即侵略战争计划、开始、实行的犯罪。B级是“通例的战争犯罪”,即违反战时国际法的行为。C级是“对人道之罪”,即指战前、战时的杀害和虐待。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审判A级战犯,各国的诸城市的军事法庭审判的是BC级战犯。[17]
如果说前引盟军法务部长ABC的分法虽不严密,但大体不错,北村稔将ABC级审判完全等同于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abc的罪项则显然不合实际。但不论怎么说,由于日本和德国战争犯罪的情况不同,突出“对和平之罪”而未注重“对人道之罪”,确实是东京审判不同于纽伦堡审判的一个特点。
东京审判的这一特点使我们在本节开头提及的作为二十五名甲级战犯中唯一被判“对和平之罪”无罪的松井石根和“甲级”是否名实相符成了问题[18],由此引出了本文的中心问题:松井石根究竟应负什么样的战争责任?本文的主旨是检讨东京审判有关松井石根的辩护方证词,通过这一检讨,希望对松井石根的真正责任有一个新认识。
* 谨以此文纪念被称为“史上最大”审判的东京审判落幕(1948年11月)六十周年。
[1] 检方曾提及使用毒气,但未列入正式诉因。
[2] 冨士信夫著《「南京大虐殺」はこうして作られた——東京裁判的欺瞒》,東京,展転社1995年4月29第1版,第291、348页。
[3] 洞富雄編《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東京,河出書房1973年11月25日第1版,第239页。
[4] 如小川关治郎“宣誓口供书”(辩方文书第2708号)称:“在到达南京为止处罚了约二十件军纪犯和风纪犯。”《日中戦争史資料》8“南京事件”Ⅰ,第256页。
[5] 东京审判有关日军在南京罪行的罪名,国内均译作“南京大屠杀”,如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2月版)。其实审判和判决书的本来名称是“南京暴行”。本文从国内惯称。
[6] 东京审判最终只对五十五项罪名中的十项进行了判决,松井石根的起诉罪名涉及了其中的九项。
[7] 东京宪章第五条之三“对人道之罪”:“人道ニ対スル罪 即チ、戦前又ハ戦時中為サレタル殺人、殲滅、奴隷的虐使、追放、其ノ他ノ非人道的行為、若ハ犯行地ノ国内法違反タルト否トヲ問ハズ、本裁判所ノ管轄ニ属スル犯罪ノ遂行トシテ又ハ之ニ関連シテ為サレタル政治的又ハ人種的理由ニ基ク迫害行為”。
[8] R.Zivkovie起草《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报告》,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7杨夏鸣编《东京审判》,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25页。此段引文中“可能”或会引起疑问,我在写此文时特请夏鸣先生再次核正原文,不误。
[9] 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在有关著述记录中有“任何和平人口”一语(见梅汝璈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第14页),因日本的正式文献无此语,以前未加在意。我在写《从〈东京审判〉到东京审判》(载《史林》2007年第5期)时注意到杨夏鸣新近所译东京宪章本有此语(civilian population,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南京大屠杀史料集》7《东京审判》,第6页)。夏鸣先生说他所据是美国国家档案馆所藏“英文原件”。何以有此不同,当时未遑细思,所以只注以“俟考”保留了疑问。后来在细读东京审判唯一主张全员无罪的印度法官Radha Binod Pal的冗长《Pal判决书》中看到有这样一条记录:“起诉书提出的数日前,法庭条例(即宪章——引者)删除了‘对于平民’的限制词语”,但对删除的理由法庭未作解释。见東京裁判研究会編《共同研究 パル判決書》(下),東京,講談社1996年2月22日第12次印刷版,第524页。这样看来,有、无“平民”的文本是前后不同期的两个“正本”。
[10]《南京大屠杀史料集》7杨夏鸣编《东京审判》,第25页。
[11] 小菅信子訳、粟原憲太郎解説《レ—リンク判事の東京裁判》序(意大利法学家Antonio Cassese作),東京,新潮社1996年8月31日第1版,第8页。レ—リンク即B.V.A.R?ling。
[12] 茶園義男著《戦犯裁判の法的正当性を問う》,太平洋戦争研究会編《東京裁判》,東京,新人物往来社,2003年7月15日第1版,第62页。
[13]《レ—リンク判事の東京裁判》,第92页。日本不少学者也认为“对人道之罪”在东京审判的实际审理、判决中并未采用。如細谷千博、安藤仁介、大沼保昭編《東京裁判を問う——国際シンポジウム》,東京,講談社1984年7月10日第1版,第61-62、173-176页;幼方直吉著《東京裁判をめぐる諸論点——“人道に対する罪”と時効》,東京,岩波書店《思想》1984年5月号(总第719号)。
[14] 东京审判起诉书明确说诉因第五十三、五十四是“违反战争法和习惯法”、“违反战争法”,基南总检察官在东京审判的开庭词中还特别说明:“起诉书的第三组指控的就是普通战争犯罪”。(杨夏鸣译《东京审判起诉书》、《总检察官基南的开庭词》,《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9《国际检察局文书·美国报刊报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18、19、73页。)包括南京大屠杀等罪行的东京审判判决书第八章,章题即是“通例的战争犯罪”。
[15] 第二类杀人罪,因“已包括在对和平之罪中”而未加审判。
[16] 滝川政次郎《東京裁判を裁く》上卷,東京,東和社1953年5月31日再版,第143页。
[17] 北村稔著《“南京事件”の探究——その実像をもとめて》,東京,文藝春秋社2001年11月20日第1版,第8-9页。
[18] 日本有学者称:“松井岩根(元中支方面军最高司令官——原注;松井名中的‘石’,取与‘岩’音、意相通的义项,因此时有以‘岩’代‘石’者——引者)该当a项的‘侵略战争准备的共同谋议’‘对平和之罪’无罪,该当c项的‘违反遵守战争法规的义务’有罪,而被宣告了绞首刑。换言之,他作为A级战犯嫌疑人无罪,作为BC级战犯嫌疑人有罪。”清水正義著《国際軍事裁判所憲章第6条c項“人道に対する罪”に関する覚書》,東京,《東京女学館短期大学紀要》14号,1991年,第88页。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