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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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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规〔20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8日

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本市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监督管理,维护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统称学费)收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是指实施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

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保育费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学费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搭建学费监管平台,对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收取的学费实施监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收取的学费实施监管。

第二章 学费收取和使用

第五条 每所学校只能设1个银行账户作为学费专用账户。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全部存入学费专用账户。

第六条 学费专用账户确定后,学校、开户银行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签署学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监管原则。

第七条 学校应当在收取学费前,向学生及家长告知本校学费专用账户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并做好防诈提醒。

第八条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一般在学期(学年)初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或者月收取,一般在学期(月)初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学年、月)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跨学期(学年、月)收取学费。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明确学费收取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制度等内容。

民办幼儿园的学期起止时间参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

第九条 学校收取学费应当依法开具发票等收费凭证。

第十条 学校应当规范使用学费专用账户资金,依法依规制定学年度学费用款计划,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学费用款计划确定的用途、期限和额度支取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规范各项财务活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动态监管,掌握账户情况并及时更新。学校学费专用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前学年学费用款计划。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11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学费用款计划转送该校学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学费用款计划原则上每个学期可以调整1次。学校调整学费用款计划,应当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学费用款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转送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学费正常退费不在调整学费用款计划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学费专用账户设置最低余额。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费专用账户的余额一般不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总额的15%,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应当在学费收取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最低余额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其他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测算结果告知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费专用账户余额,可在每年7月至9月低于经确认的最低余额。

其他学校学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的时间段,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学校学费的收支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学费监管平台,加强对学校学费的线上监管,逐步实现以线上为主、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十九条 学校在学费收支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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