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释“刑”)
战国 大篆 |
秦 李斯 小篆 |
汉 《说文解字》 小篆 |
汉 马王堆帛书 |
唐 李隆基 行书 |
唐 怀素 草书 |
宋 赵佶 瘦金书 |
高兴全
“刑”字最早出现在金文中,从井,从刀。在《说文解字》中记载有两个形体,一个是《说文解字·刀部》:“刭(刑法的一种,断头。)也,从刀,幵声。”“”本义字少用,俗字用“”为“”。另一个是:“罚罪(刑法的意思。)也,从井,从刀。《易》曰: 井,法也。 井亦声。”有些将甲骨文中的“囚”释为“”;金文从井、从刀;小篆均将二者收录;隶变之后,隶书楷书多写为“刑”。通用的“刑”其实为“”的讹变,将“井”讹变为“开(幵)”。《说文解字》二者均收录在内。规范字之后“刑”为规范字;“”、“”、“”则做为异体字。表示刑法的本字应为“”。
“”从井,从刀,在“六书”中属于会意字。井中有水,暗含刑法如水一样公平公正。早在古代,八家人口共享有一口井,为了使民不相互争水,使其井井有序,从而有人持刀在井边守卫,维持秩序,有扰乱秩序者,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因此,刑有刑法、规则的意思,使民不乱。后来国家统治者以此来规范国家准则,演变为国家刑法制度。本意为处罚治罪,国家依据法律对犯罪者进行制裁。
古代的刑法特别多。早在《周礼·秋官·序官》中记载:“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秋有肃杀之意,如古代对犯罪者斩立决一般都是“秋后问斩”;司寇主管刑狱、纠察。又《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也道出了古代刑法之早。而传统上对刑法的设置以“五刑”最为重要。五刑是古代对犯罪者五种轻重不同的处罚手段,在历史发展中也不断变化。在秦朝以前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为主;隋唐后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不同刑法,其中以明代的刑法最为严厉。
其实,古代圣贤对刑法也都十分关心,孔子曾说:“君子(贵族、治国者)怀刑,小人(普通人)怀惠”。意思是说治国者关心国家的刑法,普通人关心的是实惠。然而,由于古代社会是阶级社会,是贵族、统治阶级治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统治阶级特殊的待遇,所谓“刑不上大夫”,殊不知“法不容情”,“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道理。
不论古代还是现在,刑法的设置要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之上,对人们言行举止进行规范、纠察。从而使社会健康发展,建设美好的和谐社会。在法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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